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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自古就有,古代刑法是怎麼處置人販子的?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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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自古就有,古代刑法是怎麼處置人販子的?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說起人販子,如今社會當中也是充斥着這些敗類,很多人都是恨得咬牙切齒。這些人販子還屢禁不止,不知道破壞掉了多少家庭,殘骸可多少無辜兒童。現在這個社會,每一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而且很多家庭又都是獨生子女,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將其培養。突然間孩子被人拐跑了,那種痛苦只有更苦,每有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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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對於這些人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不然難以制止這樣的行爲繼續發生,一個孩子關乎着一個家庭的命運。

那麼在古代,是如何對付人販子的呢?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爲“略賣”。

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爲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

《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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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將拐賣行爲與羣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

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

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爲奴婢者,絞;爲部曲者,流三千里。爲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僞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

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時期,朝廷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更加完善,但在懲治方面,刑罰卻有所減輕。

大明律中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爲奴婢、爲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賣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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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年間,法律有所改動:設方略誘取良人及拐賣良家子女者,無論買賣交易成否,都要發配充軍。

累犯者,遊街示衆一個月,發邊充軍,本人死,子孫接替。

然而,對於那些故意殘害兒童的人販子,一旦發現那就是凌遲處死,沒任何餘地。

在明朝的時候,有一個叫“採生折割”的罪名。

通俗的說,就是故意致使兒童殘疾,這個罪在當時是非常嚴重的。

一經發現犯罪人,抓拿,然後等待他的是凌遲,而且是不論主犯和從犯,均是同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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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時候,就發生了這麼一件案子,當時罪犯已經70多歲了。

但是當時的皇帝嘉慶帝依舊不放過,下令凌遲處死,想想可知,這嘉慶是多麼的痛恨這些人渣。

這個罪犯叫張良璧,安徽人,50多歲的時候沉迷於一種巫術,認爲吸食女嬰的精髓能夠延年益壽。

16年的時間裏,殘害了16名女嬰。

有女童發現,老頭張良璧常把小夥伴抱回家,就報告了大人。

大人們立刻想到了“採陰補陽”,於是向官府告發了張良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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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璧交代了作案細節:誘拐女童後,以迷藥吹進女童的鼻孔。

女童昏迷後,張良璧就用銀管插入女童陰部,數日或十數日吸取“精髓”。

事後,女童不死,就被送回其家。

這些人中只有五個人僥倖活了下來,其中一人終生殘疾,其餘十一人都先後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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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皇帝下令:“張良璧舐吸嬰女精髓,前後共十六人。

致斃女孩十一人,成廢一人,實屬窮兇極惡,人形獸性着由四百里傳諭錢楷。

接奉此旨即先將該犯凌遲正法示衆,傳齊十六家親丁環視,以快人心而抒衆憤……着即凌遲處死。”

歷代對拐賣婦女兒童者都嚴懲不貸,這類犯罪不僅傷害被害者本人,對其家人也帶來難於修復的心靈創傷。

有的犯罪行爲人神共憤,令人髮指,可謂喪盡天良、泯滅人性的禽獸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