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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對科舉制度都做出了哪些規定?有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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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是歷代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這篇文章,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公開考試,公平競爭,公正錄取,這是科舉制度所昭示的精神,所標榜的特徵,也是整個科舉制度立腳的基礎。

這一基礎,是由北宋前期一系列革命性的科舉制度建設夯實的。

一:廢除公薦

宋朝時期對科舉制度都做出了哪些規定?有何目的

唐朝科舉考試中盛行的投“行卷”的做法,不能說沒有一點合理性,這畢竟在試卷之外,多了一重考量的要素,避免了單一試卷所表現出的偶然性。

公薦和通榜,也能提醒考官對某些真正有才能者的注意,避免在“目眩而不欲視,心廢而不欲營”的判卷時遺漏人才。

但是,行卷有可能出自他人之手,公薦有可能徇私,通榜也有可能變成私下交易。

隨着唐朝輝煌的逐漸逝去,這些考場外因素的負面作用也日益顯現。

如《舊唐書·王起傳》中記載:“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

許多“寒門俊造”,只得興“閉戶十年專筆硯,仰天無處認梯媒”之嘆。

宋朝韻科舉制度建設,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從這裏開始的。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中記載:

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詔禮部貢舉人,自今朝臣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賓其罪。故事,每歲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保薦抱文藝者,號日公薦。然去取不能無所私,至是禁止。”

自唐朝以來以公薦爲名、行請託之實的做法,這時被明令廢止。

這即便不能根除,也極大地限制了脅於權勢、擾於人情、累於子弟的所謂“常情”。

限制了這些考場之外因素的作用,杜絕了過去那種“未引試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於胸中”的情形,將舉子的最終錄取與否,限定在了場屋之內。

二:實行殿試

在爭逐科舉的路途上,舉子與舉子、舉子與考官之間,結成了盤根錯節的關係。

如《河東集·卷九》中記載:

“同年登第者,指呼爲同年。其情愛相視如兄弟,以至子孫累代,莫不爲皤比,進相援爲顯榮,退相累爲黜辱。”

舉子對於考官,恩情尤重。考生錄取後,要向主考官謝恩,稱主考官爲“師門…恩門座師”,而自稱“門生”。

根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中的記載,爲了剷除朋黨的溫牀,防止考官徇私,師生結黨,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下詔:

“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貢舉官,子孫弟侄如違,御史臺彈奏……兼不得呼春官爲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宋朝初年,沿襲唐朝的科考規制,只有地方州縣的解試(經地方州縣考試合格的舉子,送往京師應禮部試稱“解”,故稱州縣舉行的 考試爲“解試”)和中央尚書省禮部的省試兩級考試。

開寶六年(973年)三月初七,新錄取的進士宋準等10人及諸科錄取的28人一起到講武殿謝恩。

宋太祖覺得進士中的武濟川“材質最陋,問對失次”,便將其黜落。

由於武濟川與權知貢舉的翰林學士李肪是同鄉,宋太祖懷疑李疇徇私袒護。

恰好在這時,落第舉子徐士廉等人又擊登聞鼓,狀告李疇用情取捨,錄取不公。

宋太祖下令將考試終場而沒有被錄取的考生選出157人,連同已被錄取的38人,參加由他本人親自主持的複試。

考試的結果,錄取進士26人, 諸科103人,而李防原來錄取的38人中,有10人被黜落。

殿試實行之後,皇帝直接控制了科舉考試的最後一關,新進士由知貢舉官的門生,變爲了“天子門生”。

由於殿試對抑制權貴子弟升進、鞏固皇權非常有效,從此,皇帝親臨殿試成爲定製,解試、省試、殿試的三級考試製度得以確立。

宋朝時期對科舉制度都做出了哪些規定?有何目的 第2張

但從宋朝殿試的產生來看,它是爲着防弊的直接目的,所以宋太祖就曾得意地對大臣 們說:“昔者科名多爲勢家所取,朕親臨殿試。盡革其弊矣。”

殿試最初實行的時候,和其他各級科舉考試一樣,“皆有黜落”,是不等額的淘汰性考試。

根據皇帝臨時的旨意,“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省試合格了,殿試並不一定能過關。

很多人在這漫長的科舉之路的最後關口,往往功虧一 簣,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累經省試取中,屢摒棄於殿試”。

再加上“遠方之士,殿試下第,貧不能歸,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 (《邵氏聞見錄》卷二)

