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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知縣一年的收入有多少 一年做官下來還得倒貼錢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8.0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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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清朝知縣,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明清兩代都採取官員低薪政策,但明清又有所不同,明朝的低薪政策貫穿始終,而清朝前期繼承明朝採取低薪政策,但從雍正開始,則進行了一場變革,採取低薪加豐厚的養廉銀政策。那麼,在清朝,一個知縣的年收入到底有多少?

雍正以前,知縣的年收入不好估算,這是因爲當時的知縣除了工資收入,還有一項已經半合法化的陋規收入——火耗。所謂火耗,是指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爲由,向百姓多徵錢銀。至於多徵多少,視當地官員的良心而定,有的徵得多,有的幾乎不徵。而多徵的錢銀,有的歸公,有的全部放進自己腰包,也有的只放部分,所以根本無法估算其收入。

但雍正以後,隨着養廉銀政策的實行,朝廷同時實行了一項制度,那就是火耗歸公。火耗歸公是指中央統一耗損比例來徵收賦稅,地方官不能再以火耗爲名橫加徵稅,也不能再將火耗收入囊中。

清朝知縣一年的收入有多少 一年做官下來還得倒貼錢

從這時開始,清代的官員便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合法收入。以知縣爲例,其工資年薪爲45兩白銀和45斛大米,而養廉銀最高可達1200兩。這筆收入摺合成人民幣,也可以說得上相當豐厚。

清代白銀價格隨着時期的不同而有所變動,我們以中位數200元計算,那麼,清代知縣一年的白銀收入約(1200+45)x200=249000(元)。而清代一斛米約爲現在200斤,我們以2元/斤計算,那麼,清代知縣一年的大米收入約45x200x2=18000(元)。

因此,清代知縣一年的合法總收入爲(1200+45)x200+45x200x2=267000(元)。摺合月薪約22250元。這個收入,可以說超過今天北上廣大部分白領。

如此看來,清代知縣的生活似乎很滋潤。然而,凡事都有兩面,我們不能只看到收入的一面,也要看到開支的一面。那麼,清代知縣一年的開支有多少呢?

清朝的官員,沒有那麼多報銷優惠政策可享受,整個縣衙,除了知縣外,只有縣丞、主簿、典吏、教育、訓導可享受朝廷的俸祿,其餘的員工均需知縣自掏腰包招聘,縣衙的日常支出,一部分來自徵稅,也有少部分需要知縣掏腰包。那麼,清朝知縣的開支主要分爲哪幾部分呢?主要分爲以下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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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給下屬發工資。

除了以上所說的可享受朝廷俸祿的下屬,縣衙的賬房、刑名、錢穀、文案等幕僚(俗稱師爺),長隨、書吏、轎伕等僕役,乃至衙役都需要知縣開工資。

其中師爺的工資是大頭,因爲師爺也是讀書人,有的甚至還是不得志的舉人、秀才。但師爺的年工資也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懸殊,頂級師爺年薪可高達上千兩白銀,低級師爺則只有數十兩。

據清代名幕汪輝祖在《病榻夢痕錄》裏透露,他初做幕僚時,作爲辦理刑名的幕僚,年資爲二百六十兩白銀;之後轉爲辦理錢穀的幕僚,年資爲二百二十兩白銀;十年之後,作爲資深幕僚的他,年資更是達到八百兩白銀。

不過,年薪高達800兩的師爺畢竟是少數,而且,他們往往是高級官員的師爺。一般知縣的師爺,年薪會低許多,據汪輝祖的另一份資料《揚州鹽商重金聘幕僚》記載,他早年給常州知府當師爺時,年薪才24兩。給知府當師爺尚且只有24兩,何況知縣?不過,該知府可能是個大清官,所以他開的工資不具備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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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佐治藥言》記載,“寒士課徒者,數月之修,少止數金,多亦不過十數金……遊幕之士,月修或至數十金”,作者這句話的用意,告訴世人做師爺比做老師更賺錢,做老師最多也不過月入十幾兩白銀,可見,做師爺月收入通常不會低於十兩白銀,否則怎能說它比老師更賺錢?

因此,通常情況之下,一個知縣每年支付給一個幕僚的工資,少說也要120兩。而一個縣通常不會只有一個幕僚,所有幕僚的工資加上其他員工的工資,大概不會低於一千兩白銀。

第二部分是家庭日常花費。

知縣也要養家餬口,而且,古代的家族觀念很強,知縣往往要供養一大家子,而且還要保證他們的生活水平超過普通民衆。清朝有一個不得志的官員,名叫李慈銘,他寫過一本《越縵堂日記》,書中詳細記載了他作爲一個基層官僚的日常家庭費用,一年開支在1000兩白銀左右。

他家的日常家庭開支主要分爲:米費(70兩)、煤、炭(77兩)、房租(72兩)、糕餅麪食(155兩)、衣飾(500兩,沒想到李大人還是個剁手黨)、抓藥、人蔘(40兩)、其他開支(80兩),總計994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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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慈銘官職不高,只做過御史之類的低級官員,平常也沒有太多不良嗜好,基本上算個清官,至少不是大貪官,他的年家庭日常消費應該很具有代表性。所以,一個普通的清代知縣,一年的家庭消費約1000兩白銀。

第三部是應酬和孝敬上司。

清代官場的應酬風氣很濃,迎來送往的規矩誰也不能免俗。此外,清代官場還存在許多陋規,也就是半合法的向上級送禮。這也是官場最重要的人情世故。如果誰拒絕這項陋規,便會被官場孤立,難有出頭之日。收受陋規在清末官場是普遍現象,無論清官貪官都不能免俗,包括大名鼎鼎的林則徐在內。林則徐是清官,官做得大,開支也大,經常入不敷出,只能接受陋規。

這些陋規包括別敬(離別時送紅包)、炭敬(冬天送取暖費)、冰敬(夏天送清涼費)、程儀(上級路過轄區,要送路費)、三節兩壽(三節指春節、端午、中秋,兩壽是指官員本人和夫人的生日,都必須送錢)等等,不一而足。

那麼,知縣需要爲這些陋規支付多少錢呢?任何一項陋規,少則數十兩,多則數百上千兩,甚至更多(而知縣自己卻沒有陋規收取,即使有,數量也相當少,因爲巴結知縣的都是不入流的芝麻官)。而且,支付陋規的金額,與上司的級別成正比關係,送給巡撫的陋規肯定比知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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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上海財報刊登了一篇《清代縣衙開支一瞥》的文章,文中提到,一個姓方的上海知縣每年過節給他的上司知府、布政使、巡撫送禮,一次就多達1100兩白銀。按方知縣的“豪爽”,每年支付陋規的金額,少說也要5000兩。當然,上海屬於經濟發達地區,油水多,普通知縣肯定沒有這麼豪爽,但千八百兩總少不了。

綜上所述,一個清代知縣僅三大部分的開支,就高達1000+1000+800=2800兩白銀,摺合人民幣56萬元。而一個清朝知縣的合法收入,不過26.7萬元,一年做官下來,還倒虧近30萬元。

當然,以上開支都是根據普通知縣的開支水平計算,那些清官的開支,往往會低許多,比如他們只請一兩個幕僚,儘可能不支付或少支付陋規,每天吃鹹菜,但一年下來,也存不了幾個錢。然而衆所周知,清代大多數知縣都過得非常滋潤,至於其中緣由,就不必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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