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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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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權利到底有多大?很多朋友受到影視作品的影響,覺得古代州縣官可以隨意定人生死,其實不然,州縣官員算是第一層的判案者。他們對所轄地區的案件先去審判,但是僅僅只是有審判權而已。

古代的判案制度

犯罪人要被判處比較重的罪,那麼他們就需要上報,上報到中央系統來進行處理,如果是要判處死刑,那麼還需要皇帝親自處理,所以州縣一級的官員是完全沒有處死人的權利的。

與此同時,爲了維護州縣一級官員的權威,他們也宣佈州縣一級的官員作爲父母官對轄區案件有審判權,即如果在某一地區發生的案件,你做爲當事人想要上報,那麼你只能先上報給州縣的父母官、而不能夠越級上報。

如果越級上報那麼就像民告官一樣,是要先承擔相當大的責任,才能夠申訴自己的事宜的,這也是一個不好的行爲,因爲他可能導致一些事情或者說冤情無法申訴。

一旦你不幸遇到了一個不好的州縣官員,那麼,這些官員完全可能罔顧事實進行偏袒。在明朝初期,曾經一度有人改革了制度,允許人民越級上告,但是由於一起居心不良的人對這個制度進行了濫用,所以到了最後這個優待又被取消了。

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說起處死某人的事情,我們就不得不提起一個很特殊的工具,那就是尚方寶劍。在影視劇當中持有這項工具的人通常都具有處死官員的權力。

在處死官員之前,這些人通常會說,皇帝給了我便宜行事的權力。

我要用這個權力來處置你,你不可以有所反抗,但是這一切都是扯淡的,也許皇帝會給一個官員便宜行事的權力。

但是前提是那個官員的職位很高,州縣一級的官員是絕對不會被賦予這項權力的,但是,人貴自知,高級官員即便被賦予了這項權利,也絕對不敢利用這場權力殺人。殺人的權利只屬於君主。

州縣官員的職責

州縣官員的職責包括審覈訴訟處理一般事務等等有趣的是,在國家的相關條例裏裏,通常會規定一個特別的時間來審理案件,你如果有案情要上告,必須要等相應的時間,向州縣官員反映,否則州縣官員有權不予受理。

但是一些重大事務,比如盜竊謀反搶劫殺人等等,則不適用這項規定。只要有官員或者民衆訴說了這一類的東西那麼州縣官員必須馬上處置不得拖延。

除了州縣官員以外,其實還有一個更基層的處理方式,那就是里正和宗族內部處理,宗法制在古代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一個人,如果被宗族所拋棄,那就意味着他已經徹底沒有了前途,在不告官的前提下宗族的處置和官府的處置,具有同等效力。

家族的處置,最高級也是最頂格的處置,就是出族。出族意味着,這個人已經不能參與社會的大小活動,被出族的人。

通常生不如死。如果有一些小事情,雙方起了衝突,但是又不想鬧到州縣,以免丟面子。那麼里正是一個比較好的傾訴人選和宣判對象,里正這個官員相當於我們現在的村長。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不想去麻煩縣長或者是市長那麼村長也是不錯的選擇。

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第2張

在中國古代不是沒有膽大妄爲的官員,藉着便宜行事或者覺得自己的官位比較的高從而違反了上面的規定,做出了殺人的事情,但是如同劉邦的約法三章一樣,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所有依仗君王恩寵,甚至殺人的人都沒有好下場,擅權違制的罪名不是所有人都能承擔得起的。

處在君王的位置上,你什麼都可以給大臣,卻獨獨有一樣東西是絕對沒有給出去的道理的。這樣的東西就是權力,所以除非君主已經成爲傀儡,否則這些人都被秋後算賬。

就像古代的俠客一樣,他們認爲自己可以實行實際上的正義,但是這種正義即便是正確的在封建王朝統治時期,也註定是要付出血的代價的。那些高官們都沒有殺人的權力,更不要說州縣一級的官員了。

古代刑罰制度背後的意義

古代的刑罰制度是很有意思的。他們一方面規定了百姓不得越級告狀,否則就會受皮肉之苦。這個規定在最大程度上擴大了父母官的權力。

另一方面他們又將一些重案要案的詢問權力,牢牢地控制到了中央。控制在了君王手裏,即便是刑部也沒有處決殺人犯的權力。

最終的處決權被牢牢地控制在了君王的手裏。所謂的勾決,就是如果皇帝在你的名字下面打勾,那麼證明你這個人就真的沒救了。

對於君王來說,司法是否正義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司法是否掌握在自己手裏,還官員們是否畏懼自己。

對於皇帝來說,你有能夠確定官員和百姓的生死的權力,對於皇帝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如果自己的生死爲自己的上官,甚至是同僚掌握那官員可能就更加畏懼自己的上官或者是同僚了。

所以小說當中,各類神探懲治惡人,先斬後奏什麼的基本都是扯淡,除非這個欽差不但不想當欽差,而且還不想活了。

這是一種小說當中的理想主義的說法,至於其實有的時候社會是否穩定,真的只能看上面選出的那個皇帝究竟能力幾何如果在一片腥風血雨中。

最後選出的那個人,並不是一個賢明正直的君主,甚至於是一個傀儡,是一個這是一個智商不正常的人了,那麼這個國家就徹底完蛋了,有的時候我們期待有人能夠挽狂瀾於既倒,扶大廈於將傾,但是一個人所能起的作用終究有限。

明清時期,州縣官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第3張

對於州縣一級的官員來說,能夠治理好自己的屬地讓自己的屬地,政通人和就已經是最高等級的理想,至於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其實不是州縣一級的官員所能想的,因爲你有多大的抱負,就要有多大的權力,否則權責不相匹配是很麻煩的事情。

所以,對於封建社會來說,最好的情況就是君主是一位賢明的君主,他不會妄殺也不會胡鬧,這樣的話,他才容易維護社會的穩定治理出一個繁榮昌盛的國家。

如果單單靠大臣是不現實的,因爲大臣對君主有一種天然的畏懼感,這是對君權的畏懼,而且雖然我們規定了大臣對君王有進諫的權利。

但是如果執意不聽,大臣是沒有任何辦法的,所以君王對這件事情有着最終決定權和一票否決權,也就是說,他要處決誰,大臣是不能阻止。他要赦免誰,大臣也是不能阻止的。

雖然說,封建時代也有法律。但是在封建時代君權是最高的法律,朕即法律,這就是封建社會的悲哀,他們只能人治而無法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這也是封建制度被淘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