這也實在體現不了皇帝對士人的體恤和關愛,達不到以科舉爲誘餌、牢籠士人的目的。

在離及第只有一步之遙時被殘酷地黜落,一些舉子深深地失望,乃至絕望,不惜鋌而走險,最後站到了皇權的對立面。

當時有一個名叫張元的舉子,博學多才,頗具韜略。由於多次參加殿試失敗,最後憤憤不平而投奔了西夏。

在宋夏戰爭中,爲元昊出謀劃策,侵擾宋朝邊境,成爲宋朝的心腹大患。

朝臣們都把這歸咎爲殿試黜落,嘉祜二年(1057年),宋仁宗“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 這年參加殿試的388名進士、389名諸科舉人全部被錄取。

從此,省試合格之後,科考最終及第便成爲定局,殿試成了不再有黜落的等額性考試,它的作用不過是排定名次,確定“天子門生”的名份而已。

三:鎖院和別頭試

在唐朝,朝廷的科舉考試由吏部主持,具體地說,最初是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後來改爲吏部侍郎主持。

由於主持考試的部門和官員是相對固定的,所以容易出現賄賂和請託。

宋朝主持會試的考官,由皇帝臨時指定,因爲是臨時性的,所以稱爲“權知貢舉”。

“權知貢舉”不常任,年年不同。

此外,皇帝還會指定同知貢舉二三人,作爲“權知貢舉”的副職。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蘇易簡權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由此建立了鎖院制度。

鎖院就是在考選期間,考官進入貢院,關閉院門,暫時斷絕和外界包括家人的聯繫。

考官在院中擬定考題、收領試紙、排定考生座位,一直到考試結束、排出等第之後,才能出院。

省試或禮部試的鎖院時間,一般期限是一個月,如果事情未完,可以延長十天。

鎖院制度因考官規避請託而建立,對於防止舞弊意義深遠。

除了鎖院之外,宋朝還實行所謂的別頭試。

別頭試又稱“別頭”和“別試”,是科舉考試中爲了迴避親嫌而採取的一種考試方法。

它出現在開元年間,在唐朝時興時廢,沒有成爲固定的制度。

宋朝的別頭試始於真宗時的張士遜,《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八》中記載:

“先是,監察御史張士遜爲貢院監門官。時貢舉初用糊名之法,士遜日: ‘主司有親戚在進士中,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乃自言引去。上是之,記名於御屏, 遂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皆移試別頭。”

宋朝時期對科舉制度都做出了哪些規定?有何目的 第3張

從宋朝雍熙二年(985年)省試時開始,規定考官及相關官員的子弟、親戚乃至門客,都必須迴避。

還要另派考官,另設考場,對他們另外進行考試,並規定特定的錄取名額,單獨錄取。

後來,別頭試逐漸推廣到國子監、開封府以及各路的解試。

只有殿試是皇帝駕臨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爲考官,亦不避,不實行別頭試。

四:糊名和謄錄

宋朝杜絕場屋之私最有效的措施,還在於糊名和謄錄。

所謂的糊名,又稱封彌,也就是將考生的姓名、籍貫糊住,或截頭去尾,編成字號,讓評閱試卷的官員不知試卷出於何人之手。

糊名法在唐朝就出現了,但只是應用於吏部試。

宋朝的糊名法始於殿試,淳化三年(992年),宋太宗御崇政殿複試進士,將作監丞陳靖上疏,請糊名考校,得到太宗的採納。

在此之後,糊名法逐步推行於省試、解試,所以宋人筆記中又有“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真宗時,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這樣一些不同的說法。

糊名之後,考官還可以“認識字畫”,根據筆跡知道試卷出自何人之手,這便導致了謄錄。

譽錄又稱易書,也就是將試卷重抄一遍。

考生交卷之後,由封彌院將試卷糊名,再送往謄錄院,由負責謄抄的書吏,用硃筆將整個試卷謄抄一遍。

最後不是將考生的原卷而是將書吏謄抄的硃卷送考官評閱,以堵住根據字跡或相約的暗號辨認出試卷的漏洞。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雖號至公,然尚未絕其弊。其後袁州人李夷賓上言,請別加謄錄。因著爲令,而後識認字畫之弊始絕。” (《能改齋漫錄》卷一)

謄錄最先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省試時實行,後來逐漸推廣到殿試和各類解試。

宋朝時期對科舉制度都做出了哪些規定?有何目的 第4張

“唯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宣向此中求。”北宋前期科舉制度建設的這些措施,使科舉制度在制度化和嚴密化的同時,也更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

由於這些制度的實行,使得“一決於文字而已”、“一切以程文爲去留”成爲可能。

這樣的做法,在當時就受到了有識之士的稱讚,歐陽修的說法就很有代表性: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蓋累聖留心,講求曲盡。以爲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爲一,而惟纔是擇。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爲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厚薄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後世也廣受稱讚,歷代相沿不改。

這些“至公亦至善”的做法,是科舉制度中可貴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內容和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