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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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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古代封建社會,官員如果因公殉職,或是有突出貢獻,朝廷照例會有所表示,在原職的基礎上給予加銜。不過在明代以前,這種加銜還較爲隨意,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到了清代以後,關於加銜,纔有了法律上的規定。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清初由於是開國時期,重視武功,只是規定了武職官員的加贈事宜,並以級別加以區分。如順治九年(1652)規定:提督任滿三年,勤勞死事者,均準加一級。順治十年(1653)定:總兵官贈三級,副將、參將二級,遊擊、都司、都司僉書一級,以下不加贈。

但是清初時期,由於爵位和官職不分,因此這一時期的加贈其實就是贈爵。後來,爵職分開以後,才成爲真正的贈銜。康熙三年(1664),又做了具體規定:提督、總兵、副將病故如奉旨交部議奏給予加贈者,副將充提都、總兵官贈署都督僉事,提督贈都督同知。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第2張

康熙十三年(1674)又定:綠營武職陣亡,均給以加贈,提督、總兵官各加贈三級,副將、參將各加贈二級,遊擊、都司、守備各加贈一級。次年,又將千總、把總陣亡者,照守備例加贈一級。

雍正二年(1724)年,左都督充提督、總兵官者,無可加贈,嗣後如有特交部議恤者,有部將應否加贈宮、保之外恭請欽定。同是這一年,雍正帝出臺措施,綠營武職陣亡者其子孫給蔭,三品以上均蔭以守備,四品至把總均蔭一千總,陣亡之提督、總兵官蔭子弟一人,以都司用;副將、參將、遊擊蔭子弟一人,以守備用;都司、守備蔭子弟一人,以千總用;千總、把總蔭子弟一人,以把總用。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第3張

乾隆四十九年(1784)以後,體制更加完備,規定綠營將士和八旗一樣,一體給予世職。從此,“漢員死難者,亦多得世職矣。”

乾隆以前,武職加贈或給蔭還僅僅是限於“陣亡”,嘉慶時期有了新的變動。嘉慶六年(1801)出臺新的規定:官兵出洋巡哨,遭風飄身故者,提督、總兵蔭子弟一人,以都司補用;副將、參將、遊擊蔭子弟一人,以守備補用;都司、守備蔭子弟一人,以千總補用;千總、把總蔭子弟一人,以把總補用。

旗人將官帶兵船巡哨,在大洋大江遭風飄身故者,官兵俱照陣亡例分別給予撫卹銀兩,三品官蔭子弟一人,以五品官用;四品官蔭子弟一人,以六品官用;六品以下官蔭子弟一人,以七品官用,均按品食俸。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第4張

此外,官兵因擒拿盜賊被害者,也被劃入因公殉職的範疇。提督給騎都尉又一雲騎尉世職,總兵給騎都尉世職,副將以下,把總、經制、外委以上,俱給予雲騎尉世職。

上面介紹的是武職官員,文職官員也有加銜和蔭子規定。官員因公殉職,如在外洋、大江、黃河、洞庭湖、洪澤湖等處陣亡、傷亡者,均給予贈銜而蔭其子弟。贈銜具體分爲十八等: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第5張

總督贈太子少保銜,巡撫贈右都御史銜,布政使贈內閣學士銜,按察使、鹽運使贈太常寺卿銜,道員贈光祿寺卿銜,知府贈太僕寺卿銜,同知、知州、通判贈道員銜,知縣贈知府銜,州同、布政司經歷、理問贈知州銜,州判、布政司都事贈都察院經歷銜,縣丞、府經歷贈鑾儀衛經歷銜,教諭贈國子監助教銜,訓導贈國子監學錄銜,布政司照磨贈布政司都事銜,按察司照磨贈按察司知事銜,主簿贈鹽運司經歷銜,吏目、巡檢贈鹽運司知事銜,典吏贈主簿銜。

以上只是地方官員的贈銜規定,朝中文武大員死後的贈銜並無明確的規定。但逐漸形成一套約定俗成的做法,即根據大臣生前所得加銜及皇帝認爲其爲國效力的程度給予恩贈。既可以贈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又可以贈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而且尚有贈六部尚書銜。

清朝的加銜制度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人能加銜? 第6張

如果已有加銜,則酌量給予更高級別的加銜,如大學士劉統勳加贈太傅;大學士、一等伯、直隸總督李鴻章追贈太傅等。還有時隔多年加恩贈銜的情況,如康熙年間的禮部尚書顧八代,死時贈太傅,後又追贈太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