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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商業經濟發展的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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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明朝的商業經濟發展的怎麼樣嗎?雖然朱元璋限制了商業的發展,阻礙了中外經濟文化交流。但其實抑商只是明代商業政策的一方面,同時鼓勵商業發展的一面也是有的,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南京是當時的國都,人口近20萬,人煙稠密,住宅連廓櫛比,旅店一榻之室,月錢高數千。明政府爲徵收商稅,京都設宣課司,府設稅課司,州縣設稅課局、庫。

洪武年間商稅較輕,“三十而取一”。明處時期還鑄“洪武通寶錢”。由於銅錢份量重,價值小,不便於大量的貿易,朱元璋決定發行紙幣,造“大明寶鈔”,禁止民間用銀。

但是明朝禁海的原因卻源自朱元璋:是因爲當時朝廷需要安頓內部、打擊北元,對逃到海上的張士誠、方國珍等反軍餘孽以及海盜一時騰不出手來清剿,故而下令實施海禁。這也導致明朝中末期沿海平民無以爲生,倭寇之禍影響甚深,也使明朝來不及發展出資本主義。

明朝的商業經濟發展的怎麼樣?

明代的商業發展給人們帶來了豐富的物質享受,但同時也造成了傳統儒家提倡的“士農工商”等級秩序的混亂以及拜金主義、奢侈享樂主義的盛行。這些都使得明代後期的士紳們,極力牴觸商業的發展,乃至於將明代滅亡的原因歸結於商業繁榮帶來的種種弊端。

第一,防止商人隊伍擴大,千方百計阻止農民經商。蘇、鬆、嘉、湖、杭五郡地狹人稠,“細民無田以耕,往往逐末利”,洪武三年(1370年),“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在臨濠開種”(《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採取移民屯墾的方式阻斷無田農民的經商之路。如果說,這種方式尚有較溫和的仁政色彩的話,那麼,下面這種方式便散發着一股“血腥味”了。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太原府代州繁峙縣令上奏:本縣有農民三百餘戶外逃,累歲招撫不還,乞令衛所追捕。朱元璋覽奏後,諭戶部:百姓安土重遷,假使衣食足給,豈肯輕去其鄉?聽其“隨地佔籍”,“若有不務耕種,專事末作者,是爲遊民,則逮捕之”(《明太祖實錄》卷二八)。

若離鄉農民不務耕種,專營商業,則視爲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之人,准予逮捕。用赤裸裸的暴力把農民重新趕回田園,不允許他們離開土地。使商人數量被限制在一定範圍內。

第二,規定商人低下的社會等級。士農工商是中丨國古代居民的等級序列,商人位居最低層。統治者爲別尊卑,明貴賤,實行居民按等級消費的辦法。不同等級的居民在居住房屋的高低、大小,衣服的質料、樣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朱元璋建明後,以掃除胡俗,恢復禮制爲己任,承襲了這一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令,“農民之家許穿綢紗絹布,商賈之家止許穿絹布。如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爲商賈者,亦不許穿綢紗”(《大明會典》卷六一)。朱元璋規定商人服用的衣料比農民的還差。應該說,這是朱元璋的等級觀念在制度方面的外化。

第三,嚴禁私自出海貿易。在明洪武時期,朱元璋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積極地與亞洲各國發展友好關係。許多國家與明朝建立了朝貢關係,進行朝貢貿易,貢期及每次人數各有不同。朱元璋歡迎各國使節、商人來中國貿易。允許朝貢船隻附載貨物與中國互市,並免徵商稅(《續文獻通考》卷二六)。

因此,洪武初,出現了中外友好交往的盛況:“洪武初,海外諸番與中丨國往來,使臣不絕,商賈便之。”(《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後雖朝貢國家有所減少,但安南、占城、真臘、暹羅、大琉球等尚與明保持着密切的朝貢關係。朱元璋也常派遣使節出使他國,更有外國商人來京者。

洪武七年十二月,命刑部侍郎李浩及通事樑子名出使琉球國,賞賜其王察度大量物品:文綺二十匹、陶器一千件、鐵釜十口。同時,命李浩以文綺百匹、紗羅各五十匹、陶器六萬九千餘件、鐵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國市馬”(《明太祖實錄》卷九五)。

洪武九年四月還國,市馬四十匹,硫黃五千斤。洪武九年五月,“日本人滕八郎以商至京,獻弓馬刀甲、硫黃之屬”(《明太祖實錄》卷一○六)。洪武十六年,遣使賜占城、暹羅、真臘國王織金文綺各三十二匹,磁器一萬九千件(《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十九年,“詔遣指揮僉事高家奴等以綺段、布匹市馬於高麗”等(《明太祖實錄》一七九卷)。中外經濟交往頻繁,但皆爲政丨府控制。對私商下海貿易嚴加禁止。洪武四年下令“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實錄》卷七)。

明朝的商業經濟發展的怎麼樣? 第2張

十四年又申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九)。二十七年:“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一)三十年:“申禁人丨民無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可見,朱元璋確實是把禁民出海貿易作爲一項重要的國策。它限制了海外市場的擴大,抑制了海商的發展。

第四,鹽茶專賣。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可缺少。爲資軍餉,早在1361年,朱元璋就開始制定鹽法,設置機構管理食鹽流通。“令商人販鬻,第二十分取其一”(《明太祖實錄》卷九)。

洪武初,諸產鹽之地皆陸續設立了管理機構,對食鹽運銷嚴格管理。每個鹽場所產之鹽皆有固定的行鹽地區,不得越界販賣(《大明會典》卷三四)。商人要取得食鹽的販運權,必須輸米至邊,然後,才能取得鹽引,到指定鹽場支鹽,再到指定地區銷丨售。“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引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而買食者杖六十”,鹽貨入官。

爲保證官鹽暢銷,還做了許多規定。如“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不許販賣私鹽,“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斬,窩藏者及引領牙人,杖九十,徒二年半,甚至挑擔馱載私鹽的人也要處罰,杖八十,徒二年;商人“販賣丨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雖也有禁止官吏勢豪開中,保障商民利益的規定:“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八,〈鹽法〉)但畢竟限制太多,影響了市場的發展。茶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