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經典文史 >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詳解漢代贖死制度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詳解漢代贖死制度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7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兩漢時期贖死制度的施行情況得以較爲清晰的呈現受特定社會條件的影響,兩漢贖死制度不斷髮展變化,接下來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介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一、《張家山漢簡》中的“贖死”

張家山漢簡中明確提到“贖死”的記載共有六條,分佈在《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賊律》以及《告律》中。

通過對其用詞的研究,可以將《二年律令》中的贖死條文分爲兩類,即“依律贖死”及“依令贖死”。

1.依律贖死

依律贖死指在律文公佈實施之初即以律文形式規定的贖死情形。這是一條總則性的法律規定,即對於贖刑中各個等級所對應的贖金作出的具體規定。

其中規定了“贖死,金二斤八兩”,相較於其它等級的贖金,二斤八兩是贖金等級中最高的一級,其它各個等級之間皆相差四兩。

而贖死與相較它低一級的贖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間足足相差了一斤,這也再次證明了贖死是贖刑體系中級別最高、最嚴厲的懲罰。

僅從這條律文本身看,其中規定的贖死的性質難以確定。但聯繫漢武帝年間淮南王反叛的案件,其性質就明晰了。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詳解漢代贖死制度

在這起謀反案件中,淮南王的近臣也只是“削爵爲士伍”,那麼對沒有官職的“非吏”的懲處理應更輕,因此直接以贖死論,而非判處死罪,後又以其它刑罰代替。

2.依令贖死

依令贖死指最初律文中並無規定,後期由皇帝發佈詔令以贖死的情形。根據漢律規定,鬥毆傷人的情況下,傷者在保辜期內死亡,傷人者以殺人罪論處。

但律文5與律文6中則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一是作爲尊長的父母毆打處於卑幼地位的子及奴婢致使其在保辜期死亡,二是官吏執行職務過程中毆笞服城旦舂、鬼薪白粲的犯人致使其在保辜期內死亡。

與前面的贖死條文相比,這兩條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即“贖死”前均有一個“令”字。由於古代立法技術的限制,最初形成的律文肯定無法涵蓋所有犯罪情形,那麼由皇帝發出“令”作爲補充就尤爲重要了。

令一般情況下是對律的臨時性修改,但當把只有臨時效力的令“著爲令”時,令就有了與律同樣長久的效力。

律文5律文6規定的情形本應判處死刑,後因皇帝的“令”以贖死替代本應判處的死刑,符合附屬贖刑的特點。

但當其被“著爲令”時,官府已經可以直接援引判處贖死,此時,其已經從附屬贖刑轉化爲了獨立贖刑。

3.贖死的執行方式

《張家山漢簡》對於贖死執行方式的記載並不多。《二年律令·具律》明確規定了贖死,需要繳納黃金二斤八兩。因此,贖死首選的執行方式應爲繳納黃金。

但黃金作爲貴重金屬,非民間流通的主要貨幣,因此《金布律》規定除了入金贖死之外,也可以繳納同樣價值的錢贖死。

《賊律》中涉及到的是以爵贖罪的方式,規定的是子殺傷、打罵父母或謀殺父母未遂,其妻子連坐並不得以爵位折抵刑罰,包括贖刑。

此外,在《奏讞書》“醴陽令恢盜縣官米”一案中引有一條令文“吏盜,當刑刑,毋得以爵減、免、贖”。

這兩條律令雖然規定的都是“毋得以爵贖”的情形,但也從反面可以推定,當時存在着以爵位折抵贖刑的情形,其中包括了以爵贖死的情形。這在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二、《史記》與《漢書》中的贖死制度

1.西漢初期的“贖死”

傳世文獻中最早關於贖死制度的記載見於《漢書·惠帝紀》,“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上免死罪”,這也印證了上述以爵贖死的執行方式是確實存在的。

漢初,贖死制度雖然存在,但並不盛行,傳世文獻中也僅此一處記載。這與當時經濟蕭條的社會背景是分不開的,當時“米石至萬錢”,甚至出現了“人相食”的景象。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詳解漢代贖死制度 第2張

百姓們食不果腹,最基本的溫飽問題尚不能解決,又何來錢財贖罪呢?於是高祖“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直到,惠帝、呂后時期,這種情況得以好轉,“衣食滋殖”。

2.文景時期的“贖死”

文帝時期,晁錯上書雖提到了入粟贖罪之事,但文帝最終也只採納了“入粟拜爵”一事。甚至惠帝時期的入錢買爵贖罪的政策也可能被文帝廢棄。

文帝在位期間,極爲重視農業發展,晁錯提出的“入粟拜爵贖罪”的想法與文帝的“重農”思想極爲契合。

但即使如此,文帝仍沒有采納“入粟贖罪”的建議,那麼惠帝時期的入錢拜爵贖罪的政策,文帝就更沒有理由繼續實行了,《史記》及《漢書》中也確無相關記載。

由此可推斷,文帝時期,可能不存在附屬贖刑,貢禹所言並不是沒有道理的。至景帝時期,由於上郡以西發生旱災,“賣爵令”被恢復,甚至下令“徒復作,得輸粟縣官以除罪”。

但此時入粟除罪僅限於“徒復作”,並不適用於死刑。因此,文景時期,詔令贖死可能並不存在。

3.武帝時期的“贖死”

