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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轎子出租”也有運營服務規範:不準拒載?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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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檔案館找到了一份老成都打轎子出租車的規則,該標準大約發佈於1914年,共14條要求,對當時的轎伕拉客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不準對坐客有侮辱之言行”、“不準於風雨時不應客人之僱”等規定與最近剛出臺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範》有異曲同工之妙。

打“轎子”

當時想打的,不能站在街邊招手停。有兩種方式可以打到出租,或是到轎子出租在街頭巷尾指定的地點去叫,或者到轎鋪,等同於現在的出租車公司,現場預訂。

轎伕規範

新國標要求的哥應使用“很高興爲您服務”、“請繫好安全帶”、“請記住我的車牌號”等26句中文和英文用語。百年前要求轎伕的哥“不準對坐客有侮辱之言行”,“不準於風雨時不應客人之僱及未到坐客指定之地方請客下轎”。

工作環境

新國標要求的哥需佩戴服務標誌,運營前和運營中忌食有異味食物,不在車內吸菸等。百年前要求“轎體如不堅牢或破爛朽壞及坐墊污濁者不得使用”。

13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正式批准發佈35項國家標準,其中最新修訂的推薦性標準《出租車運營服務規範》頗受關注,上車前的哥不得問目的地挑客、的哥運營忌食有異味食物等成爲標準亮點。

百年前“轎子出租”也有運營服務規範:不準拒載?

而近百年前的老成都,其實就曾出臺與之相似的“轎子出租運營服務規範”。昨日,成都市檔案館在史料文獻中找到了一份已知的老成都打“轎子”出租車的規則,不僅要求轎子出租強制執行,更有一系列不議價、不拒載、不亂停亂放的規矩需要轎伕的哥遵守。

百年前轎子出租

  強制執行服務規範

一張發黃的檔案上寫着“普通檢查證”,爲白底藍字,14條標準從右至左,豎版排列其中,對當時的轎伕拉客作出了詳細規定。紙張正中,“四川省會警察廳印”的鮮紅大篆印在其上。

據成都市檔案局政策法規處巡視員姬勇介紹,該標準大約發佈於1914年,可以說是成都已知的最早一個出租車行業規範。“根據1912年出臺的轎子價格標準,警察廳出臺了規範轎子出租的檢查條例。”姬勇說,警察廳將其製成檢查證,要轎伕放在轎體後面,不準遮掩。

通過這張檔案可以看到,針對14條標準,警察廳要求“以資遵守,切切毋違特諭”。“可見當時這個標準是強制性的,必須照此執行。”姬勇表示

轎子出租車要乾淨

  不準拒載

百年前轎子出租,很多地方與現在相似,不過也略有不同。當時想打的,不能站在街邊招手停。有兩種方式可以打到出租,或是到轎子出租在街頭巷尾指定的地點去叫,或者到轎鋪,等同於現在的出租車公司,現場預訂。

剛出臺《出租車運營服務規範》對的哥行爲規定,的哥應使用包括“很高興爲您服務”、“請繫好安全帶”等26句中文和英文用語。而百年前成都的轎伕的哥也有一定的行爲規範,“不準對坐客有侮辱之言行”,要求轎伕的哥不能侮辱坐客。“不準於風雨時不應客人之僱及及未到坐客指定之地方請客下轎”,則要求轎伕的哥不能甩客,不能拒載。

對駕駛環境等,新國標要求的哥需佩戴服務標誌,運營前和運營中忌食有異味食物,不在車內吸菸,不向車外拋物、吐痰。與此同出一轍,百年前要求“轎體如不堅牢或破爛朽壞及坐墊污濁者不得使用”。

不得亂停亂放

  轎子出租按規收費

關於“除包車服務外,要使用計價器,不得議價,不得繞路”等規範,百年前就要求轎伕們得到的打的費,應該按照民國二年十月公佈規定價格,一律以街牌計算,不準額外索取。“這可能是在民國元年發佈了一個價格標準後,警察廳再次出臺了一個標準。”姬勇說。

對應於出租車服務站的規定,14條標準中的第5條規定“擡客雖在街面,下轎客出轎後,必須將轎子停於不礙行人處所等候,如擡單邊收錢後,即行擡轎不準在街邊逗留”,“停轎地方非警察總廳指定訂牌標示之地點不得停放”,“停放轎地不得超越標示指定之範圍”。據姬勇介紹,此前的道路較窄,所以不能讓轎子出租到處跑,這樣就會影響交通。而且轎子出租需要年審,轎子不達標,還要被追繳“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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