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經典文史 > 宋朝的青苗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詳解青苗法

宋朝的青苗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詳解青苗法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2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宋朝的青苗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這是很多讀者都特別想知道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感興趣的朋友就一起看看吧。

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爲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

宋朝的青苗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詳解青苗法

王安石希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動搖官僚體制的情況下,避開冗官現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實中“積貧”困境,並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後通過使國、民都富裕後,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着重要的意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民,但另一方面,由於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願及目的、地區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並未能夠實現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宋人士對青苗法和王安石變法行爲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其中就包括蘇轍,他認爲青苗法不易監管,會出現官吏舞弊現象;易導致錢物濫用和本息收取困難,增加地方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