武帝時期,贖罪之法慢慢得到推行。初時,由於文景時期的積累,國庫充足,並無推行贖罪之法的必要,所以武帝時期的贖死記載基本出現在武帝“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之後。

由於武帝在外大興戰事,所以當時出現了很多針對違反軍法的將領適用贖死的案例。

而武帝時期的軍事戰爭曠日持久,軍費消耗巨大,促進了贖罪之法在全國範圍內的施行。

元朔六年時,漢設立“武功爵”封賞出征將士。富有的人可以向將士買爵,按所買爵級數可減罪二等,將士也可以爵位換得錢財。當獲封賞的普通將士及買爵之人觸犯死罪時,即可以其爵級數減罪。

此時,僅針對於違反軍法的將領適用的贖死制度範圍已經擴大至普通將士甚至平民。與匈奴、周邊少數民族的戰爭已爲漢王朝增加了相當大的財政壓力,但是除軍費外。

打通西南夷道、修建朔方城,甚至包括武帝本人的花費都使得漢朝財政面臨很大的問題。

因此,在元封元年,大臣桑弘羊向武帝提出“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此時,武帝時期贖死制度出現了以粟贖死的方式。之後武帝在天漢四年、太始二年發佈的詔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更是將當時的財政問題徹底暴露出來。

從以爵位贖死到入粟贖死,再到入錢贖死,這種非定製的贖死之法基本存續於武帝執政的整個時期。

4.昭帝至西漢末期的“贖死”

武帝之後,關於贖死的記載並不多,但方式卻更爲靈活,出現“以馬匹贖死”“以食邑贖死”的記載。昭帝時期,上官皇后的祖父上官桀有一名寵信的太醫監充國,充國擅自闖到大殿,按律應處以死刑。

昭帝長姐鄂邑公主“爲充國入馬二十匹贖罪,乃得減死論”。宣帝時期,大臣劉向將鉛、鐵等摻入銅錢內鑄作“僞金”,按律當死,他的兄長“以戶五百”替劉向贖罪。

由於這段時期並無面向平民發佈的贖死詔令,所以推測此時期內的贖死制度主要針對特權階級適用。

三、《後漢書》中的贖死制度

漢代贖死制度是什麼?詳解漢代贖死制度 第3張

《後漢書》記載了東漢光武帝建武元年之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近兩百年的歷史,其中有多處關於東漢時期贖死的記載。與西漢不同,東漢時期的詔令中雖然附屬贖刑性質的贖死金額一直在變,但它的存在幾乎貫穿整個東漢時期。

自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每位皇帝即位後都會發布關於贖死的詔令,這些詔令大致可以分爲兩類,一是以縑贖死,二是戍邊贖死。

縑是一種織物,但它在西漢末已經開始用作貨幣流通,東漢最盛,當時賞賜、俸祿常以縑《後漢書》中明確可以縑贖死的詔令有14條,

而類似的詔令還有10條。

通過對共24條詔令的分析,可以發現,以縑贖死最主要的適用對象爲“亡命者”,即因罪脫逃的人,亡命者殊死以下皆可贖。

漢和帝時,以縑贖死的適用對象擴大至“繫囚”(拘押在獄中的囚犯)及亡命者。但直到漢靈帝之前,以縑贖死的適用對象主要是亡命者,繫囚的主要贖死方式是下述將提到的戍邊。

至漢靈帝在位時期,漢靈帝耽於享樂,寵信宦官,賣官鬻爵,將以縑贖罪的適用對象擴大至未決犯,合理推測其是爲了更加名正言順地斂財。

戍邊贖死則是東漢時期贖死的另一種主要方式。

東漢時期,漢朝相繼收復南匈奴、烏桓、部分羌族,驅趕北匈奴,通好鮮卑,爲加強對歸附的少數民族的控制,防止其與未臣服勢力的聯合反抗,東漢需要在邊境地區駐軍戍邊。戍邊贖死的制度恰好可以解決邊境兵力不足的問題。

除上述兩種贖死的主要方式,東漢時期還有以軍功贖死、以官秩贖死及以錢贖死的方式。

與西漢時期的以爵位贖死類似,東漢時期針對官員,可以“貶秩奉贖”,即以官員的品級、俸祿贖罪。《後漢書》中其實並無直接記載官員以官秩罰俸贖罪的例子,但在漢明帝、漢安帝、漢順帝時期都有針對官員“復秩還贖”的詔令。

雖無貶秩罰俸以贖死的確切記載,但結合當時發佈的針對亡命者以及繫囚贖死的詔令,官員應可以以官秩、俸祿贖死。漢順帝、漢桓帝在位時期出現過百姓以錢贖罪的記載,但實爲當時官員“聚斂”的手段,非皇帝詔令全國實行的贖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