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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税和丁税的區別 人頭税和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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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税,外文名capi tation,意思是按人口徵收的税,是種向每一個人課徵相同,定額的税種(有別於所得之百分比)。

人頭税和丁税的區別 人頭税和土地税

  西方人頭税

在美國部分地區,人頭税曾被用來當投票資格;主要目的為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的投票權(但同時又設立祖父條款來保障貧困白人的投票權)。英國岡特的約翰和撒切爾夫人也曾分別於14及20世紀徵收人頭税。

加拿大也曾於1885年通過1885年華人移民法案,向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徵收$50人頭税。其用意在阻擾低層華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完工後繼續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歡迎負擔得起人頭税的華人富商移民。在發覺人頭税並不能有效遏止華人移民之後,加拿大政府將税額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別加到$100及$500。該税到1923年被更嚴厲的排華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為百多年前向華裔移民徵收人頭税正式道歉,預料將會賠償受害人及遺孀,當時加拿大總理史蒂芬·哈珀特意用粵語(最多加國華人説的語言)宣佈“加拿大道歉”。據估計,曾經付過人頭税的華人約有8.1萬人,至2006年仍在世的只剩下約30人。

中國丁税

古代中國政府歷來抽取丁税(即人頭税,丁指男丁,壯年男性勞動力),在歷次税收改革中被數次併入徵税,又數次重新衍生出來。

伊斯蘭吉茲亞

昔日有伊斯蘭國家向非穆斯林人民徵收稱為“吉茲亞”的人頭税。

參看

華工

人頭税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