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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如何反腐?有三個辦法治理貪官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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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起源於何時?這種說法不一,有的說起於漢朝,有的說開始於西周,更有的說早在殷商出現私有制時就存在了,治理貪官,古人一般採用三種方式。

中國古代是如何反腐?有三個辦法治理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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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選拔時監控

先秦時期,爲了選到“有德”官員,出現了“察舉”制度,面相社會公開推薦官員,在民間稱爲“舉賢”。漢朝時期,察舉已成爲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但是也更加規範,如果推薦的官員“不善”,推薦人也要受牽連。隨後曹魏時期出現了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開始的科舉取士制,都是爲了更好的選官。

中國古代是如何反腐?有三個辦法治理貪官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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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設立監察機構

歷朝都設置了類似於反貪局這樣的監察機構,秦朝時叫做“御史臺”,一把手叫“御史大夫”,相當於副宰相級別,漢朝時提升爲了宰相級別,御史大夫下面還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監郡御史,地方郡縣都配備了監察官員。

漢武帝時期,還正式設立“刺史”,成爲古代一種新型的“反腐辦”,以後各朝代都有借鑑。除了官方機構外,還動員民間參與“舉報”,鼓勵越級上訪。

中國古代是如何反腐?有三個辦法治理貪官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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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懲治手段

秦朝對於經濟犯罪的官員懲治很嚴,有“通一錢,黥城旦罪”之說,就是行賄一個錢,就要被懲罰在臉上刺字,再去修城。漢代的標準也是很苛刻,“贓二百五十錢以上即免職”,250錢在當時連一件像樣的衣服長衫也買不到。隋唐時是“坐贓論加二等”,如果是重臣,則加重處罰。

宋元時期規定“贓滿五貫文者處死”,五貫錢還不到縣令半月工資。明朝時期的懲罰是最嚴重,流放、殺頭、剝皮、滅族等重刑都被用於貪官,貪污銀子60兩就被“梟首示衆,剝皮實草”。

其實在古代懲罰貪官最嚴重的手段就是:自發現後,其子女後輩都受牽連,失去了做官機會。但儘管如此,法律總有漏洞,不論古代還是如今,還是不斷涌現出許多鉅貪,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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