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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錄囚制度是怎樣的?與其他朝代有何區別?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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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國歷史上繼隋朝之後的大一統中原王朝,共歷二十一帝,享國二百八十九年。唐朝是當時世界上最強盛的國家之一,聲譽遠播,與很多國家都有往來。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通過分析錄囚制度的實施主體,針對什麼樣的犯人可以適用錄囚制度,什麼時間准許運用錄囚制度以及錄囚制度適用時的覆蓋範圍,有助於動態地瞭解錄囚制度的運行過程。在對錄囚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分析之後,總結出唐代錄囚制度區別於其他朝代所具有的特點。

唐代的錄囚主體較爲豐富,除了皇帝親自錄囚之外,還包括中央官員錄囚、地方官員錄囚和遣使錄囚。遣使錄囚包括刑部覆囚使錄囚、監察御史錄囚和中央朝官充使錄囚。有司自錄囚徒和巡按地方錄囚相結合,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司法監督。

一、皇帝親自錄囚

皇帝親自錄囚徒最早發生在東漢,《晉書·刑法志》曾有記載:“及明帝即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歷代相襲至唐代,此時皇帝親自錄囚徒已經變成一種常制。

唐朝的錄囚制度是怎樣的?與其他朝代有何區別?

1.唐太宗審案

關於皇帝親錄囚徒的記載中,比較有名的一次就是唐太宗在審查案件的時候,看到那些應該被判死刑的人形容枯槁,讓人心生憐憫。唐太宗下旨將這些被判死刑的人全部釋放回家,宣佈來年秋天再回來執行死刑。

令人驚訝的是,在沒人監管的情況下,第二年秋天,這些被判死刑的人,全部都按照約定回來了,沒有一個人逃跑。這就是著名的唐太宗縱囚,在失去生命與遵守承諾回來受刑之間,這些死囚的選擇感動了唐太宗。

因此,唐太宗又下了一道聖旨,將這些遵約守信的死刑犯們一律免除死罪。死囚盡數歸來聽上去不可思議,但是《道德經》中講,“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聯繫到當時的政治比較寬厚清明,就能理解當時的百姓還是比較淳樸的。但歐陽修認爲唐太宗僅憑自己的意願就將三百九十名死囚免罪釋放,此時律令在皇帝面前只是一個擺設,隨心斷案根本不參考律法,讓依法判案顯得有些單薄,將唐太宗的行爲歸於僞善。皇帝親自錄囚,不可能由皇帝親自跑去各個大大小小的監獄審錄囚徒。

2.皇帝錄囚的方式

皇帝錄囚一般會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閱讀案卷,通過閱讀案卷瞭解事情原委和之前的審判細節。並且,通過閱讀案件的方式使錄囚的效率提升,對錄囚的場所也沒有要求,任何地點都可以閱卷錄囚。

另一種是去審判場所旁聽,這一種方式比起閱讀案件來講要更加鮮活一些,對案件的瞭解程度會更加深入,而且囚犯就在庭上,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問詢囚犯,還可以觀察囚犯的面目微表情做審判參考。皇帝通過親自錄囚可以標榜自己施行仁政,無論錄囚結果如何,都會得到百姓的讚譽。不給予寬宥,會得到剷除奸邪的讚美;給予寬大處理,百姓又認爲其心胸寬廣,仁義慈善。

因此,很多君主都熱衷於錄囚事業。皇帝親自錄囚與當時的死刑復奏制度有部分功能重疊的地方,如都是通過對犯人進行復核,以此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都屬於冤案救濟的措施。

背後都蘊含着慎殺、慎刑的思想,奉行生命至上,以民爲本的價值理念。但皇帝親自錄囚面對的犯人包括已經審判和未經審判的,罪責包括重刑犯和輕刑犯。而死刑復奏制度中需要經過皇帝複覈的是已經被判決死刑的犯人。

唐朝的錄囚制度是怎樣的?與其他朝代有何區別? 第2張

唐代死刑復奏制度包括三複奏和五復奏,京師地區判決死刑實行五復奏,死刑執行前一天向皇帝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天復奏三次。由於地方距離京師較遠,爲了不拉低司法的效率,地方採取三複奏,執行死刑前一天覆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復奏一次。復奏制度的復奏時間間隔較短,短短兩天之內反覆奏報三五次,有時並不足以使皇帝冷靜下來認真去思考是否執行死刑判決。

並且錄囚制度屬於審判程序,譬如案件經過皇帝的複覈決定判決死刑,那麼還需要經過復奏制度得到皇帝的確認。而復奏制度屬於執行程序,一經皇帝最終覈准就需執行。

二、中央官員錄囚

由於皇帝僅靠自己錄囚精力有限,錄囚的任務還被分配給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身上。《舊唐書·本紀》記載,“庚午,以旱,敕諸司疏決繫囚。”《舊唐書·本紀》記載,“癸亥,以旱,命京城諸司疏理繫囚。”

除此之外,御史臺和刑部還要遣使到地方錄囚。中央職能機關包括中書門下、大理寺、御史臺和刑部等,都有權進行錄囚活動,巡視監獄管理情況,省錄囚徒。中書門下錄囚一般在官吏辦理公務的處所或者尚書省長官辦公場所進行,通常由宰相來主持。由於中書門下主要進行司法審判的再次複議工作,所以錄囚時還需要參考原審機構的意見。史書上對中書門下錄囚多有記載,《舊唐書·本紀》中,“仍令中書門下十一年春正月丁卯,降都城見禁囚徒,流、死罪減一等,餘並原之。”

