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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的廉政制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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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各位讀者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在明初近一個世紀的統治時期內,明朝整個官僚機構的廉政程度和行政效率之高可以說達到了歎爲觀止的地步。

但當明中葉以後,國家吏治迅速墮入腐化,甚至民間各階層也掀起了奢靡之風,以至於近代有史家認爲明朝是“娛濫而亡”。

正是由於存在這種前後劇烈反差的矛盾現象,確保了明朝廉政文化建設極大的豐富。

明朝時期的廉政制度是什麼樣的?

現欲以明初期的廉政制度、明中後期的廉政文學和明晚期的廉政思想三個方面,結合具體的史實和典型人物,展開論述,儘可能地概述明朝廉政文化建設的歷史長卷。

一:明初期的廉政制度文化

明初的統治局面之所以能夠“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關鍵在於明太祖朱元璋及其繼任者對國家廉政反腐機制的大力重建和完善。

出身寒微、起於草莽的明太祖切知民間苦寒與官場痼疾,所以登基伊始便警示羣臣:“夫廉公當官,猶行坦途,苟貪賄罹法,如入荊棘中,即出,無完膚。”

朱元璋在強調官吏廉政爲民的同時,以身作則:

洪武十年大內宮殿告成,明太祖見規制不侈,不以爲陋反以爲樂,並進一步勸慰臣工:“須體朕懷,共崇節儉,庶幾無悔。”

他甚至在內廷的空地上廣植油桐樹和漆樹,利用收穫的油、漆作爲修葺大內營建的原料,以儘可能地減輕百姓的負擔。

在明太祖的感召下,宮府之內一切需求基本求儉避奢,皇后馬氏更是督率宮女早晚針縫女紅爲業。

當然,一生殺伐決斷的明太祖不可能空談民爲邦本、倡廉保民。

除了克己廉儉之外,他在洪武年間展開了一系列建廉懲貪的剛猛作爲奠定了有明一代的廉政制度文化,大抵有:制峻法、懲貪官、定官制, 皆旨在“革前元姑息之政,革舊俗污染之徒”。

朱元璋略持“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的觀點,並將其法制化、制度化以保證國家吏治的廉潔。

他登基不久就加緊廉政法制建設,頒佈了許多勸勉官吏廉謹愛民的文書和誥諭,而且還親自組織並參與編寫了《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

光前三編《大誥》之中,洪武三十餘年所發生的涉官案件共達幾萬之巨,凌遲、梟示、族誅者幾千件,棄市以下者一萬多件,絕大多數都是有關貪瀆。

同時,《大誥》四編作爲重典建廉懲貪的“法外大法”,書中普列各式刑罰,如閹割、梟首凌遲等三十多種,都是國家正式律法《大明律》所未載的。

明太祖更創制了駭人聽聞的“剝皮實革”之刑,凡貪六十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衆,仍剝皮實草”,做成人皮偶掛於原署以警示後任。

只要官員敢犯廉律,不論親貴高低一律重懲不貸,如駙馬歐陽倫稍涉貪腐即刻論死。

洪武一朝,最爲著名的貪弊大案莫過於“空印案”與“郭桓案”兩案相繼,朱元璋竟然處死涉案官民八萬之衆,殺伐之烈,諸朝無以比附。

清人趙翼對此論曰:“明太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馭下,稍有觸犯,刀鋸隨之。”

由此足見朱元璋倡廉反腐力度之大、用心之決,所謂“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誠不謬矣。

對於國家監察體系的設計,朱元璋亦始終貫穿其重典治吏、作則垂範的廉政建制思路。

早在吳元年其政權剛具雛形時,朱元璋即效仿元制,設立御史臺作爲中央監察樞紐,並教誨其負責人湯和、劉基等說:

“國家設三大府……而臺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

正式建國後改御史臺爲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與主管國家庶務的六部尚書並稱“七卿”。

重用以小制大的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掌面劾,或封章奏劾”。

擴大以前專司諫議的六科給事中職權,賦予監察之權以對口監察實權大增的中央六部,實際上也就是防止六部官員在行政過程中的納賄,加強中央官僚系統的廉政監控。

在地方上,爲了“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所以析置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之監察。

