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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歷史 1753年婚姻法令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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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喬治二世在位第26年第33章法令,外文名叫做英語:Marriage Act 1753,坊間一般叫做“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該法令生效於1754年3月25日。

立法背景

法令制定以前,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對於有效婚姻的法律要求,主要由國教會的教會法規範。根據規定,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前,應先經由教會刊登結婚啓事或先取得結婚執照,而結婚儀式也應於男女其中一方居住的教區舉行。不過,有關規定僅屬指導性質,並非強制執行,因此即使沒有刊登結婚啓事或取得結婚執照,甚至沒有在教堂舉行婚禮,都不代表婚姻無效;但唯一必須遵守的規定是,有關婚姻必須由一名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證婚,婚姻才告有效。後世有論說誤解男女雙方可以互相口頭承諾的簡單方式結爲夫婦,但事實上,這是錯誤地把神學認爲雙方同意即可締結婚姻的立場,與教會法庭的實際運作混爲一談。正確的理解是,在1753年立法以前,有關的做法只能視爲締結婚約,並不能視爲正式的合法婚姻。

鑑於合法婚姻的唯一規定在於婚禮必須由一名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結果助長了祕密婚姻的風氣,造成不少男女未經家長同意私奔,甚至出現重婚的問題。其中,在倫敦的弗利特監獄(Fleet Prison)和附近地方舉行的祕密婚禮在18世紀初更是聲名狼藉,社會上更以“弗利特婚姻”形容在該處締結的祕密婚姻。弗利特監獄本身是一所專門收押欠債人的錢債監獄,只要欠債人定時償還部分債務,便可在監獄內外自由活動。加上弗利特監獄用途特殊,不受教會法管轄,結果吸引不少在監獄服刑的神職人員和其他曾受處分的神職人員,走到監獄和附近的地方提供廉宜快捷的證婚服務。踏入1740年代,“弗利特婚姻”更是大行其道,每年倫敦接近一半的婚禮據說都是在當地舉行;而位於弗利特的“基思禮拜堂”(Keith's Chapel),更聲稱每年有多達6,000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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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弗利特監獄在《1753年婚姻法令》生效以前,是英國舉行祕密婚禮的熱門地方一幅描繪“弗利特婚禮”的漫畫一幅諷刺男女雙方談婚論嫁的油畫,由威廉·賀加斯作於18世紀中葉

立法經過

爲了遏止祕密婚姻的風氣,當時的輝格黨政府遂開始研究立法進一步規管婚姻,終於促成時任大法官哈德威克勳爵首先於1753年3月19日向上議院提交《祕密婚姻草案》。這份草案最先由巴斯勳爵(Lord Bath)草擬,並經由哈德威克勳爵作大幅修訂,草案於同年5月4日獲上議院三讀通過後,隨後轉交下議院於5月8日展開首讀,並由下議院的委員會對草案條文展開詳細審議。

然而,草案在當時引起很大的爭議,輝格黨其他派系以查爾斯·湯孫德(Charles Townshend)、亨利·福克斯(Henry Fox)和賀拉斯·沃波爾(Horace Walpole)爲首的一些國會議員,均批評草案剝奪國民享有自由婚姻的權利,而坊間原有的證婚方式也更爲省時快捷,免除繁文縟節,併爲一般大衆所能負擔。其中,由於福克斯本人是透過私奔的形式與列治文公爵的女兒卡羅琳·倫諾克斯女爵舉行祕密婚禮,而他的兄長伊爾切斯特及斯塔沃代爾勳爵(Lord Ilchester and Stavordale)也是同樣透過祕密婚禮娶妻,因此福克斯認爲草案是其政敵哈德威克爲了針對他而採取的一項行動。此外,上議院5月4日三讀表決草案當日,時任首相亨利·佩勒姆的兄長紐卡斯爾公爵選擇在點票中不作表態,也反映出草案並不獲得廣泛支持。事後哈德威克曾向佩勒姆私下投訴,揚言“我一定要在草案上得到支持,否則我以後也不再跟你說話”。

