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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貞觀四年時間,爲什麼只有29人被判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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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中國現存第一部體例、內容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稱爲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爲代表的中國古代法典對朝鮮、日本、越南等國家的立法產生過很大影響,形成了中華法系。當下,我國正在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必要知曉唐律的來龍去脈,增加一些相關知識。

中國從夏朝開始就制定法律,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湯刑”、西周有“呂刑”等。春秋末年,一些諸侯國改變以往法律不公開的做法,開始公佈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執政子產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成爲“鑄刑鼎”。之後,各諸侯國紛紛效仿,公佈成文法成了一種普遍的做法並延續下來。

戰國時,魏相李悝在總結前人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法經》。秦國商鞅以《法經》爲藍本制定秦律。由此,中國絕大多數封建朝代都把主要法典稱爲“律”。秦朝有秦律,漢朝有漢律,魏晉南北各朝也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採唐前立法的衆長,取長補短,綜成唐律這一部著名法典。這裏以兩例證之:

一是唐律採用的“律”源自於商鞅的“改法爲律”。商鞅是著名的法家人物,姓公孫,名鞅;因在秦國變法有功,受封商邑,號“商君”,所以人們習慣稱其爲商鞅。他小時候就與許多孩子不同,特別喜愛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學”的說法。這爲商鞅以後能在秦國主持變法、治理國家打下了堅實基礎。

公元前361年,商鞅攜帶李悝制定的《法經》前往秦國,深得秦孝公賞識,獲得委任主持變法。商鞅變法的範圍涵蓋農業、軍事、法律等諸多領域。僅在法律領域中就有“改法爲律”,即把《法經》改稱爲秦律。“律”這個詞在秦國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樂領域裏的音律。商鞅首創把主要法典稱爲“律”後,律作爲一個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脫穎而出,而且還使法典的內容更具規範性。

二是唐律採用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組成。封建制五刑從奴隸制五刑發展而來。奴隸制五刑是墨、劓、剕、宮、大辟,主要由肉刑和死刑構成。在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演變的過程中,有過一個重要的刑制改革事件,即緹縈上書漢文帝的事件。漢文帝十三年,太倉縣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處以肉刑,押至長安受刑。淳于意生有5個女兒、沒有兒子,那時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門。在押往長安前,他十分不高興,埋怨自己沒生兒子,關鍵時刻無人陪同去長安。此時,最小的女兒緹縈挺身而出,決定伴隨父親前往長安受刑。

到達長安後,緹縈給漢文帝上書,共分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說:自己的父親犯了罪,但不是一個貪官污吏,“齊中皆稱其廉平”。第二層意思說:肉刑有很大弊端,“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層意思說:自己願意降爲官婢女,“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漢文帝看後十分動情,決心改革肉刑,邁出了中國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爲主的奴隸制五刑逐漸向以自由刑爲主的封建制五刑演變。唐律採用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漢文帝改革刑制在內的歷史成果。

唐朝貞觀四年時間,爲什麼只有29人被判死罪?

唐律是一個集合概念,是唐朝頒行所有律的統稱。唐朝頒行的律都以年號爲名稱,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永徽律疏》《開元律疏》等。這些律中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來,故《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詞。元朝時,把《永徽律疏》改名爲《唐律疏議》,並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後頒行的每部律都對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訂,以致唐律內容精益求精,更適合時代的變化。《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加以制定,共有12篇500條。唐太宗即位後,用了11年時間對《武德律》進行修訂,頒行了《貞觀律》。《貞觀律》對《武德律》的內容作出較大修訂,包括減少死刑和流刑的使用、完善復奏制度等。《貞觀律》的修訂使律條比較完善,以致其成爲唐律的定本,以後的律條改動很少。

在《貞觀律》的制定過程中,有不少值得點讚的地方,這裏僅舉兩例:

一是增加了“五復奏”。復奏是一種在罪犯已被司法機關判定、皇帝審定爲死刑之後,在死刑執行前再由皇帝勾決的制度。“三複奏”指的是一天之內由皇帝勾決三次;“五復奏”是指兩天之內由皇帝勾決五次。這是一種對皇帝司法權力的制約,也是一種慎刑的表現。