後來還臨時特簡巡按御史地方凡吏政、刑名、錢穀、治安、民生等都是其職責考察範圍,“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對官吏的課考也有詳細的規定,“其目有八:日貪、日酷、日浮躁、日不及、日老、日病、日罷、日不謹”,衆目之首便是察貪。

明代的官吏廉政考覈制度除細緻縝密之外還兼具靈活,根據官員具體的職守,安排不一樣的考察時限。

如倉場庫官,三年一考則時限太長,容易滋生監守自盜,因此特令一年一考。

反之,教官屬於清水衙門,貪贓枉法之事一般難以發生,所以九年一考。

太祖之後,明朝的廉政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主要針對巡按御史。

明成祖將朱元璋時期臨時差遣的御史出巡定爲制度,“遣御史分巡天下,爲定製”。

明英宗時期頒佈了《憲綱條例》,明文規範了監察官地位、職權、選用、監察對象、 行權方式、監察紀律等細則,加大了對巡按御史自身的監察和限制,防止其濫權貪腐。

至此,有明一代的廉政制度基本趨於完備直至明亡。

二:明中後期的廉政文學

明朝時期的廉政制度是什麼樣的? 第2張

明中葉以後,出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教育理念的扭曲、廉政制度的失範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統治階級,乃至一般民衆羣體生活的日益腐化。

“黷貨之風日甚一日,國維不張, 而人心大壞”。

基於這樣的社會現實,明中葉以來的文學藝術領域涌現出了一大批鞭撻貪腐、奢靡的廉政文學作品。

尤以當時的小說大家馮夢龍、凌濛初,劇作家湯顯祖及其著作最爲代表。

他們都把貪官污吏作爲世風大壞的直接源頭予以了最猛烈的抨擊,其角度可謂是“全方位”、“立體式”。

上至皇室宗親內閣輔臣、下到地方小吏,賣官鬻爵、任情枉法、科場舞弊、荼毒百姓、搜刮民商無不包羅其中。

比較典型的有馮夢龍的《滕大尹鬼斷傢俬》。

該文中的縣令滕大尹,不僅“有才有智”,而且治下百姓都誇讚他:“這般賢明官府,真個難遇。”但很快這位縣令就在審案過程中露出了馬腳。

文中,滕大尹勘破玄機,成功幫助一對孤兒寡婦贏得了應有的遺產,這本是個完美好“清官戲”。

孰料,作者馮夢龍筆鋒一 轉,寫這個“賢明”的清官篡改案情中最重要的物證“行樂圖”,裝神弄鬼地把“奉酬白金三百兩”改說成“黃金幹兩”,輕易貪吞了鉅額資財。

作者片紙筆墨就把一個傳統的“包青天”改寫成全新的“清官”典型滕大尹。

這對社會現實的深入瞭解,對官場黑幕的深刻洞悉,與其說是馮夢龍豐富了明代“清 官”的真實形象,毋寧說是他目睹了當時官場的真實醜惡。

凌濛初較之馮夢龍更爲直白,在《初刻拍案驚奇》卷八 《烏將軍一飯必酬,陳大郎三人重會》的開篇就借用故事人物之口,表達了自己對統治階級貪腐現象的嚴厲批判:

“若論起來,天下那一處沒有強盜?假如有一等做官的,誤國欺君,侵剝百姓,雖然高官厚祿,難道不是大盜?有一等做公子的,倚靠着父兄,張牙舞爪,作害鄉民,受投獻,窩贓私,無所不爲。百姓不敢聲冤,官司不敢盤問,難道不是大盜? 有一等做舉人秀才的,呼朋引類,把持官府,起滅詞訟,每有將良善人家,拆得煙飛星散的,難道不是大盜?”