經過多番爭論後,經修訂後的草案最終於6月4日獲下議院三讀通過,並在6月6日重新交由上院辯論。鑑於草案經過大幅修訂,上院的貝德福德公爵一度提出就整個修訂草案重新展開詳細討論,但遭哈德威克以修訂可於三讀時逐項表決爲理由拒絕。最終,經修訂後的草案獲得上議院三讀通過,旋於6月7日取得御準正式成爲國會法令,是爲《1753年婚姻法令》。由於法令的立法工作由哈德威克主導,因此法令被坊間稱爲“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根據法令,法令隨後於1754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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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的草案文本最初由巴斯勳爵(圖)草擬,後經由哈德威克勳爵作大幅修訂《1753年婚姻法令》的立法工作由時任大法官哈德威克勳爵主導,因此坊間又稱法令爲“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本身透過祕密婚姻娶妻的亨利·福克斯,是在國會辯論法令草案其間其中一位對法令作出猛烈批評的下議院議員

法令條文

《1753年婚姻法令》共有19條,每條條文的概要如下: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法令影響

《1753年婚姻法令》使原有教會規條對婚姻的規管成爲正式法律,當中包括明確規定婚禮必須在教堂舉行,並在婚禮舉行前先刊登結婚啓事或取得結婚執照,這樣婚姻纔可被視爲有效。針對21歲以下的男女,如果他們選擇申領結婚執照,有關婚姻更須先徵得家長同意;相反,如果他們選擇刊登結婚啓事,那麼只要他們的父母沒有禁止刊登啓事,婚禮便可依法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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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明確規定婚禮必須在教堂(如圖示的一所教區教堂)內舉行,從而杜絕像“弗利特婚姻”那類過往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盛行的祕密婚姻

1753年婚姻法令歷史 1753年婚姻法令歷史百科 第4張

然而,由於《1753年婚姻法令》不適用於蘇格蘭,結果法令生效後催生不少男女前往當地私奔結婚的現象,格雷特納綠園等與英格蘭接壤的蘇格蘭“邊區村莊”逐漸成爲新興的結婚勝地。圖中位於格雷特納綠園的鐵匠店更是當地有名的婚禮場所

此外,法令並不適用於猶太人和清教徒,不過法令也沒有清晰界定他們的婚姻是否有效,而有關婚姻的合法性要經過多年以後纔得到法律確認。然而,對於羅馬天主教教徒和非聖公宗新教徒而言,由於他們未能獲得豁免,結果他們要被迫在國教會的教堂由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婚禮。與日後多條涉及民事婚姻的法令一樣,這條法令也不適用於英國皇室成員,這也正是輿論在2005年質疑皇儲查理斯王子與卡米拉·帕克-鮑爾斯舉行民事婚姻之合法性的其中一個原因(而民事婚姻本身是按成文法的形式由《1836年婚姻法令》引入)。另一項重點是,法令並不適用於所有在海外或蘇格蘭締結的婚姻。

《1753年婚姻法令》有效達到當初的立法原意,即打擊當時盛行的祕密婚姻。不過,法令生效後,個別輿論一度建議豁免讓倫敦河岸街的薩伏伊禮拜堂(Savoy Chapel)和康沃爾的聖殿教區舉行祕密婚姻,但始終未有被當局接納。特別是當被指違反法令而遭判處流刑的薩伏伊禮拜堂牧師在乘船前往流放地途中死去後,儘管他的死因是痛風病而非服刑生活條件惡劣所致,但已經足以使有關建議沉寂下來。

另外,法令雖然一方面打擊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祕密婚姻,但另方面卻催生不少男女選擇前往蘇格蘭結婚的現象。由於蘇格蘭准許年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在沒有家長同意的情況下結婚、婚訊無須事先公開、婚禮無須在教堂舉行、也無須由神職人員證婚,結果不少例如是高士廉橋(Coldstream Bridge)、林巴頓(Lamberton)、莫丁頓(Mordington)和帕克斯頓關(Paxton Toll)等與英格蘭接壤的蘇格蘭“邊區村莊”逐漸成爲新興的結婚勝地。踏入1770年代,隨着通往邊區荒郊村落格雷特尼(Graitney)的收費道路修築竣事,位於當地的格雷特納綠園(Gretna Green)遂隨之成爲從英格蘭西北部重鎮卡萊爾最先到達的邊區村莊,使得格雷特納綠園一時成爲另一個新興的結婚勝地,該地地名甚至成爲了浪漫私奔的代名詞。在格雷特納綠園,由於鐵匠是當地最受敬重的職業,所以婚禮一般由鐵匠證婚,證婚的過程通常都顯得頗爲急促,以免男女雙方家長趕得上阻止婚事。

