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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封爵制度是怎樣的?有着怎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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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爵制度是中國古代君主授予貴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歷代君主爲鞏固其統治地位,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而實行的一種封爵等級制度,對一個朝代的政權統治與社會穩定產生了深遠影響。明朝封爵制度作爲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時期較爲程序化、制度化與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與歷代封爵制度相同處,也有許多獨特點,抓住其特點及成因,對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顯得十分必要。回顧明代封爵制度,總結歸納爲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及成因:

明朝的封爵制度是怎樣的?有着怎樣的特點

一、宗室功臣封爵兩體制,只授爵號食祿無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與功臣外戚兩套體制,將王與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離,是明代區別於以往朝代的一大特點;並且給勳爵只有爵號與食祿,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還將賜予鐵券,以示其功勳卓著,皇恩浩蕩。

在宗室封爵體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製襲封,列爵親王、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親。其食祿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初親王歲祿定爲五萬石,後定減親王歲祿爲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體制方面,明朝又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頒佈詔令:“定五等勳爵....爵正一品國公、郡公,從一品郡侯,正從二品郡伯,正從三品縣伯,正從四品縣子,正從五品縣男。”後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細分爲七個等級,這一明朝爵位變化在《萬曆會典》中已做出明確的總結“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軍功者不封,子男後革。”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祿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並於洪武二十五年(1392)規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同時還一併定製:“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爵分兩種,一是隻授終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襲(世),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兩體制,只授爵號食祿無封邑”這一特點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個方面:(一)、皇權至上高度強化的結果。(二)、儒家君臣森嚴的等級思想的影響。(三)、統治者鞏固統治的需要與個人因素。減少勳臣土地等特權,防止其權勢膨脹,對皇權構成威脅。(四)、農業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其物質基礎。在某種程度上統治者爲維護其統治,既要依靠這些立下汗馬功勞的功臣,又要體現其皇室宗親高貴的地位,這最終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現兩套體制並存的局面,在經濟上待遇優厚,但不再給封邑。

明朝的封爵制度是怎樣的?有着怎樣的特點 第2張

二、封爵與賜券相結合並日趨制度化

明代統治者爲鞏固政權,籠絡功臣,創建了中國歷史上最爲完備的封爵賜券制度。明太祖規定“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凡公侯封拜,俱給鐵券”等準則,將軍功封爵與頒賜鐵券有機地結合爲一體,成爲明代重要的典制。隨着皇權的不斷強化,這一制度在發展歷程中有種種變化 ,但作爲一種政治需要,它一直延續到明朝滅亡,意義深遠。

封爵與賜券相結合並制度化有着一個曲折發展並不斷完善的歷史過程。大體上經過了三個歷程:

第一階段:明太祖時期開始將封爵與賜券結合起來,“洪武三年(1370),大誥武成,論功行賞,公爵者十人,侯爵者二十人,鐵券丹書,誓諸白水,河帶山礪,爰及苗裔”;在制度方面做了一些“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爵"、"公侯伯拜封,俱給鐵券”、等規定,當出現一些功臣恃鐵券破壞社會秩序的時候,朱元璋做了“制鐵榜以限鐵券”的規定,在夏燮《明通鑑》第4卷中就寫道“上以功臣多恃鐵券違法,奴僕殺人者匿不以聞,乃詔工部作鐵榜,戒以保全終始之道。”封爵賜券開始制度化,但又因其明太祖朱元璋個人後期統治,大肆殘殺功臣而遭到破壞。

第二階段: 永樂時期至嘉靖時期,這一制度在曲折中不斷髮展完善,完成了“功勳封爵,公侯賜券”的體制建立過程,在其間雖偶爾有一些變化,但都無法改變其大體模式。明成祖朱棣在建立政權後,即論功封爵,“論靖難之功,封丘福爲淇國公,朱能爲成國公,張武等侯者十三人,徐祥等伯者十一人。論款附功,封駙馬都尉王寧爲侯,茹瑺、陳瑛及都督同知王佐等皆爲伯,賜券以誥”基本上都是按“功勳封爵,公侯賜券”的準則進行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是靠顯赫功勳而被封爵的人,如永樂時期的永新伯許成(處理駙馬梅殷之死,化解成祖與寧國公主兄妹矛盾)。到了明武宗時期,封爵賜券制度基本成型。例如正德十三年,明武宗外出巡遊,故降敕自封爲鎮國公,朝廷也只能假戲真做,賜予鐵券,給予“萬壽無疆”的免死次數。這就體現出封爵賜券已成制度。

第三階段:從嘉靖時期開始,雖出現封爵氾濫,武官難封的局面,但嘉靖皇帝統治時期,在革爵罪宗子女是否得封、外戚爵位是否世襲、封爵與賜券的標準等方面做了嚴格的限制。這就使獲得鐵券特權,已經變得非常嚴格困難,因此這一時期,封爵與賜券制度已十分完善並定型 。