凌濛初有意識地把官吏、舉人這些傳統認爲是有地位、有學識的階層代表與廣大的鄉民、良善人尖銳地對立起來,並且與強盜的相提並論。

這種激進式的描寫不完全是文學作品的誇張和渲染,而是飽含了對當時社會醜惡的真實寫照。

當然,“二拍”之中也有爲民造福的廉謹之官,如 《初刻》卷十一寫永嘉知縣明時佐、卷二十六中的四川成都府汶川縣都司斷事林大令,《二刻》卷十五中的太倉典吏顧芳、卷二十八中的徽州府王通判等等。

在這些篇章裏,主案審判的無一不是清官廉吏,而作奸犯科者又無一逃難逃恢恢法網,這樣的設計確有粉飾封建吏治之嫌,不過可見作者將倡廉寄寓於懲貪除惡之中的良苦用心。

“臨川四夢”的作者湯顯祖對當時國家貪腐盛行感到痛心疾首。但鑑於當時統治集團對知識分子創作的鉗制,他又不得不採用更爲隱晦、曲折的文學樣式。

比如對當朝萬曆皇帝貪財好貨的劣跡,湯顯祖加以藝術化的抨擊。

在《牡丹亭》中,他假借宋高宗在強虜壓境時仍一心追求奇珍異寶的荒唐行爲,並虛化出一個因搜求珠寶而得寵的“欽差識寶大臣”苗舜賓,來影射地表達對明神宗四處加派“礦監”、“稅使”搜刮民財現象的嚴重不滿和抗議。

而湯顯祖的《邯鄲夢》又把鞭撻的矛頭直指科場亂象和民間賄行的現象。

在第六齣 《贈試》和第七齣《奪元》中,主人公盧生夫妻閨中密談把當時科場舞弊的癥結一一道盡:

盧生自認滿腹詩書,但“交遊不多,才名未廣”,對能否通過科舉獲得功名心存疑慮,而其妻崔氏則毫不諱言:“奴家四門親戚都在要津”,勸解盧生赴試時去拜訪他們,打通關節,她“再着一家兄(金錢)相幫引進,取狀元如反掌耳”。

後來,盧生果然高中狀元。

湯顯祖特此置筆慨嘆雲:“開元天子重賢才,開元通寶是錢財。若道文章空使得,狀元曾值幾文來?”

毫無疑問,作爲社會良知和脊樑的馮、凌、湯等人在其文學創作中對明中葉社會現實展開猛烈抨擊,恰恰反映了他們對明初廉政文化繁榮的深切追思和重建廉政文化的渴望。

明朝的廉政文化建設並非只侷限於正面的成績和進步,它之所以極其主富,還離不開涵蓋貪風濁浪的反面現實和仁人志士批判性的構建。

三:明朝晚期的廉政思想文化

明朝的廉政思想並非其末年所獨有,但直到晚明,明代有關廉政思想乃至哲學思辨才星現出集大成的氣象,三大思怒家頗炎武、王夫之和黃宗羲都對此有精闢的論述。

其中尤以王夫之的理論較爲系統。

首先,三位都對當時惡劣的社會現實予以無情的撻伐。

顧炎武肩心疾首日:“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故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吾觀三代以下,世衰道微,棄禮義,捐廉恥,非一朝一夕之故。”

王夫之則直接批判當時所謂的“王臣”,認爲治貪倡廉必須從公卿貴戚入手而非地方小吏,“下吏既與上官爲鷹犬,復代上官受縲紲,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

黃宗羲更是把批判的鋒芒直指皇帝:“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並奔走疾呼:“爲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這些批評不僅言辭激烈,而且開始有意識地抨擊當時的封建專制制度,極具鬥爭精神,邁入了此前思想先賢們所不敢涉及的禁區,故而也達到了他們所不能企及的思想高度。

尤須指出的是,王夫之擺脫了對廉政思想本身的思索,上升到哲學理論層面,提出所謂的“求諸己”:

明朝時期的廉政制度是什麼樣的? 第3張

“德之盛者,求諸己而已,捨己而求諸人,名愈正,義愈伸,令愈繁,刑將愈起……求民之利而興之,求民之害而除之,取所謂善而督民從之,取所謂不善而禁民蹈之,皆求諸人也,駁儒之所務,巾韓之敝帚也。”

也就是說,不論是倡廉還是懲貪,其根本措施還是在於自身是否可以“求諸己”,這顯然是從性善論出發,默認人人皆有廉恥之心,只要堅持自省於內心,就可以把廉恥之心發揚光大。

其實這並非王夫之的原創,《論語·衛靈公》上記載:“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

而王夫之只是將其延伸至其廉政思想之中。

不僅如此,王夫之還提出了一系列執行其廉政思想的理論對策。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礙於時代、階級和個人知識結構的限制,王夫之的措施有些是 泥古的,甚至可以歸爲倒退之舉。

