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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當時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包括哪些?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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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秦朝的刑事訴訟法規,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秦自商鞅變法以來,一直奉行法家的“刑無等級”、“一斷於法”、“輕刑重罰”的法律思想。因商鞅變法過後,實現了富國強兵目的的秦國迅速發展後統一六國,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權國家。秦朝與我們之後的歷代王朝尊崇儒家學說不同,它尊崇的是法家學說,韓非子就是秦始皇看重的一位人才之一,他是法家的集大成者。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當時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包括哪些?

又因秦國之前因重“法”而統一六國,所以在建國之後仍然重視法律的作用,“法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上至國家大事,下至百姓的一言一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如:“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秦朝法律的特點是重刑輕罪、嚴刑峻罰,即使對一些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爲,秦律也毫不留情地予以嚴懲,如五人以上偷盜價值一錢以上,就要斬左趾,罰服城旦苦役,又有偷摘他人桑葉,價值不足一錢,就要服徭役三十天等。更何況那些重罪的懲罰了呢?諸如“誹謗者族”、“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兩人及以上的人談論儒家學說會受到懲罰)之類的殘暴律條更是數不勝數。

據史書記載與考古文獻發現,秦朝時期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主要內容包括一些違反君主人身和尊嚴、危害封建專制統治、危害人身安全以及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

根據“皇帝制”規定,如果對皇帝本人不恭順和對其命令有所怠慢,就是不敬皇帝,就要受到懲罰,這個就是不敬皇帝罪。

還有就是誹謗與妖言罪。相傳始皇三十六年,發生了一起“東郡隕石案”,一塊隕石落到東郡,其石頭上刻着“始皇帝死而地分”,秦始皇聽說之後,遣御史逐問,“莫服,盡收石旁居人誅之”。在秦朝,對誹謗與妖言罪處以棄市之刑(在鬧市對罪犯處以死刑,並將犯人曝屍街頭的一種刑罰)並實行連坐是秦朝處罰思想言論犯罪的確證。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當時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包括哪些? 第2張

除了這些罪行之外,還有“以古非今罪”,就是以過去的事例來指責當下的各項政策與制度。還有“妄言罪”,就是口出狂言,煽動推翻秦王朝統治,類似於後世的謀反罪。還有“非所宜言罪”,這個罪出現在秦二世時期,就是說了不該說的話。還有“挾書與偶語詩書罪”,秦始皇時期,爲了鉗制人們的思想,對於私人藏書的人,會施以徒刑(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將其拘禁在某處的刑罰,徒刑現在仍還存在)。

當然除了這些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這些法律條例,一個國家的管理還是需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所以秦朝時期也有相關的刑事訴訟法條例,如危害人身安全罪,在秦朝稱爲“賊”罪,包括賊殺人、賊傷人兩種;侵犯公私財產罪,稱爲“盜”罪。

由於“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秦律將“盜”罪視爲較嚴重的罪行,會施以較嚴重的懲罰。它們有相關規定:一、對於盜竊的知情者分贓的,即使不足一錢,也要與盜千錢者同罪,如果同謀盜竊,則要處重罰。二、盜竊罪還要連坐同居之人。三、相對於一個人盜竊,“羣盜”罪的處罰更加嚴厲,如果是共同盜竊,只要盜竊一錢以上,就要被斷足,並受以黥刑(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爲受刑人的標誌,有辱尊嚴)。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當時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包括哪些? 第3張

除了上述幾種罪名屬於秦朝刑事訴訟範圍外還有危害封建徭賦、動搖封建經濟基礎等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