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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的理財注重的是哪些方面?他也注重緩解百姓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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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的故事大家喜歡嗎?今天小編就爲大家詳細解讀一下~

張居正很清楚,僅靠清丈田畝,還遠遠不能徹底改變賦役不均和胥吏盤剝問題,不進一步改革賦稅制度,就無法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將會有更多的貧民傾家蕩產,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賦役改革,是一個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過多觸犯權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會引起強烈的反對,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盡棄。

當時,不少地區已在試行適應本地區的賦役改革方案,如應天府(今江蘇南京)的“裏甲銀”;浙江、廣東的“均平銀”;福建的“綱銀”;還有江南的“十段錦”;以及有些地區的“一條鞭法”等。

一條鞭法,最早於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二月,由南贛都御史陶諧,在江西實行,取得了成績。當時,御史傅漢臣曾上疏說:“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此後,王宗沐在江西,潘季馴在廣東,龐尚鵬在浙江,海瑞在應天,王圻在山東曹縣,也都實行過一條鞭法。海瑞在應天府的江寧、上元兩縣“行一條鞭法,從此役無偏累,人始知有種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買田,鄉間貧民始不肯輕棄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蕪,人不逃竄,錢糧不拖欠” 。

張居正的理財注重的是哪些方面?他也注重緩解百姓的負擔

萬曆五年(公元1577年),山東東阿知縣白棟推行一條鞭法,全縣錢糧均按地丁起科。但由於這種做法 觸犯了官紳的利益,他們便製造浮言,戶科部給事中光懋說:“至嘉靖末年,創立條鞭,不分人戶貧富,一例攤派;……然其法在江南猶有稱其便者,而最不便於江北。如近日東阿知縣白棟行之山東,人心驚惶,欲棄地產以避之。請敕有司,賦仍三等,差由戶丁,並將白棟紀過劣處。”幸虧張居正及時派人前往東阿巡察,才知道光懋歪曲事實。於是,張居正擬旨答覆:“法貴宜民,何分南北?各撫按悉心計議,因地所宜,聽從民便,不許一例強行。白棟照舊策勵供職。”又致書支持白棟的左都御史李世達:“條鞭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張居正的理財注重的是哪些方面?他也注重緩解百姓的負擔 第2張

張居正認爲,一條鞭法不僅不應反對,而且,可以“不分南北”,在全國普遍推廣。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他終於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一條鞭法。

—條鞭法,是中國田賦制度史上,繼唐代兩稅法之後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簡化了賦役的項目和徵收手續,使賦役合一,並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後來,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條鞭法的運用和發展。

一條鞭法的施行,改變了當時極端混亂、嚴重不均的賦役制度。它減輕了農民的不合理賦役負擔,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別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農民有較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產。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一條鞭法所實行的賦役,沒有徵收總額的規定,給胥吏橫徵暴斂留下了可乘之機,這是它的主要不足。

張居正的理財,並不限於一味地爲朝廷公室謀利,而且,也十分重視人民的實際生活。他通過多種渠道設法減輕人民的賦役負擔,有時還直接提出減免人民的稅負。

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隨着清丈田畝工作的完成和一條鞭法的推行,明朝的財政狀況有了進一步的好轉。這時,太僕寺存銀多達四百萬兩,加上太倉存銀,總數約達七八百萬兩。太倉的存糧也可支十年之用。這年二月,張居正上疏,請求免除自隆慶元年(公元1567年)至萬曆七年(公元1579年)間,各省積欠錢糧。

另外,張居正還反對傳統的“重農輕商”觀念,認爲,應該農商並重,並提出“省徵發,以厚農而資商;……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的主張。因此,也反對隨意增加商稅,侵犯商人利益。這些做法,順應了歷史的發展潮流,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緩和了一觸即發的階級矛盾,對歷史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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