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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具體實施過程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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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明朝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和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條鞭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爲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啓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主要內容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爲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徵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爲“官收官解”制。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具體實施過程又是怎樣的?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佔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爲一體。將賦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爲僱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爲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徵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爲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爲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爲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徵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徵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徵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具體實施過程又是怎樣的? 第2張

實施過程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戶部尚書樑材根據桂萼關於“編審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賦役弊病的方案:“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裏,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糧總於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漢臣把這種“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稱爲“一條編法”,也即後來的“一條鞭法”。

開始試行

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爲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

“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具體實施過程又是怎樣的? 第3張

推行全國

張居正在萬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並限三年完成。結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徵稅田額增三百萬頃。在這個基礎上,於萬曆九年(1581)採用一條鞭法,作爲全國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不久,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病死後,一條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後官場腐敗更加嚴重,諸弊叢生。最嚴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餉”加派。上行下效,“三餉”之外,鴨餉、牛餉、禾蟲等餉也堂而皇之的出現。至此,一條鞭法破壞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