但還須看到一個奔波於王朝交際,輾轉失所、顛沛流離的老人對故國的追思和作爲學 者對歷史的檢討,其思路還是多有可法者。

第一,置諫。

王夫之認爲這既可限制皇權的泛濫,又可監督相權的膨脹。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予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爲治”,如果該體制得以常態運行,整個官僚體制必然會綱舉目張、廉潔高效,也不存在“源濁於上,流污於下,其來久也”。

可自唐代以來,諫議制度早已名存實亡,淪爲皇權的附庸。

第二,養廉。

王夫之充分發揮了他所能企及的辯證法層次,看到了倡廉懲貪實一體兩面,提出了厚祿養廉的觀點,不一味苛求大小官吏在生活上完全脫離實際的高風亮節,畢竟“水至清則無魚”。

爲避免官吏因生活窘迫而受賄現象的發生,王夫之主張效法唐宋,即州縣的“店舍、魚步、園圃”都由各州縣官吏自己掌握,其所獲收益不上繳朝廷。

同時朝廷還要從寬付給州縣官吏“修理公廨,鋪程酒飯,心紅油蠟”之費,且“不問其盈餘”。

給予官吏如此豐厚的經濟待遇, 方能在物質上提供給官不與民爭利、安於職守的平臺。

反之, 官吏無法自養,難免瞞上欺下,搜刮民財以自肥,一味嚴厲懲治也只能引起他們的抱怨,甚至是合夥貪瞞。

這條措施不僅閃爍着王夫之辨證智慧的光芒,事實上也絕非空穴來風。

根據清人統計,“洪武時,官全給米,間以錢鈔,兼以錢一千、鈔一貫抵一石。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

明初首任通政司使曾秉正, 因上疏言事而忤旨罷官,最後竟然“貧不能歸,鬻其四歲女。帝聞大怒,置腐刑,不知所終。”

所以“明官俸最薄”絕對是有明一代構建廉政文化的一大敗筆。

第三,慎用人。

在“用人”與“行政”上,王夫之更傾向於“用人”。

“用人與行政,兩者相扶以治,舉行廢一,而害必生焉”, “以要言之,用人其尤亟乎。”

其實,道理很簡單,治理國家如果依靠的都是廉官賢士,天下必定興旺發達,如果選用的都是貪官污吏,離亡國爲時不遠。

至於如何選拔真正有用之才,王夫之肯定了當時的科舉制度所起的積極作用,但也批 判其“雖有知人之哲,不能於始進而早辨其賢奸也”。

所以王夫之建議,在科舉考試之外,兼採貢舉選拔人才的方法,這樣就有助於全面考察應舉士人的文(文化修養)、行(個人才技)和志(品德素質)。

明朝時期的廉政制度是什麼樣的? 第4張

所謂貢舉,是指朝廷各部門和各地方主官定期向朝廷推薦人才。

貢舉只限於向朝廷推薦,絕不能決定被推薦者究竟能否爲官或者擔任什麼官職,決定權依然集中於中央及其各主管部門。

至於接下來如何考察所選拔的人才做官之後的實際業績,王夫之對唐朝州縣一級官吏 “三年入覲,因行大計之典”的考覈制度可謂推崇備至。

按照唐制,州縣一級官吏每三年“秩滿”,便赴京向皇帝彙報任上業績,並接受朝廷各部的公議和吏部的“銓簡”,然後再進行重新任命,或升或降或黜。

第四,懲上官。

王夫之認爲治貪絕對不可以限囿於中下級官吏,因爲“上官之虐取也,即施於百姓,必假手下吏以爲之漁獵”。

如果只懲辦下面區區小吏,而對公卿大臣放縱不管,最後必然是“法益峻,貪益甚,政益亂,民益死,國乃以亡”。

其實,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儒家經典也早有所載: “政者,正也,子帥以正,敦敢不正”。

但歷代王朝爲了保障大官僚的既得利益,以確保其與最高統治者沆瀣一氣,大力倡導“八議”制度: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因此,社會上長久流傳“刑不上大夫”的僞命題, 很少有人,特別是士大夫自己敢站出來要求嚴厲制裁貪腐的高級官吏。

王夫之可能是那個時代從理論層面上提出“懲上官”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