除了蘇格蘭,由於曼島也不受法令規管,所以前往當地結婚的人數也在法令生效後一度有上升的趨勢。有別於蘇格蘭,曼島的立法機關未幾便因應這種情況,於1757年參照《1753年婚姻法令》展開立法工作,制定《防止祕密婚姻法令》,以打擊當地的祕密婚姻。曼島通過的法令比起英格蘭的法令更爲嚴苛,當中規定任何因觸犯《1753年婚姻法令》而被定罪的神職人員如果進入曼島範圍,將會被當局套上頸手枷,然後被砍掉雙耳,再被處以監禁、罰款和遞解離島的刑罰。曼島那條嚴苛的法令要到1849年才被廢除。

《1753年婚姻法令》實施多年後,才被《1823年婚姻法令》廢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婚姻法令》通過後,羅馬天主教教徒和非聖公宗新教徒才獲准在他們各自的教會舉行婚禮。1836年的法令同時規定,城鎮可設立婚姻註冊處,容許舉行非宗教儀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禮不再被強制規定於教堂或禮拜堂舉行。英國國會後於1856年再立法通過要求任何人士在蘇格蘭舉行婚禮前,須在當地定居最少三星期,從而使前往當地結婚的人數有所下降。《1929年結婚年齡法令》則進一步把男女雙方的最低合法適婚年齡劃一降至16歲。

《1753年婚姻法令》生效後,不少文學作品都有以祕密婚姻和前往蘇格蘭私奔爲題材,當中的例子包括由老喬治·科爾曼(George Colman the Elder)和大衛·加里克(David Garrick)編寫的諧劇《祕密婚姻》,該劇在1766年公演。珍·奧斯汀在1813年發表的小說《傲慢與偏見》中,也有一段交代班奈特家最小的女兒麗迪亞與年輕軍人喬治·韋克翰私奔的情節,兩人在小說中還計劃到蘇格蘭的格雷特納綠園舉行婚禮。

後世誤解

後世一些看法受到歷史學者勞倫斯·史東(Lawrence Stone,1919年-1999年)和法律學者史蒂芬·帕克(Stephen Parker,1954年-)等人的著作影響,誤把《1753年婚姻法令》的條文與在法令制定前已存在的教會法法規混爲一談。例如有廣泛的看法錯誤地認爲,除非得到家長同意,否則法令視任何未滿21歲未成年人士的婚姻無效。但事實上,這種推論僅適用於那些透過取得結婚執照而結婚的未成年人士。

過往家長雖然可以透過採取行動禁止刊登結婚啓事來阻止未成年子女舉行婚禮,但如果刊登的結婚啓事未有遭到家長的主動反對,隨後舉行的婚姻仍可被視作有效。結果,有未成年男女爲了避免家長反對婚事,會選擇前往非居住地的教區刊登結婚啓事,從而使父母無法得悉婚訊。《1753年婚姻法令》生效後,由於法令訂明婚禮依法舉行後,法庭不能調查已婚夫婦在結婚前的居所地址,因此這種規避式婚姻在新法令下仍被視作有效。對於反對婚事的家長,他們就只能夠透過質疑原先刊登的結婚啓事涉及欺詐行爲,從而挑戰有關婚姻的合法性。

後世也有看法誤認爲《1753年婚姻法令》取締了“普通法婚姻”和其他例如“綁手試婚”、“掃帚婚禮”和“拖把婚禮”等非正式的民間習俗。不過,鑑於法令生效時,英格蘭和威爾士其實還未有“普通法婚姻”這個名稱和概念,所以法令取締“普通法婚姻”的說法並不確切。此外,也有個別學者認爲,“綁手試婚”、“掃帚婚禮”和“拖把婚禮”等說法其實也是受到維多利亞時代的民間傳說、以及20世紀後期的新世代神話學所影響。

相關條目

英格蘭及威爾士的婚姻

蘇格蘭的婚姻

結婚執照

結婚啓事

普通法婚姻

格雷特納綠園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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