封爵與賜券在明代雖已制度化,但其自身及內部仍存在着一些獨特之處,如宗室與外戚封爵不賜鐵券,只給誥書,並且其封爵標準不十分嚴格,即使有的統治者如明太祖朱元璋對外戚加爵做了限制,但任然做特恩封爵;還有明代封爵賜券制度中賜券由前期賜給勳臣的一種特權,逐漸變成了一種榮譽,要求越來越嚴格,但總有許多特例。

封爵與賜券相結合並日趨制度化是中國古代封爵制度發展並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但也有其時代的獨特性影響的原因,歸結其原因有以下:(一)、統治者保恤功臣,鞏固統治的需要,將封爵賜券作爲一種最高的功勳待遇。明太祖就曾有“君臣得以優遊,終其天年”的封爵初衷。 (二)、有最高法律《大明律》的保障。(三)、統治者重視維護和朝廷勳臣的聲音,伴君如伴虎,衆多朝廷勳臣都希望獲得鐵券這一“定心丸“,統治者爲維護其統治亦需要此方法去籠絡和穩定他們。

明朝的封爵制度是怎樣的?有着怎樣的特點 第3張

三、封爵標準由軍功賜爵轉向武官難封

明朝初期,其開國統治者明太祖朱元璋將封爵標準定爲“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並在其法律《大明律》中明確規定“文官不許封公侯”;從靖難之變以後,封爵標準雖執行的不嚴格,但文官封爵時總要以武官職稱掛名,冒稱立下軍功方可名正言順;但到嘉靖時期,由於軍功冒濫現象嚴重和武官地位低下,重文輕武體制建成,逐漸出現了武官難封的現象,甚至有部分勳臣以武職封爵爲恥,嘗雲:“我勳爵,非軍職。”,其封爵標準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明初將軍功賜爵作爲封爵標準,是明太祖在借鑑前人得失、個人的認識和基於當時的政治局面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明太祖在論功封爵時就曾說過自己封爵的初衷與對象,“爵以報功,漢高帝不功不侯,此最可法。朕今非吝封爵也,但無功受封,有功於國者又將何以待之耶!自今五等之爵不論品級,非有大功於國者,雖官至丞相亦不得封。”因而在當時最高法律《大明律》卷二《吏律.職官》中也有“文官不得封公侯”的條例:“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能去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拘此例。”

從“奪門之變”以後,朝廷封爵對象開始向非武職人員(太監、文官等)傾斜,“奪門之變”中的曹吉祥、石亨、徐有貞等人先後被封爵賜券,徐有貞上書請求加爵,明英宗因高興遂封其爲武功伯“祿千一百石,世錦衣指揮使,給誥券”。“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的準則已蕩然無存。隨着重文輕武的體制建立及統治者個人品行才能的因素,朝廷文官勾結壓制武將,使武官封爵越來越難。“從嘉靖元年開始,一直到崇禎十六年(1643)百餘年,臣僚以軍功封爵者,僅遼東總兵李成樑一人封寧遠伯。”李成樑軍功冠於世,然爲其得封也“灌輸權門,結納朝士,中外要人,無不飽其重賕,爲之左右。”以至於嘉靖時期的文史學家王世貞在《皇明異典述四》中說道:“蓋祖宗朝都督有勞,寧封流伯而不加保傅,典制一變也 。”

封爵標準由軍功賜爵向武官難封轉變,除了其自身起初建立時就存在着一些缺陷外,歸其原因爲以下:(一)、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個人認識的狹隘性,對文臣功勞的輕視,沒有很好掌握區分文武功勞大小的標準。(二)、明初淮西集團勢力的強大與卓越的功勳,且其多爲建立赫赫戰功的武將,形成一種武人獨大的局面。(三)、明朝統治者建立並不斷完善重文輕武的體制,導致武官地位日益低下,難以封爵。(四)、朝廷對勳臣封爵加大限制與統治者個人因素。

