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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創設局鹽法的目的是什麼?爲何結果差強人意?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8.2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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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在封建時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不同朝代都會對食鹽進行嚴格管理,元代則是創設了局鹽法。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民以食爲天,國以民爲天,而歷代封建王朝統治者的本質都是剝削民力而斂財爲用,一旦暴虐無制便是水覆龍舟。那麼,元代與其他王朝一樣,對於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依靠糧食,其次也就是鹽課。食鹽作爲民衆賴以生存的物品,如果被商品壟斷所裹挾,往往形成不可估量的後果。

因此,元朝創設局鹽法,企圖通過掌控鹽業生產與流通達到調控鹽價,防止奸商提高鹽價的目的,但是結果卻不盡人意。究其原因,是封建統治王朝的本質仍是對勞苦大衆的剝削,而推行局鹽法只是與鹽商展開的利益拉鋸,並非真正爲民謀利謀福。

一、元代食鹽運銷

窩闊臺掌權時期,耶律楚材總管元蒙的財政大權,當時耶律楚材建立了十路課稅所,而其中除了糧食收入,絕大部分就是來自食鹽稅收。因此,元朝統治者們認識到鹽政的重要性,整個元朝相比歷代王朝,針對鹽課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偏高。

1.商賣和官榷混行

什麼是“商賣法”?商賣法就是商人從鹽場批發食鹽,轉而運輸發賣。那麼什麼是“官榷法”?這就有點複雜——元代早期有州縣官府出錢僱用民間車輛,前往鹽場支撥食鹽,然後返回本地銷售,顯然這些鹽由地方官府負責發賣。

元朝創設局鹽法的目的是什麼?爲何結果差強人意?

2.局鹽法

那麼什麼又是“局鹽法”?忽必烈建立元朝後,着手創建鹽政管理組織。元朝確立戶部集中掌控的地位,賦予各地鹽運司分區執行管理鹽務的職能,建立初步完善的鹽政運行體系,並進一步規範鹽務管理體制,使得鹽運司成爲整個體系的中心,由此誕生了全國性的食鹽運銷體制。至元二十一年盧世榮爲與鹽商爭利而奏準設立常平鹽局法。

3.計口食鹽

計口食鹽爲朝廷貢獻了大量的財政收入,但是同時也出現“食鹽害民”的問題——主要是由於鹽稅的徵收太過,以至於很多窮人爲了鹽稅開始賣妻賣女。例如陝西、山東、兩浙和福建都出現催徵過度,甚至引起民衆反抗。

因爲威脅到了朝廷安危,元順帝即位以後,朝廷一方面降低課額,另一方面,連續發佈多道詔書,命令各地廢除食鹽法。但實際上地方行政並未得到執行,而受鹽政催害的民衆大有人在。

總體而言,“食鹽法“並非一種專門制度,但實質都是食鹽攤派,不過在具體形式上因時、因地而異,例如鹽折草、鹽折粟。鹽折草之法,雖然被《元史》歸入“市汆”目,但其實施方式是強制以食鹽換取養馬草料,可謂一種變相的攤派。

二、元代鹽官制度

1.鹽官體系

元代鹽官體系是局鹽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成過程是逐漸統一,由北漸南,先是北方進行了試點推行之後在南方推行。元成宗元貞元年,兩浙鹽場管理機構由管勾司改稱司令司,而對於鹽場官員就把管勾改稱“司令司丞”。

這一機構與官職名稱的改革,直到延祐2年才徹底完成。至此,鹽場管理機構與鹽場官員分工明確,前者負責稅務營收等方面管制,而後者負責生產調控,達到元代局鹽法實行的目標,即由元代朝廷掌控鹽業收入,以集中國家財權。

元朝創設局鹽法的目的是什麼?爲何結果差強人意? 第2張

2.鹽引

元代設立官鹽局並引入了“鹽引”作爲食鹽管理的手段,而鹽引制度的完善是元代食鹽管理制度的核心。那麼什麼是鹽引呢?即是鹽商向鹽運司購買鹽引,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在指定的銷售地區發賣。

元代前期中央集權加重,推行“局鹽法”的本質是爲了將食鹽產業納入朝廷控制之下。但是隨着朝廷與地方勢力的較量,地方性的鹽局也相應存在勢力消長。元代每個鹽運司都有固定的食鹽運銷區域,稱爲“行鹽地面”,相當於現在的銷售區域保護。

因此,元代的局鹽法雖然統一了以鹽引爲核心的全國性食鹽銷售流程,但是在各區域的實行過程中又是各不相同,所以存在一定的地域差異性與複雜性。例如福建鹽運司的行鹽地面大約相當於今天的福建省包括內陸的建寧、邵武、延平、汀州稱爲“上四路”,沿海的福州、興化、漳州、泉州稱爲“下四路”。

