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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政治:周天子對諸侯擁有較大權威諸侯納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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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度

周朝政治:周天子對諸侯擁有較大權威諸侯納貢

西周分封制度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衛康叔爲周司寇,西周末期鄭桓公爲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置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爲一方之主。周天子對諸侯擁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還能聽命納貢。《左傳》昭公十三年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除貢納外,還需朝覲述職,出兵從徵。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爲“諸侯、諸監”。

西周時期,周天子尚能號令諸侯,進入東周,周王室權威下降,諸侯多不履行對王室的義務。王室本身還要依附當時之大國晉、鄭與衛,更不用提號令諸侯之事。周鄭交質與“射桓王肩”,更讓周天子之僅存之威嚴也亦喪失。然列國之諸侯在名義上仍爲周王之臣屬,除楚國之外,多無譖越稱王之舉。齊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爲自己本國利益服務,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號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實則行擴張兼併之實。進入戰國之後,國家兼併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諸侯國,僅剩20多個,其中最大者七,號爲戰國七雄。戰國之世,除魏惠王、齊威王曾有朝周之舉,然亦是作秀,其他諸侯國之國君已再無朝周之舉。

世卿與世祿

周王是全國的最高統治者,僅次於周王有師、保兩大官僚。師、保即太師和太保,掌握朝廷的軍政大權,並且爲青少國君的監護者。這種政治上的長老監護制度,是從貴族家內幼兒保育和監護的禮制發展而來,並由此形成的一種官職。中央政權有兩大官僚系統,分別爲卿事寮和太史寮。

卿事寮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獻中的“卿士”。《說文》雲:“士,事也。”兩者都稱爲寮,說明是當時的兩大官署。卿士僚主管王朝的“三事四方”。所謂“三事”,是指王畿內的三大政事;“四方”指王畿以外的諸侯事務。卿事寮的長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師,中期以後主要是太師。[86-87] 屬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馬、司土(徒)、司工(空)。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馬是掌軍賦的官;司空是掌建築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獄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較低。又有“師氏”、“亞旅”、“虎巨”,是掌軍旅的官。有“趣馬”,是掌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納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長官,無論太師或太保都掌握軍政大權,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過。

太史寮

太史寮的長官是太史,主管冊命、制祿、祭祀、時令、圖籍等,

周天子駕六既是文職官員的領袖,又是神職官員的首領,其地位僅次於卿事寮。其屬官,根據《禮記·曲禮下》主要有“六大”,即: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六大”亦稱“天官”,這些官職來源可能比較原始,並且看作神職是有來歷。六大之中,以太史爲長。太史與太師、太保一樣,都可稱爲“公”。如召公官爲太保,周公官爲太師,畢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稱爲“公”。周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所以六卿職守中的多數與宗教事務有着密切關係。中期以後的宗教職能在政權機構中逐漸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類的官職已不復見,這意味着政務官職機構的擴大、也說明西周王國的官僚機構有了發展。

封建制度“封建制”也稱“分封制”即古漢語“封建”的原始含義;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爲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封建制”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即相當於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係,即現代意義上的聯邦的基礎。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爲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

宗法制度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爲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爲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爲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爲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井田制度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爲私田,中間爲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

禮樂制度西周春秋時代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會末期

編鐘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加以發展和改造,用作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係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依靠各種禮的舉行來加以確立和維護。

制禮作樂的周公旦到春秋後期,就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這些卿大夫在奪取國君權力的同時,不但僭用諸侯之禮,甚至僭用天子之禮。按禮,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這時季孫氏也用“八佾舞於庭”,孔丘斥責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禮,天子祭祖唱《雍》詩來撤除祭品,這時魯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認爲這種事不該出於“三家之堂”。按禮,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於泰山,這時季孫氏“旅於泰山”,孔丘又指責他不懂禮。卿大夫這樣“僭禮”,實質上就是奪取政治權力的一種表現。禮樂制度主要用來維護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荀子·禮論篇》說:“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族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所說“禮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權,先祖代表族權,君師代表君權。後來統治者以天、地、君、親、師作爲禮拜的主要對象,就是根據這個理論。

國野制度國野之制在商代情形一般難以確定。西周國野之制最爲典形,到春秋時期國野之制開始瓦解,到戰國則普遍爲郡縣。 周初周公東征和武裝殖民。

被封到齊國的姜太公周朝是由位於岐、渭至河洛之間的“小邦周”發展而來。成功取代“大邦殷”而有天下之之後,但勢力並不能有效控制商朝所有的領土。原商朝大部分地區,其民衆與周人無論文化還是其他方面,都很不相同。爲了進一步穩固控制東方之土,周公東征,摧毀商殷及同盟淮夷的勢力。東征勝利後,在全國要衝大封同姓、異姓和古帝王之後於新佔領的東方,以“藩屏周”。周初這種分封,其實是一種武裝殖民。這些重要的武裝殖民據點主要有:齊、魯、燕、宜(吳)、蔣等諸侯國. 國與野。周朝所分封之貴族及其所率領的公社農民進駐新佔領的區域後,首先是建立一個軍事據點,這樣的據點稱之爲“城”,也稱之爲“國”。

而“國”之外廣大區域稱之爲“野”。王朝的畿內和諸侯國都有這種國野之分,即鄉遂之別。 王畿以距城百里爲郊,郊內爲鄉,郊外爲遂。王朝六鄉六遂,大國三鄉三遂。周代的“國”和後來的商業城市不同,它對“野”沒有調節生產的功能。其生計一般都要仰賴“野”的供給,所以周人的殖民營國也兼閡野。國野之分,亦帶動國人與野人的不同政治地位。國人與野人同屬平民階層。所謂世卿,是指在天子或諸侯之下之世族世襲享有卿的地位並且掌有政權者。如周公之職,直到東周中期仍然爲周公旦家族所世襲,同樣還有召公一職。這種世卿制度與民族集團互爲表裏,世代執政本於氏族共治之習,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賴於世代把持官府,故曰:“棄官,則族無所庇”。

掌政的世族都要儘量把持他們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員是不輕易排斥於權益圈之外的。所以,魯有三桓,鄭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華氏當權的更多。所謂“政由寧氏” ,則是舉族而言的。世族之身份和地位,並不是天子和國君所能決定,而由世襲而成。世族有和周王同姓異姓之分,他們的形成各有特點。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東征的貴胄,不是周王之親戚就是傳統大氏族的後代。周初東征之際,往往有的兒子在外殖民建國,有的兒子留守王室輔政,此即春秋時代隨武子所說的“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舉不失德,賞不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