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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議罪銀”制度:什麼人才有資格花錢免罪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8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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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年間,官場上流行一種“議罪罰款”的制度,說白了,就是官員犯了錯,上繳一部分“議罪銀”便可免罪。這是有明確條文規定的,比如在《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四十八中載明:“官員承問引律不當,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及應擬‘監候處決’人犯錯擬‘立決’者,承審官降一級調用,審轉官降一級留任,臬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罰俸開始施行時,主旨只是針對一些較小的過錯,在尚不足以撤職、降職的前提下使用一下,讓官員感到有點兒“心疼”,以便從此更加嚴謹爲官。但到後來,事情悄悄發生了變化。

清朝“議罪銀”制度:什麼人才有資格花錢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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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當時被罰款的封疆大吏李質潁給乾隆皇帝的一篇奏疏:“奴才李質潁謹奏,爲仰懇聖恩,俯準寬限事……奴才於浙江巡撫任內未行奏參王燧,情願罰銀十萬兩,粵海關監督任內奏事錯誤,情願交銀二萬兩。四十六、七兩年關稅盈餘短少,部議賠銀三萬六千餘兩。廣東鹽案不實,情願罰銀十萬兩。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過造辦處廣儲司共銀十四萬兩,其餘十一萬六千餘兩,理宜竭力湊繳,按限完納,庶於寸衷稍安。但現在變產湊交,一時售賣不及,又恐有誤限期。奴才晝夜惶悚,無計可施,唯有叩懇聖主恩施格外,準於明年起每年作爲二季,交銀一萬五千兩,奴才得以設法竭力,及時估變交納。”在這封奏疏中,李質潁承認先後幾次工作中出現失誤,“情願”上繳罰銀,但一時難以湊齊,請求寬限。雖然此疏有哭窮的表演成分,但動輒數十萬兩銀子,對誰都不是個小數,已完全超出受罰者應得的薪俸和養廉銀的總和。這麼多錢,已不僅僅是對官員的懲罰,而是刻意搜刮了。由懲治手段轉換爲斂財目的,稱得上是遺患無窮。

首先,這些“議罪銀”沒有明確的數額,伸縮性極大。全靠當事人根據所謂的實際情況把握,是多是少只憑一張嘴,誰的嘴大誰說了算。皇帝不說罰多少,受罰者自己報數就只能往高裏說,萬一報少了,皇帝不滿意,給頂回去,那就算白報了,喪失了繳錢免罪的機會。這種潛規則自然成了破壞制度的重要一環。

其次,交了錢就可以免罪。受罰者食髓知味,會喪失對瀆職違章的警惕。反正花錢就能擺平,那就犯了受罰,罰了再犯,千錘百煉。花錢免罪無疑是對罪惡的包庇與縱容,從而引發社會對善惡判斷的失序。

第三,受罰者白花花的銀子拿出去了,他還得拼命把這些錢掙回來。即使不爲盈餘,他也得把這個窟窿堵上,想方設法摳錢。這種情況下,哪裏還有心思理政,哪裏還會想着爲民服務?他得先爲錢服務。最重要的是,他通過什麼方式搜刮錢財?當然是違法手段,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掙辛苦錢,猴年馬月也掙不夠這筆鉅款。於是,一層層盤剝下去,最後都轉嫁到底層百姓身上。

清朝“議罪銀”制度:什麼人才有資格花錢免罪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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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被罰的錢哪裏去了呢?如果進入國庫,用於發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罷了。而事實上這些錢最後都進了內務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賬戶。據說,廣儲司銀庫所收罰款,每月都要將數目開單呈報給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開報時要逐項列報罰款人之姓名,繳款數目,以及已繳未繳情況,再由和珅轉奏皇帝。皇帝精着呢,誰少給了都得收拾他——官員犯錯,皇帝得錢,豈不快哉。到最後,那些高級官員成了皇帝的“白手套”,專替最高決策者搜刮,最高決策者成了罪惡之源。

說起來,“議罪銀”也不是誰都能繳的,這還有個資格的問題,最起碼得跟皇帝有着很深的淵源或者交情。皇帝恩典你,纔給你這樣的機會。實在不行,也可以走“上層路線”,通過皇帝的大管家和珅來完成。和珅一輩子沒做過地方官,沒有在基層刮地皮的經歷,卻坐擁海量財富,是何原因?據靠譜的專家分析,這些財富大部分來自於“議罪銀”的回扣或者是通過給皇帝和官員拉皮條得來。來看看和珅與其助手福長安給皇帝的一封奏疏:“查奇豐額於五德在織造任內縱容伊子,不行參奏一案,前奉諭旨,將奇豐額革職來京,交軍機大臣究訊。茲奇豐額已於本日來到熱河,臣等遵旨訊問。奇豐額伏地碰頭跪稱,我係內務府世僕,由刑部司員蒙恩補放道員,後擢藩臬兩司,用至江蘇巡撫,理宜倍加感激,於地方一切認真查辦,乃五德在江蘇織造任內縱容伊子永泰任意苛刻,以致胥役人員心懷抱怨,商賈觀望不前,稅銀短絀,我於彼時不能即行參奏,僅令五德速遣伊子回京,直待降旨詢問,始行奏出,實屬糊塗荒謬,辜負委任。復蒙格外天恩,不即從重治罪,僅予革職,愧懼慚悚,無地自容。今情願罰繳銀四萬兩,並求轉奏賞給苦差,以期稍贖前。”奇豐額包庇下屬被追查,繳了四萬兩白銀,希望免罪之外,還希望再給個官當,即所謂“賞給苦差”,並通過和珅給皇帝上奏。和珅在這中間能白替他傳話嗎?少給了都不行啊。而“英明”的乾隆皇帝只批示了三個字:“知道了”,其實就是認可了。

清朝“議罪銀”制度:什麼人才有資格花錢免罪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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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個叫尹壯圖的官員,對“議罪銀”意見很大,上疏請求“永停此例”。乾隆雖然生氣,但也不敢否認此事,便跟他講道理:第一,奏請永停罰銀之例,想法不錯,這個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撫難免偶有過誤,且又非貪污受賄之罪(議罪罰銀本來就會帶動貪污,乾隆是揣着明白裝糊塗),若因此革職查辦一時找不到替代者。從愛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罰款的方式進行薄懲。第三,罰繳的議罪銀都留爲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貪縱營私的督撫均繩之以法了,從來沒有以罰銀倖免的人(全是睜眼說瞎話)。

尹壯圖自然不服,繼續上疏跟乾隆鬥嘴。乾隆可不慣着他,不久就把他革職了。直到嘉慶皇帝主政,才恢復其職務,但“議罪銀”造成的危害卻再也抹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