1.監察御史的職責

“夏四月癸亥,令中書門下分就大理、京兆、萬年、長安等獄疏決囚徒。”“分命宰相錄京城諸獄繫囚。”御史臺作爲司法機關之一,是最高的監察機關,主要對大理寺的審判工作,刑部的複覈工作進行監察,是錄囚任務的主要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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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每月月底需要巡行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縣獄等監獄。御史臺中原本並未設獄,審案有羈押需求必須將囚犯繫於大理寺。貞觀年間,李乾祐以囚犯由大理獄押解,可能泄漏案情或獄情,且御史調查完畢後,多半被大理寺推翻爲由,奏請在御史臺中設獄。

臺獄不是長期囚禁犯人的監獄,只是爲了方便提審犯人的臨時性羈押場所。御史臺的內設監獄也會存在滯囚淹囚的情況,因此御史臺在巡察諸獄的同時還要進行內部自查的錄囚活動。

2.輔助的官員

除了中書門下和御史臺可以在中央進行巡獄錄囚之外,其他中央有司部門需要對自己所管轄的監獄進行自錄囚徒,並且每五日就要進行一次錄囚徒。主要是針對監獄中的積壓很久的案件迅速審結,對已經審判完結的案件再次審查,查找是否有冤假錯案存在,即時給予糾正。

有效提高了有司機關審判案件的效率,每五日錄囚一次的規定,使得監獄中的犯人被重新審查的機會變多,減少了冤假錯案的存在,對有司機關的官吏也是一個考驗,頻繁錄囚的同時,要保持良好的狀態,不懈怠,不玩忽職守,不枉法裁判。

其中,大理寺爲唐代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平時主要負責中央官員犯罪案件和地方提交上來的疑難案件及徒刑以上的案件。刑部是唐代最高的司法行政機關,除了處理司法行政事務,還要對大理寺和地方審判的徒刑以上案件進行復核。

三、地方官員錄囚

唐代地方沒有獨立的司法機關,司法權由地方行政長官行使。州府行政長官的司法職能包括錄囚,各行政區的長官都有錄囚的職責,行政長官每年都要巡察所屬轄區,親自審錄囚徒。

1.錄囚會影響地方官的政績考覈

《舊唐書·職官志》:“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覈官吏,宣佈德化,撫和齊人,勸課農桑,敦敷五教。每歲一巡屬縣,觀風俗,問百年,錄囚徒,恤鰥寡,閱丁口,務知百姓之疾苦。”同時每五日要對自己所在轄區內的監獄進行錄囚。唐代州府長官要通過定期對轄區內的監獄進行錄囚來實施司法救濟、監督措施。

唐朝的錄囚制度是怎樣的?與其他朝代有何區別? 第4張

州府長官主要通過查閱案件來了解案情,發現疑點。若有需要,可以親自錄問囚徒。遇到審理有誤的案件,州府長官可直接勘誤,碰到審理無誤,但是認爲可以酌情寬宥的,需要上奏皇帝定奪。州府長官管理的轄區中,司法和獄政都是考覈長官能力大小的參考指標。

若地方官吏怠於行使司法監察職能,會影響自身績效考覈。總的來講,州府長官在行使司法職能的時候,要在自己轄區內行使司法審判、司法執行、司法監督職能,屬於自審自查;又要對下屬區域的司法進行監督,包括對案卷的審查、對監獄環境的考察以及對下屬官吏本身的司法行政行爲的監督,將下級官吏的不法行爲或者值得讚譽的行爲記錄在考課之中。而地方縣吏一般只需要定期對所屬監獄囚犯進行審錄,要依法審判,不能故意輕判、重判或錯判。

滿足囚犯基本生存需要,不能虐囚,依法治獄,營造健康的獄政管理。縣以下還有鄉官,但是鄉官沒有錄囚的權利,鄉官針對刑事案件有調解的權利,調解結果要上報上級。

2.減少冤假錯案

地方官吏雖然有司法權,但是一般都沒有律令學習經歷,缺少相關的律令知識。大多通過日常的經驗積累或者五聽審案,司法能力也不是當時地方官吏選任所需具備的技能。

不注重律法的學習,勢必導致地方官吏在判案時會出現差漏,偏離律令的規定,造成冤假錯案。通過錄囚寬宥罪囚除了可以肅清監獄的歪風邪氣,監督地方的司法情況,平反冤獄,疏決淹獄,從而保證各項監獄管理制度的執行與實施,提升獄政管理能力。

地方官吏錄囚將皇帝的恩賜帶到了地方,宣揚了皇帝的仁善之名,而且錄囚制度中蘊含的慎刑思想,保障了獄囚的基本權利,維護了監獄政治的清明,加強了地方官吏隊伍的建設,穩定了地方的社會和諧與良好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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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長官需要通過定期錄囚或不定期錄囚檢查所轄監獄的獄政情況,並且將錄囚過程中所發現的司法官員的違法行爲上報,整飭司法隊伍,從基礎解決監獄存在的各種冤滯情形,好的司法人員會從初次審查斷絕冤獄的可能性。冤獄就是司法官員們因爲缺少律令知識、昏聵或本身瀆職造成的。

結語

唐代不斷實施錄囚制度,從反面分析,說明當代監獄中的滯獄、冤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徹底地解決。所以只能通過頻繁的錄囚,來維持現有的獄政狀況,持續監督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爲是否符合程序,是否遵守了律令的要求,嚴格監督才能維持司法隊伍的純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