四、皇權支配法制,勳爵特權減少

明朝是我國封建社會時期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高度強化的一個重要時期。隨着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四個時期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了中央集權與專制皇權,使皇帝成爲了權力的獨裁者。在明朝封爵制度中,宗室勳臣雖享有衆多特權,並且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與保障,但當特權與皇權統治發生衝突時,在加封進爵、削爵懲殺等方面往往一切都按皇帝的意志執行,法律在這時似乎失去了所有的功效,即使享有免死特權的功臣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並且明朝統治者爲維護其統治,往往在免死、封賞等特權方面也比歷代有明顯減少甚至有的沒有(如封邑),到後期,功臣、宗室、外戚世襲爵位時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皇權支配法制自古以來就是皇權至高無上的體現。明太祖是封爵賜券制度的始作俑者,也是其破壞者,先後興起胡惟庸、藍玉黨案,大肆殺戮功臣,將那些擁有山河之誓,被允諾功臣世代榮貴,並享有免死特權的鐵券法規視如糞土,蕩然無存。被譽爲“漢之蕭何”的李善長作爲跟隨朱元璋打下大明江山的“第一勳臣”,曾被賜予擁有衆多特權的鐵券,最總卻因朱元璋猜疑,竟因“星變,其佔當移大臣,遂並其妻兒弟侄家口七十餘人誅之。”此時的他已八十來歲。對於皇權支配法制的現象,谷應泰在評論胡藍黨案時曰:“朝登盟府,夕系檻車,口血未乾,爰書遂擬。”在明代中後期,封爵賜券的對象也不再按“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的標準來嚴格定位,往往由統治者個人意志決定和受權臣的影響。正德時期,權閹劉瑾把持朝政,都督神英無開疆拓土之功,但厚賄劉瑾,劉瑾矯旨將封神英之事“下廷議,而廷臣希瑾指,無不言當封者,遂封涇陽伯,予世券。”徐有貞“奪門之變”有功上書請求加爵,明英宗因高興遂封其爲武功伯“祿千一百石,世錦衣指揮使,給誥券”

勳爵特權減少在明代最爲突出。在明朝時期,其封爵制度中的待遇與特權與歷代相比有所減少,如不再有封邑,在免死特權方面也明顯減少。特別是因皇權與專制主義的大大強化,皇帝在頒賜鐵券的同時,大幅度減少了其免死次數。唐昭宗賜券於錢繆的券詞雲:“使卿長受寵榮,克保富貴,卿恕九死,子孫三死。”宋太祖賜券於王審琦的券詞雲:“....恕九死,子孫五死,雲孫恕三死。”明太祖在賜予“第一勳臣”李善長的鐵券詞雲:“韓國公,歲祿四千石,子孫世襲,恕免二死,子免一死。”在宗室勳爵方面,後期更是出現了“藩禁”制度,在朱元璋的故鄉鳳陽設立了“高牆”等特種監獄,其人身自由等方面都受到種種裁抑和鉗制,更別談什麼貴族特權啦。

形成皇權支配法制,勳爵特權減少這一特點的成因有如下:(一)、皇權高度強化的體現,皇帝成“代天理物,威柄自持”的獨裁者。(二)、醫治歷來勳爵恃權違法的痼疾,維護社會穩定其統治。(三)、減少國家財政負擔,區分勳爵與當朝統治者親疏關係的需要。

五、爵位與官職二者的名權日趨分離

明初封爵的功臣與宗室、外戚等均是爵位高低與官職大小一一對應的體制,衆多親王、勳臣掌握着很大的權力;但從靖難之變以後,從明成祖開始,加大了對宗室功臣權力的削減,漸漸形成高爵虛職的的局面;到宣德時期,明宣宗因漢王朱高煦造反,而諸功臣或爲避嫌而落去職事官,就規定勳臣只擔任差委,使爵位與官職並立的局面結束。後期雖有個別特例,但爵、職名權分離的趨向已成定式。

爵、職名權分離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明朝初期,明太祖因過於猜疑,信子疑臣,在宗室方面實行封爵分藩體制;在勳臣封爵方面,起初爵職對應,委以重任。但後來因胡藍黨案,功臣的爵職開始分離。從建文時期到宣德時期,因“靖難之變”、“漢王叛亂”等事件,統治者加大了對皇室勳臣的控制,一些功臣也因恐受牽連,都辭掉實權官職,逐漸形成了高爵虛位、爵職分離的局面。明代後期,爵位成爲了執事官職以上的榮譽稱號,雖有一些特別情況,但大都是沿着爵職分離的總趨勢而發展。

爵、職分離是中國古代封爵制度發展的總趨勢,對於明代爵位與官職二者的名權日趨分離形成的原因可歸納爲如下:(一)、皇權高度強化,防止臣子權力過大,對皇權構成威脅。(二)、歷史提供了的深刻的現實教訓(靖難之變與漢王造反)。(三)、加強中央集權,提高統治管理的科學性與效率。

明朝是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高度集中的一個封建王朝,皇權不斷強化,皇帝成爲“代天理物,權柄自操”的獨裁者。任何制度的興衰都是其統治者爲鞏固統治在不同時期採取不同的手段的反映與體現。明代封爵制度的特點的形成原因總的可以歸納爲:皇權的不斷強化與臣僚法律特權的降低;儒家君臣思想的影響;不同時期的政治局面的差異;制度程序化、法制化的發展歷程與不斷完善2的發展趨勢;統治者在維護統治上的策略調整;現實給予歷史教訓等。作爲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最爲完備的封爵制度,在歷史中的作用和影響十分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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