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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憲法委員會 法國憲法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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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憲法,指的是法國憲法文件的統稱,外文名French Constitution,實質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

法國憲法委員會 法國憲法發展史

法國憲法 是以憲章和憲法等名義頒佈並優先於其它任何層次法律(參考 法國法律中的標準層次 法語:hiérarchie des normes en droit français(法語:hiérarchie des normes en droit français))的用以組織法國曆代及當代國家機關的一系列不同法律文本。法國憲法不是純粹的“實體法”或者“習慣法”,其在不同時期有着不同的制度性實踐,並且有時會有超越其自身法律文本的做法——例如,法國1875年憲法雖然賦予了法國總統極大的權力但在後來的法律實踐中總統其實是一個虛職。

法國是制定和修改憲法最爲頻繁的國家之一。自十八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隨着政治形勢的變化,陸續制定過多部憲法。包括:1791年憲法、1793年的“雅各賓憲法”、1795年共和國三年憲法、1799年共和國八年憲法、1801年共和國十年憲法、1803年共和國十二年元老院整體決議案、1814年波旁王朝的《欽定憲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憲法、1848年憲法、1852年憲法、1875年憲法、1946年憲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戴高樂憲法”)。1958年憲法沿用,但經過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等多次修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的“雅各賓憲法”、1848年憲法和1958年的“戴髙樂憲法”。1793年憲法是法國第一部比較完整地體現資產階級政治要求的憲法,它所包含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在許多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1848年憲法雖然由於總統持有“具有王權的一切特性”的大權,給帝制復辟創造了可乘之機,但它所建立的國家機構具有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的許多特點,爲後來許多國家效仿。現行憲法全文共15章92條,其特點是:建立法蘭西共同體,由法蘭西共和國與它原來的殖民地附屬國組成,以維持法國與它們的特殊聯繫;擴大總統職權,實行半總統制;爲統籌和仲裁全國事務,設立憲法法院,最高司法會議,特別高等法院,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等機構和行政法院;規定了議會的組成、職權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