兩浙鹽運司的行鹽地面爲,就是除去福建八路以外的江浙行省北部地區,包括“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即浙東、浙西和江東共二十七個路一級行政區。元代無論官鹽局還是鹽商都遵循以鹽引爲核心的流通過程,所有涉及到食鹽的各個流通環節像食鹽的關支,運輸以及銷售等,都必須要有鹽引爲憑證。

同時,鹽引作爲鹽務管理票證的重要工具,在市場中具有商品價值。鹽引不僅僅是一種支付憑證,也在當時衍生出作爲支付手段的功能,例如鹽引可以被元代朝廷用來採購宮廷物資,支付後宮妃嬪開銷,以及用來購買軍隊糧草。這都得益於鹽引制度的完善與實行。

二元代局鹽法的推行

1局鹽法的推行

局鹽法在世祖時逐步完善併成爲食鹽運銷的主要方式。當初元朝滅南宋,爲了穩固江南的民心,特下旨減江南稅收。“其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河泊課程,從實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聖節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餘件,悉除免之。”與此同時,元朝將北方的食鹽管理體制推廣到南方。南方鹽價得益於食鹽法的推廣,降至“每引中統鈔九貫”。

元朝創設局鹽法的目的是什麼?爲何結果差強人意? 第3張

至元二十一年盧世榮建議設立常平鹽局時曾經說:“咱每的鹽引,二百萬引鹽根底教客旅興販,一百萬引鹽諸路運將去放者,立常平鹽局。販鹽底人每若時貴呵,咱官司賤賣,那般做呵,百姓每都得鹽吃。”

針對民衆吃不起鹽的問題,元朝設立常平鹽局以惠民,切實解決民衆問題,必然得到民衆的擁戴。然而,食鹽既然可以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也可以是商人求財的目標。商人一旦只求逐利,眼睛裏就只盯着錢,縱然是手裏攬着從民衆中劫得財富,也不能貢獻技術的精進與革新,往往只會像餓犬追逐瘦骨一樣不放過窮人的口袋。因此,整個元代食鹽法的推行反反覆覆,尤其在地方上難以實施惠民。

2局鹽法與鹽課

局鹽法的實質是元代朝廷壟斷鹽業的生產和銷售。元代朝廷通過鹽引的方式,把鹽場置於國家的管轄之下,而鹽引成爲成鹽購銷的憑證——商人首先要通過買引支鹽、批引,最後退引。這使元朝統治者全程掌握了鹽業的生產與銷售。

食鹽發賣也有“課額”——簡單說就是民衆需要交“鹽稅”。太宗戊戌年,楊奐任河南路徵收課稅所長官。當時,楊奐前往基層視察,親自詢問鹽務情況以及難易程度。有人想諂媚楊奐提議可以增加鹽務稅收。楊奐大聲斥責此人,道“剝下欺上,汝欲我爲之耶。”即減元額四之一,公私便之。”

可見當時課額的靈活性較大,作爲課稅所長官的楊奐就可以減額四分之一。這時候的“課額”與後來中書省下達給鹽運司的課額並不相同,這種課額可以由地方長官定奪增減。

朝後期隨着財政日益緊張,各地鹽課額不斷上升。武宗至大年間,大部分鹽運司歲辦鹽額相繼達到了有元一代的頂點;官定鹽價也一再提高,延祐元年最終定爲每引中統鈔三錠。此後,隨着元朝封建統治政權走向腐朽沒落,延祐之後“因鹽害民”的狀態愈演愈烈。

元朝創設局鹽法的目的是什麼?爲何結果差強人意? 第4張

迫於鹽課壓力,計口攤派的“食鹽法”範圍日益擴大。例如陝西每年鹽的課額二十餘萬錠鈔攤派,根據所謂“申報文冊”,實際上每年收上來的鹽稅額只有七萬多錠。所以,這項改革實際上並沒有增加中書省的收入,但是民衆的負擔也沒有減少。

而從元代朝廷的角度來講,通過這樣的鹽政運行體系,把食鹽從最初招商發賣的壟斷商品,完全轉變成了“食鹽稅”,而從實現形式上來說,民衆從河東解鹽的官方“行鹽”商賣、到食鹽攤派,室此又轉爲“寧夏韋紅鹽”的民間商賣。

結語:

歷朝歷代以來,鹽業收入都是重要的財政來源之一。自窩闊臺汗二年就制定了鹽法,之後蒙元政權歷代統治者對鹽政管理從未掉以輕心,而元代對食鹽有着嚴格的政府管制,並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鹽官體系。元代鹽官體系是中國古代統一局面下中央統籌鹽務的重要里程碑,也被明清兩代奉爲經典。

在某種程度上,明清兩朝繼承和發展了元代局鹽法的核心運營精神。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元代大規模分封貴族、官僚、寺僧等,使得不事勞動者所得甚重,而勤懇務實者惶惶於一口食鹽而不得,即便斂盡天下財,卻被自身的窟窿四散流乾,又怎能不暴亂而亡呢?因此,民以食爲天,必然求食而愛食,而國以民爲天,也應該生民而愛民,如此才得盛世隆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