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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鳳翔府扶風縣發生的一起案件,爲何最終決斷出現反覆?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9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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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皇明諸司公案》,大家都會想到什麼呢?下面小編爲各位介紹一下相關的歷史事蹟。

從古至今,“孝”字在中國百姓的思想中,都佔據着極爲重要的分量,凡是案件中牽扯到“孝道”,總會迅速引發輿論。尤其是在“以孝治天下”的古代,一旦案件中牽扯到“孝道”,在引發輿論的同時,甚至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

《皇明諸司公案》中,便記載了這樣一起案件,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正是由於其中牽扯到了“孝道”,最終導致案件的判決出現了反覆。

此案發生在明朝時期,在陝西布政使司鳳翔府扶風縣,有一縣民姓方名廷敘,先娶妻張氏,生子方大年。方大年十七歲那年,母親張氏去世,方廷敘便又娶了繼室陳氏。

明朝鳳翔府扶風縣發生的一起案件,爲何最終決斷出現反覆?

這陳氏性格兇悍又善妒,平日裏不僅時常與丈夫吵鬧、虐待繼子,而且還常常將家中財物搬回孃家,方廷敘雖然常常苦口婆心的與妻子商量,卻始終不見陳氏悔改。

一日,陳氏又與方廷敘發生吵鬧,繼而發展至夫妻互毆,陳氏發起狠來,竟然手持利刃將方廷敘殺死。方大年見父親死於非命,一怒之下衝了過來,奪下陳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將陳氏殺死。街坊鄰里看熱鬧的、勸架的,瞬間便被眼前的一幕給驚呆了,當即四散而去。

次日,消息傳至陳氏孃家,其兄陳自良立即到衙門告狀,言稱:方大年平日裏忤逆不孝,頂撞父親、欺凌繼母,動輒動手毆打,陳氏受辱不過,便想持刀自刎,方廷敘情急之下奪刀,結果誤觸刀鋒而死,方大年見狀則遷怒於繼母,憤而持刀殺死陳氏。

程縣尹得知治下竟然發生如此大案,也是不敢怠慢,連忙命人將方大年帶至大堂,升堂問案。

明朝鳳翔府扶風縣發生的一起案件,爲何最終決斷出現反覆? 第2張

大堂上,陳自良叫屈道,“惡逆方大年,脅制其父,毆凌其母,陳氏計無所出,乃不勝憤恚,思持刀自刎。夫方廷敘急奪其刀,結果誤觸刀鋒,刺頸而死。縱然我妹誤殺其夫,也自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問。方大年卻奪刀殺母,這等滔天大惡,安得復容天地間。”

程縣尹聽罷,便問方大年可有話說。方大年回道,“小的豈是無故殺母,又哪有先毆母親、逼母自刎之事?只因父母二人自相口角,老母素性兇暴,便持刀砍死我父。這是街坊鄰里親眼所見,豈是我父誤觸刀芒斷得頭顱?由此便可知乃是陳自良故意構陷。小的見父橫死,心墮膽熱,這才一時激憤將繼母殺死,如今也是追悔莫及。然而,當日只爲父仇,外忘王法、內忘身命。今日如有可生之路,還望老爺開恩;如果罪無可赦,小的也是死而無恨。”

程縣尹聽了兩人控訴,又命人帶了當日圍觀的街坊四鄰,大家皆說是陳氏先殺夫,方大年這才憤而殺母,而並非方大年先有毆打母親之事,並說陳氏平日裏便性格兇悍,甚至還紛紛替方大年求情。

此案案情並不複雜,但由於事涉“孝道”,如何判決卻委實難以決斷。思來想去,程縣尹最終判道,“婦以夫爲主,室內豈得操戈;子以母爲天,膝下烏容反刃。今陳氏以呂雉之妒恚,性情兇悍,以致夫頭墮地,兇人起於內庭。然而,陳氏固有殺夫之罪,但自應由有司予以懲治,方大年卻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殺母之大罪。父仇縱然不共戴天,但也不應以子殺母。殺人者必須償命,如果念其孝心而不懲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無母地;如果藉口義憤激怒,那便是倡導孝子而不顧律法了。根據律法,以子殺母理應凌遲,念其事出有因,減一等判處斬立決”。

聽了判決,陳自良無話可說,方大年亦無再辯。於是,程縣尹結案上報兩院審覈,兩院審覈後均無異議,認同了程縣尹的判決。待到秋季將要問斬之時,程縣尹按制上奏朝廷覈准行刑,刑部主事劉景在查看案卷後,卻對此案產生了異議。

明朝鳳翔府扶風縣發生的一起案件,爲何最終決斷出現反覆? 第3張

(劉景)乃駁下曰:“看得夫婦大義等於乾坤,母子天倫昭於今古。乃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在律:父祖被人所毆而子孫助鬥者無罪,雖傷猶得末減。況若越人之殺而父乎。昔木蘭、緹縈女子,且赴親之難。趙武、張孤雛,能復父之仇。覆楚鞭屍,世羨伍奢之有子;滅樑函首,人稱昌國之有孫。今大年義激於衷,忿彼懌牝。氣配乎道,斃此惡梟,冒不韙之名;死而無悔,洗切齒之恨,奮不顧身。父親罹刑,孝子諒當若是。爲父剪逆,烈士誰曰不然。在陳氏有可誅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無殺人之柄,杖以戒專”

劉景的意思很簡單,繼母雖然也是母親,但卻不及生母,方大年只是因爲陳氏嫁給了父親,這才稱其爲母親。如今陳氏違背夫妻大義,殺死丈夫,那麼從陳氏舉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與陳氏便已經斷絕了母子關係,自然也就沒有了“弒母”惡行。方大年見父親被殺,怒火攻心,這才殺死陳氏,爲父報仇,乃是孝子行爲,陳氏則因有罪在先,是死有餘辜。《大明律》規定:父祖被人所毆而子孫助鬥者無罪,雖傷猶得末減,更何況是殺父之仇。不過,方大年沒有經過司法而擅自殺人,也有過錯,因此應責以杖刑,以示懲戒。

接到刑部行文,關西道陝西布政使司對此案重審,最終遵從了刑部的意見,以擅殺有罪之人論,方大年遂得以免去大逆之罪,被處以杖刑之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