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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掃黃力度驚人:老鴇被斬首妓女被流放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6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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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爲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爲娼優者,杖一百”。明宣宗更是發動了中國第一次大規模掃黃,太平天國時期因爲法令嚴苛,甚至使娼妓絕跡。

宋代禁止官員狎妓 公元前645年,在徵得齊桓公的同意後,管仲創辦了中國第一所官辦妓院,名叫“女閭”。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唐代是妓業的地位最高的時代。歷史上赫赫有名的薛濤就被當時的省級領導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賞識,讓她參與原來由幕僚們做的案牘(官方文件)方面的處理工作,其實就相當於現在政府公務員的角色。韋皋差點還上報總部朝廷,正式下個文件讓薛濤轉正。

古代掃黃力度驚人:老鴇被斬首妓女被流放


影視劇中的古代妓女

唐代之後,妓女的地位開始下降。 兩宋,妓業依然是合法的。柳永因爲尋花問柳成爲著名的偶像詞人。但他也因爲這個愛好,而絕於仕途,可見宋代對妓女的看法已經走下坡路了。 以後,朝廷都有明確的規定,官員可以讓官妓陪酒、陪舞,但不能陪睡。如果違反,輕則打幾十大板,重則開除公職,貶爲庶民。公款吃喝,再找“三陪女”,更是絕對犯忌。

《名公書判清明集》有一判例,南宋時崇安知縣因“日日宴飲,必至達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遭奏劾,最後被降爲縣主簿。即使不是公款消費,如果官員參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會,也要被處分:“諸州主管常平官,預屬縣鎮寨官妓樂及家妓宴會,依監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減。” 宋代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明宣宗發動大規模掃黃 明朝初至中葉娼妓業尤爲發達。許多達官顯貴不問朝政國事,沉溺於歌舞昇平、燈紅酒綠之中;名流賢達狎妓冶游、尋歡作樂。後來,還出現了研究、評價妓女的《嫖經》,成爲當時的狎妓指南。當時妓女滿布天下,大都會有數以千計之多,就是窮鄉僻壤,也不乏其人。 明宣德四年,也就是公元1429年秋天,30歲的明宣宗朱瞻基對這種社會現象受夠了。

明宣宗朱瞻基是明仁宗的長子,生於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是一位能文能武的明君。他稱帝時,國家政綱鬆弛,官員日益腐敗淫逸,終日紙醉金迷,縱情享樂。登基的第四年,朱瞻基終於無法忍受滿朝文武的生活作風日益敗壞,決定在全國裁汰官妓,嚴肅法紀,阻止帝國官員們沉溺於腐朽荒淫的私生活。

清代開始“法律禁娼” 清代的禁娼可以說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掃黃”的聲勢很大,一時頗有效果。以當時全國著名的“紅燈城市”揚州爲例,當時的性工作者便很緊張。揚州自隋唐起性產業便十分發達,雖然朝廷“掃黃”,但娼妓並未能禁絕,“私窠子”、“半月門”、“揚濱”、“船孃”這類暗、私娼繼續活動。

古代掃黃力度驚人:老鴇被斬首妓女被流放 第2張


清代妓女照片

這些性工作者對“掃黃”信息很靈通,風聲一緊,她們便“集體消失”。清初文人吳綺在《揚州鼓吹詞》序中是這樣說的:“一逢禁令,轍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設教坊司。但順治皇帝曾兩次裁減教坊女樂,宮中搞活動時,培訓48名太監替代樂妓。順治皇帝在首次娼後,便選出48名太監替代樂妓歌女。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樂,開始禁娼,從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運動”。

古代掃黃力度驚人:老鴇被斬首妓女被流放 第3張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則直接裁革女樂。 康熙皇帝繼承了順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復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頒佈的律例上明文規定:“夥衆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爲首照光棍例斬決,爲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爲奴。”康熙年間,清廷還禁止京城內演唱秧歌,不許秧歌藝人逗留京城。還頒詔禁止刊賣淫詞豔曲,禁止良家子弟演戲。康熙四十八年,敕各地官員,嚴禁地方的“千百成羣、男女混雜”的羣體性娛樂活動,嚴禁印刷出版淫詞小說。還有,北京內城不許開設戲館的禁令,也是康熙年間頒佈的。

雍正皇帝下令全國廢除樂籍制度,國家不再正式供養妓女。官員嫖妓在制度上被明令禁止的。嘉慶皇帝進一步加大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力度。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訂的《大清律》規定:“京城內外拿獲窩娼至開設軟棚,日月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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