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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的郡守是個怎樣的職位?他們有哪些職權?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3.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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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郡守的故事大家真的瞭解嗎?今天小編給你們帶來全新的解讀~

漢朝在行政管理上,承襲秦制,又有所不同。在全國大部分地分,實行了郡縣制,而在邊遠地區保留了分封制。郡和王國相府就相當於今天的省級行政機構,郡之行政長官爲郡守,王國行政長官爲相國,後稱丞相、相。

漢朝時期的郡守是個怎樣的職位?他們有哪些職權?

郡守的權力非常之大,可以說,郡內之事無所不管。概括地說,主要有以下職權:

一、對本府官吏有絕對控制權。一郡之中,除了郡守、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他的屬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選用。對於自選的屬吏,郡守有絕對的控制權,可以根據工作的需要或是自己的喜好,近乎任性地選用、提拔和降黜。即便對於郡丞這樣的中管幹部,郡守也能絕對控制,因爲郡守只是輔佐,相當於單位副職,若服從管理,那一切好說;不服從管理,則郡守完全可以繞過郡丞這個副職,直接將工作給下面的中層領導。一郡之中,郡守不能完全控制的,唯有都尉,因爲都尉掌有軍權。即便如此,都尉畢竟是佐官,還在郡守的領導之下。

二、對於屬縣行政有絕對控制權。郡守可以隨時任命屬縣官員,罷免不稱職的縣級的官員,追究屬縣官員的刑事責任。實際上,縣級官員的任用,主要是郡守從身邊的屬吏中選用的。郡守還設立督郵這個監察官,經常性對屬縣進行巡察,使屬縣始終處在監督管控之下。

漢朝時期的郡守是個怎樣的職位?他們有哪些職權? 第2張

三、對於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舉之特權。魏晉時期實行九品官人法,由士族向政府推薦人才;隋唐實行科舉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考試來選拔人才。而之前的漢代,實行的是察舉制,也就是由郡守向中央舉薦郡內的賢能之才。換句話說,你的才能首先要得到郡守的認可,纔有可能被皇帝任用。比如我們熟悉的賈誼,就是由當時的河南太守吳公推薦給漢文帝的。

四、對於刑獄有近乎絕對之決斷權。漢代的郡守擁有司法權,可以對郡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同時,郡守也有司法解釋權,可以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對有無犯罪、犯罪的輕重進行裁決。可以說,郡守對於本郡的案件,審理之後即爲終審,一般不會有向中央申訴、要求再審的機會。

五、對於地方財政有近乎絕對之支配權。漢代郡國的財政來源有田賦、郡國公田、山海池澤、市租及其他雜調。來源比較寬泛,更重要的是,支配比較自由。中央對郡國財政收支有核審制度,但只是年終由郡國向中央報送財務報表,報表也不是很詳細。所以,郡守對於地方財政有近乎絕對的自由支配權。

漢朝時期的郡守是個怎樣的職位?他們有哪些職權? 第3張

六、對於地方軍隊有相當的支配權。漢代,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都要服兩年兵役,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役,稱爲“正卒”。這些郡國的地方兵種,由天子和郡守分符調遣。正卒的日常管理由郡尉實際,但郡尉實際上只是分管軍事的副職,郡守纔是軍隊的主將。特別是與匈奴接壤的邊郡,承擔着保境安民、抵抗侵擾的重責,這些邊郡的太守,不僅掌兵,而且兵力還相當強盛。我們可以看到,東漢末年十八路諸侯討伐董卓,其中好多都是郡守(當時稱爲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