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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知府”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位呢?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5.0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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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那麼在清代,“知府”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位呢?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清朝的“知府”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位呢?

知府也按照所在“府”的發展水平以及所在位置的不同,而被分爲不同的類別,主要可分爲首府知府和一般府知府。在清代,知府的品級並不算高,只是從四品的官員,但作爲一府之長,知府的職責範圍卻是非常廣泛,“統轄屬縣,宣理風化,平其賦役,聽其獄訟,以教養萬民”,這些都是知府的職責所在。

傳達國家政令。由於清代的政權主要採取省、府、縣三級形式,其中“府”作爲封建王朝統治系統中起承上啓下作用的中間級政權組織,其定位和存在意義一目瞭然,就是連接“省”與“州”、“縣”兩級。

清朝的“知府”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位呢? 第2張

推薦委任州縣官員。康熙年間,朝廷對於地方上的“委署州縣”事宜作了規定,將此事明確交給知府負責。

督查州縣徵錢納糧。地方州縣錢糧等賦稅的徵收主要由知府監督,對於徵收的錢糧稅目知府要嚴格把控,但是知府也不可以向地方任意加徵,如果有知府違。知府在監督地方徵稅的過程之中,還要注意特別是地方地主鄉紳抗稅拖欠等情況,地方知縣負責將抗欠民戶的名單一一登記然後報給知府,知府則要對這些抗欠民戶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瞭解。

案件審理與判決。中國古代地方長官往往權力比較廣泛,是地方上的行政司法的一把手,清代的知府也不例外。民間發生盜竊案件時,知府在得到地方或知縣上報之後,要對案件進行審理,無論結案與否都需將案件情況上報至省裏。

清代的知府權力很大,職責範圍也十分廣泛,作爲中央統轄地方的關鍵一環,知府的作用不容忽視,這也要求知府要更加“全能”:宣達政令、統轄萬民,監督僚屬、知人善任,督徵賦稅、查報抗欠,維護安定、應對災情,受理案件、稽覈審判。”

清代有人稱,知府一職實爲“總州縣之成,而大吏倚以爲治者也”,這樣的官職的確稱得上是“要職”了。放到今天來看,清代知府的職責基本就相當於地級市裏的市長兼市委書記,其權位之重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