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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北宋及歷史上首部刊印頒行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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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當時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並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爲歷史上首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宋刑統》:北宋及歷史上首部刊印頒行的法典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由宋太祖詔令頒行全國。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頒佈《大中刑律統類》,將《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爲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爲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爲《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爲後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統”取代“律”,成爲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大周刑統》。

宋朝沿用該立法模式,頒佈了《宋刑統》,並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一樣也是十二篇,除了個別要避諱的字外,內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見唐律對於《宋刑統》巨大影響。除了大量本朝的詔敕外,也收錄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詔敕,作爲參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請、減、贖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罰也有了一些變化,如凌遲刑的開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時期。

《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

《宋刑統》:北宋及歷史上首部刊印頒行的法典 第2張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變動。但其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宋刑統》自頒佈以後,雖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數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說「終宋之勢,用之不改。」

《宋刑統》雖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於當時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異常尖銳,政治經濟不斷髮生變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隨時頒佈的敕令作爲斷罪處刑的依據

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統》爲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後雖用編撰之時多,而終以《刑統》爲本”(《沈寄簃先生遺書》)。該書原刊本早已失傳,現在通行的是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範氏天一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