復奏制度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貞觀律》前已有“三複奏”制度。唐太宗錯殺張蘊古以後,又增加了“五復奏”制度。當時,張蘊古任大理丞,審理了一個被告人爲李好德的案件,認爲此人精神不正常,於是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應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張蘊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個地方的刺史。監御御史權萬紀發現這一情況後,便彈劾張蘊古,認爲他徇私枉法、謊報案情,企圖放縱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權萬紀的彈劾後,一怒之下,便判殺張蘊古,“斬於東市”。錯殺張蘊古之後,唐太宗後悔用刑太重。於是規定,在京師發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復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適用“三複奏”制度。由此,唐朝便有了“三複奏”和“五復奏”兩種復奏制度。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執行。唐太宗在制定《貞觀律》時,覺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被適用了死刑,於是決定增設“加役流”刑。此刑重於一般流刑,又輕於死刑,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過適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來。改死刑爲加役流刑的律條有50條,《貞觀律》的用刑也因此比《武德律》更輕了。

唐高宗即位次年頒行《永徽律》,保持了《貞觀律》的內容。考慮到司法官對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舉考試要有標準的答案,對《永徽律》律條作出官方解釋適時出臺。於是,《永徽律疏》頒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條和疏議兩部分構成,疏議是對律條的解釋。在中國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爲《永徽律疏》首創,也爲以後有的律典所繼承。

唐朝貞觀四年時間,爲什麼只有29人被判死罪? 第2張

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頒行《開元律疏》,對《永徽律疏》作了微調。微調的原因主要是避諱、地名的改變等,但在體例、內容方面無大的變化。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開元律疏》實爲《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頒行以後,得到了有效實施,成爲造就“貞觀之治”“永徽之治”和“開元盛世”的一個重要因素。據統計,貞觀四年全國判決死罪的只有29人,開元二十五年全國判決死罪的也只有58人。這在中國古代史上十分罕見。

優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實施效果,使唐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一方面,唐朝以後的宋、元、明、清各朝,雖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這些法典皆以唐律爲楷模。

《宋刑統》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體例、內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當然,它也有一些變化,主要是採用“刑統”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內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還設置“門”,改變了法律中只有律條不設門的做法。然而,這些變化都沒有擺脫唐律的基本體例和內容。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體例上與唐律有所不同,法條也增加至2539條,但許多內容都取自唐律,特別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捕亡等篇中的內容,唐律痕跡十分明顯。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都減至7篇,律條則分別減至460條、426條。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稱仍在其中出現。據統計,唐律的內容在這兩部律典中佔了一半以上。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與《大明律》進行比較,著有《唐明律合編》一書。薛允升先後出任山西按察使、山東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書等職。在工作中,他感到《大清律例》不夠理想,卻又不好公開直言,於是便把自己的想法寫入跟《大清律例》相似的《大明律》與唐律的比較中。經過逐條比較,最後得出《大明律》用刑是“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結論。這一結論說明,唐律用刑比較平緩,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用刑比較極端,不是理想的律典。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發展吸引了當時世界上的許多國家,特別是中國周邊的國家,紛紛派出遣唐使到中國取經,包括學習、移植唐律。這些國家包括朝鮮、日本、越南等。

朝鮮的高麗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體例和內容。公元10世紀時制定的《高麗律》,篇目共有13篇,其中12篇源於唐律,內容也大多來自於唐律。《高麗史·刑法志》講得很實在:“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亦採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

日本也較爲虔誠地學習、移植唐律。日本在公元7世紀至10世紀間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特別是《大寶律》和《養老律》,在體例和內容上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學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說:“從7世紀下半葉開始,特別是8世紀至10世紀,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時代,日本製定並頒佈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

越南也是一個受唐律影響很大的國家。公元1042年頒佈的《刑書》和公元1230年頒佈的《國朝刑律》大體依循唐律,體例中的衛禁、戶婚、詐僞、捕亡、斷獄等篇目名稱和內容中的十惡、八議等規定皆取自唐律。

總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強的古代律典,不僅對中國封建朝代的立法產生過很大影響,而且對當時周邊國家的立法產生過重要影響。這種影響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爲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佔有重要一席。今天,要了解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讀唐律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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