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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倒垃圾要剁手:解析古代人嚴苛的“環保法”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6.0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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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重視環保“不可以爲天下王”中國古人很早就意識到了人與環境的關係,甚至將保護環境提到政治高度。世界上最早的“環保治國”理念,便是戰國時期趙國著名思想家荀子提出來的。他在《荀子·王制》中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意思是在草木開花結果的時候,不能砍伐山林,踐踏和破壞草木的生長。荀子將之稱爲“聖王之制也”。  

亂倒垃圾要剁手:解析古代人嚴苛的“環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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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是趙國人,但成名卻在齊國。他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齊國稷下學宮的祭酒一職。“稷下學宮”是齊國一所地位與今北京大學相當的官辦高等學府,祭酒則相當於今首席教授。這與齊國尊重知識分子、重視環保有直接關係。比荀子大概早四百年的齊國上卿管仲,便是位環保專家。他在任時倡導環保治國,稱“爲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爲天下王”。此話見於《管子·地數》,說得比荀子便直接:不搞好環保,便不可擔任國家領導人。他根據秋夏秋冬四個季節的不同環保要求,提出了環保“四禁”概念。據《管子雜篇·七臣七主》所記,其中之“春禁”是:“無殺伐,無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斬大山,行大火,誅大臣,收谷賦。”就是春天不要殺伐,不開挖大丘陵,不焚燒大沼澤,不砍大樹,不開鑿大山,不放大火,不殺大臣,不徵收谷賦。這不只提出了環保問題,還考慮到了民生。當時齊國能成爲“春秋五霸”之首,與此不無關係。

2.舜設世界上最早“環保部”虞那麼,古代有專門的環保機構嗎?據清代黃本驥編纂的《歷代職官表》,中國古代早期的“環保部”叫“虞”。“虞”,既是機構名,又是官銜,其很大一部分職能與今天的環保部相同,但職責範圍更大,包括了山、林、川、澤的保護與治理。在上古傳說中的“五帝時代”,人們對大自然更依賴。根據司馬遷的《史記·五帝本紀》記載,舜上任後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根據當時的需要,分設九官。這相當於現在的九個部委,設有正、副長官22人。這些部門長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領集體商討,公開推薦出來的,其中就有“虞”。虞的編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書·堯典》也記載了舜任命伯益做“環保部長”的事。國內有環保學者認爲,舜所設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環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環保部長”。伯益的確是環保專家,他是治水專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發明了水井,保證人類飲用水源免受污染;他還是動物保護權威,即《漢書·地理志》中所說的 “伯益知禽獸”。

“虞”作爲環保機構被保留了下來,在周代,編制更大,分工更細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澤虞等四個平行部門,統統歸“地官司徒”領導。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國學者埃克霍姆稱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秦漢時,“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國之後,又恢復了“虞官”。唐、宋、明、清諸時期,朝廷均設有虞衡司。3.秦《田律》規定“毋敢夜草爲灰”《逸周書·大聚篇》記載,大禹在任時頒佈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綱罟,以成魚鱉之長。”春季實行“山禁”,夏季實行“休漁”。 

亂倒垃圾要剁手:解析古代人嚴苛的“環保法”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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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既保護了環境,也保證了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據西漢劉向《說苑·指武》所記,公元前1050年前後,周文王在攻打崇國時出臺“伐崇令”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即不得毀壞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樹木,不得破壞崇國人民的生活環境和設施。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出現了真正意義的“環保條款”。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11號秦墓出土的秦簡中,一部分記錄的是秦國的法律,後整理成《秦律十八種》。

“環保條款”記錄在其中的《田律》上,這被看成是中國最早的“環保法”。《田律》除了規定春季不準亂砍亂伐外,還有多條環保規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謂“雍堤水”;不是夏季不準焚燒草木灰當肥料,即所謂“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呂氏春秋·士容論》也提及了秦國這類“禁燒”規定,有“澤人不敢灰僇”之說,即不準在澤中割草燒灰。在當時的齊國,同樣有類似的不準隨意放火燒荒的規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這意思。

後代相關環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燒”條令,如《唐律·雜律》規定“非時燒田野者”要被嚴懲。據《宋刑統》,所謂“非時”,是指每年陰曆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外的時間。南北朝還出現了“禁燒”保護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規定。《北齊書·文宣帝紀》記載,北齊天保九年(558年)春,皇帝高洋下詔規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時行火,損昆蟲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個月內燒荒,其它季節一律禁止。4.周代“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那麼,如果違反環保法令怎麼辦?古代的處罰比現代“環保法”厲害多了。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規定“有不如令者,死無赦”。如果有人敢不遵從禁令,一律處死,且不得說情赦免。但“伐崇令”畢竟是戰時環保禁令,正常情況下又如何?也嚴厲,在齊國便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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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地數》中有這麼一說:“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破壞封山行爲是死罪,不得赦免;有違犯禁令的,左腳踏進,砍掉左腳;右腳踏進,砍掉右腳。這比“伐崇令”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種爲保護環境而剁斷肢體的殘酷懲罰,其實在殷商時期已出現。《韓非子·內儲說》記載:“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把灰燼這類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發現後將被剁手。後來古人對破壞環保的處罰有所放鬆,但也不輕饒。如在唐、宋兩代,隨便燒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笞五十”;“伐毀樹木”的,則以偷盜罪論處。至於保護水源方面的規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規定“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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