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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刑獄衙門爲什麼會被稱作“六扇門”?探索六扇門的由來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4.1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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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六扇門”,大家都會想到什麼呢。

網劇《錦衣之下》中六扇門權柄極大,從抓捕羈押到審查辦案都在其職權範圍之內。但實際上,明朝並沒有存在一個正式名稱叫“六扇門”的衙門,劇情中的六扇門,其實是明朝龐大的刑獄體系機構的合稱。

明朝在京的刑獄衙門分爲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統稱三法司,此外,還有一個遊離於法律體系之外的錦衣衛。而爲何明朝的刑獄衙門會被稱爲“六扇門”?這與古代衙門爲了顯示威嚴、氣派有關。

明朝的刑獄衙門爲什麼會被稱作“六扇門”?探索六扇門的由來

衙門以門爲名,在這個建築羣裏,門戶的意義無需贅言。衙門中最重要的,是中軸線上的大門、儀門、宅門,每門各安兩扇黑漆門扇,合計六扇,所謂“衙門六扇開”就是如此,久而久之,人們對於三法司衙門就有了“六扇門”這個稱呼。

六扇門”:三法司的由來和發展

早在戰國時代的法律著作《商君書·定分》中,記載:“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這就是後世“三法司”之稱的來源,也是在律法刑獄體系中三權分立的早期體現。

明初,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組成的三法司,形成了以刑部爲主的審案流程,刑部代替了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自洪武元年(1368年)被明太祖朱元璋初置之時,就已具備了“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的職能,“掌天下刑名”所指的,就是前代由大理寺所掌控的律法制度。

除此之外,刑部還有着“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勳戚麗於法者,詰其辭,察其情僞,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詔獄必據爰書,不得逢迎上意。”的職責,同時“凡有殊旨、別敕、詔例、榜例,非經請議著爲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者,即決及秋後決,並三覆奏。凡大祭止刑。凡贖罪,視罪之輕重,斬、絞、雜犯、徒末減者,聽收贖。”

通俗來講,刑部在明初三法司中權力較大,從抓押緝捕走到定罪可以獨立完成。同時,刑部下轄十三個清吏司,均設正五品郎中一人、從五品員外郎一人、正六品主事二人,分別掌管十三省及兼管所分京府、直隸等衙門的刑名,從中央到地方總攬全國的刑罰之事。

而大理寺在明初則成爲慎刑機關,刑罰方面的權力小了不少,大理寺負責“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也就是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以及平反。

都察院則是與六部處於平級的關係,設有正二品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一人,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長官。

都察院除了主持都察院事務,提督十三道監察御史(即分佈於兩京一十三省)外,主要職責就是作爲“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情等事”,爲“天下耳目風紀詞”的調查報告機構存在,同時,都察院對於明代的學術研究和上書陳言則有糾劾的責任。

明朝的刑獄衙門爲什麼會被稱作“六扇門”?探索六扇門的由來 第2張

三法司的分立,除了可以對刑罰審判機關起到監督的作用之外,“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保障了一定的效率。而三法司”之間雖有一定的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但有時還要合作一下,比如三司會審。

洪武十五年(1382年),爲了更好處理牽涉重要官員的重大案件,保證司法的公平,朱元璋將定罪權從錦衣衛身上剝離,議定三法司聯合審理的流程,形成了明朝常見於史籍中的“三司會審”制度。

“三司會審”,在《明會典》中記載:“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大理寺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也就是說,當大理寺審判時遇到難以裁定或者是事件重大時,可以通過上疏皇帝,請求聯合刑部、都察院等聯合重新對案件進行調查、再審理。

這樣一來,原本刑部可以獨立完成的由緝捕到定罪的流程被打破,審案大權被分化,從而達到“權臣不得以恩怨爲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爲重輕”的目的,防止在案件過程中出現各種徇的亂象。

被誤會的錦衣衛:緝捕刑罰是副業

在三法司之外,明朝司法機構還有一個很特殊的存在——錦衣衛。錦衣衛不同於三法司,他遊離於明朝的刑罰體系之外,而緝捕刑罰對於錦衣衛來說也只是副業。

明朝的刑獄衙門爲什麼會被稱作“六扇門”?探索六扇門的由來 第3張

錦衣衛的前身爲儀鸞司,作爲官署名稱早在後樑朱溫時期就已出現,作爲皇帝的貼身保鏢還有儀仗隊存在。而在明朝,朱元璋登基的四年前,也就是1364年,就已經作爲朱元璋的侍衛親軍設置,深得朱元璋的信任。

明朝建立後,經過一系列的編制調整,洪武十五年(1382年),儀鸞司作爲親軍都尉府的一個編制逆襲,取代了親軍都尉府的位置,成爲錦衣衛,品級從原來的正五品跳到了正三品,成立獨立官署,從此,錦衣衛成爲皇帝的親軍。

錦衣衛,全稱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是明朝軍事上的一級機構,與行政上的承宣布政使司、司法上的提刑按察使司同級。

嚴格來說,錦衣衛並不能算特務組織,而是一支軍隊。按理說,錦衣衛作爲軍事機構存在本應插手不了司法上的事,錦衣衛的主業是“掌天子儀仗”還有“侍衛君王”,有時候還要外派到邊境刺探軍情。值得一提的是,巔峯時期的錦衣衛下轄十七個衛所,有些錦衣衛還要去管軍屯,也就是負責衛所軍的種田。至於執行司法職能,作爲副業,權限也並非我們印象中的那麼大。

明朝的刑獄衙門爲什麼會被稱作“六扇門”?探索六扇門的由來 第4張

錦衣衛除了沒辦法隨便逮捕人,大部分時間裏,還沒有定罪的權力。

錦衣衛儘管作爲皇帝的親軍心腹,辦案還是要按程序來。比如說,錦衣衛出手抓人或者提審犯人時,需要“六扇門”中的刑部給事中的簽名。萬曆末年,錦衣衛官員駱思恭就曾上疏萬曆皇帝,由於刑部缺人手沒人給他們簽名,嚴重影響了錦衣衛的辦事效率。

嘉靖年間,在對錦衣衛的權限有所放寬之前,錦衣衛諸君的人生信條是能不管就不管,能不插手就不插手。錦衣衛經過繁雜的手續後,雖說還有審理的權力,但審理歸審理,判決怎麼樣錦衣衛說了可不算。

《萬曆問刑條例》中明確指出:“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東廠、錦衣衛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要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予辨理者,以故人入罪……”

這個意思是,錦衣衛審理的案件結果,放到“六扇門”也就是三法司手裏,是可以隨時被推翻的,判決的結果由三法司下達,即便到了明末屢興大案時,也是在皇帝的授意下由刑部和都察院按律例論罪,和錦衣衛的關係並不大。

權限不大也就算了,錦衣衛有時還要接受皇帝或者“六扇門”的命令出差公幹,前往地方審理案件,而且會在“六扇門”派出的隨行御史監視中,事情辦起來可不像影視作品裏那樣肆意。

終明一代,掌握國家司法,貫徹實行法律的始終是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組成的“六扇門”,錦衣衛的司法權限不大且受掣肘,他們的主要精力,還是留給了皇帝的安全和出行儀仗。

這樣看來,中國古代的一些職業,被影視劇呈現出的神祕莫測、武力高強的氣質,更多是出於戲劇需要,其真實職能與權限與觀衆預期多少有些不符。不過也不必太較真,能在歷史長河中留下姓名,都不是泛泛之輩,至於戲劇中的神化行爲,看着過癮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