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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子:老公你敢有外遇 我就告你上法庭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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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讀宋人筆記,讀到兩則宋朝女子狀告丈夫(未婚夫)的故事,覺得很有意思,且錄下來。第一個故事原載於宋人筆記《青瑣高議》,明代的馮夢龍整理宋元話本小說時,將它改編成《宿香亭張浩遇鶯鶯》,收入《警世通言》。

故事說的是,宋時洛陽有一才子,姓張名浩,與鄰家女子李鶯鶯在宿香亭訂下婚約,並互贈信物。但張家尊長後來卻給張浩訂了另一門親事,女方爲“累世仕宦、家業富盛”的孫家之女。張浩“不敢抗拒,又不敢明言李氏之事,遂通媒妁,與孫氏議姻”。但他卻又不能忘舊情,託人告訴鶯鶯:“浩非負心,實被季父所逼,復與孫氏結親,負心違願,痛徹心髓!”鶯鶯說:“我知其叔父所爲,我必能自成其事。”李鶯鶯怎麼“自成其事”呢?她以一紙狀書,將張浩告上法庭,說她與張浩私許終身,“言約已定,誓不變更。今張浩忽背前約,使妾呼天叩地,無所告投!切聞律設大法,禮順人情”,請法官主持公道。

宋朝女子:老公你敢有外遇 我就告你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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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訟的府尹於是傳喚張浩到庭,問他:“你與李氏既已約婚,安可再娶孫氏?”張浩說:“與孫氏的婚事爲叔父所逼,實非本心。”府尹又問鶯鶯:“爾意如何?”鶯鶯說:“張浩才名,實爲佳婿。使妾得之,當克勤婦道。”府尹說:“天生才子佳人,不當使之孤零。我今曲與汝等成之。”於是判張浩與李鶯鶯履行原來的婚約:“花下相逢,已有終身之約;中道而止,欲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深有所傷,論律文亦有所禁。宜從先約,可絕後婚。”

張李“二人再拜謝府尹,歸而成親。夫婦恩愛,偕老百年”。這個故事中的李鶯鶯,可謂是一個敢於追求自由戀愛與自主婚姻的巾幗豪傑。

第二個故事記載於南宋洪邁筆記小說《夷堅丙志》卷第十四。話說唐州比陽縣有一富商,叫做王八郎.(這名字起得,哈)。這一年,王八郎至江淮經商,“與一倡綢繆”,就是說,跟一個風塵女子好上了。因爲有了外遇,王八郎每歸家,“必憎惡其妻,欲逐之”。對老婆左看不順眼,右看不順眼,想找個藉口休掉她。但王八郎的老婆,是個有智慧的人,她先穩住負心的王八郎,說:“與爾爲婦二十餘歲,女嫁有孫矣,今逐我,安歸?”我們結婚都二十多年了,外孫女都會打醬油了,你要休掉我,我能到哪裏棲身?

王八郞“又出行,遂攜倡來,寓近巷客館”。這邊廂,他的結髮妻子“在家稍質賣器物,悉所有藏篋中,屋內空空如窶人。”王八郞“復歸,見之,愈怒”,說:“吾與汝不可複合,今日當決之。”妻子這次不再低聲下氣,奮然曰:“果如是,非告於官不可。”既然如此,那麼咱們法庭上見吧。即執夫袂走詣縣,縣聽批離,而中分其貲產。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准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

宋朝女子:老公你敢有外遇 我就告你上法庭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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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郞“欲取幼女”,要爭對幼女的撫養權。妻子說:“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覺得有道理,將小女兒的撫養權判給妻子。妻子“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買瓶罌之屬,列門首,若販鬻者。”即在家做點小生意。前夫王八郞一日經過其門,問她:“此物獲利幾何?胡不改圖?”這小生意有什麼利潤,不如改做其他生意。前妻叱逐之,曰:“既已決絕,便如路人,安得預我家事?”

自是夫妻(應該是說前夫前妻)不復相聞,後來幼女長大,嫁給方城田氏,此時,王八郞前妻“所蓄積已盈十萬緡”,都給了女兒當嫁妝。這個故事中的王八郞前妻,也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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