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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何積極意義?又有哪些侷限性?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5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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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時期有專門針對孕婦犯罪而制定的刑罰制度,這一制度有利也有弊,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晉書·刑法志》記載,到了景帝(司馬師)輔佐國政的時候,當時的魏法規定,犯了大逆不道罪的,連坐的範圍直到已經嫁出去的女兒。毋丘儉因爲聲討景帝,失敗後被殺,他的兒子毋丘甸之妻荀氏應連坐處死,她本族的兄長荀頤與景帝有姻親關係,上表給魏帝,乞求保全荀氏性命。魏帝下詔准許荀氏和毋丘甸離婚。

荀氏生的女兒毋丘芝,爲穎川太守劉子元的妻子,也應該按連坐處以死刑。因懷有身孕還沒執行,只是被關入監獄。荀氏請求何曾,何曾讓程鹹上議,請求改訂舊制。勸諫後,魏景帝下詔,按照程鹹所論改定律令。

關於這裏的主人公毋丘芝,原應該依法連坐處死。因爲毋丘芝已經懷孕,沒有立即執行,荀氏找何曾求情,何曾讓程鹹上書建議,觀點是已嫁婦女應該從夫家連坐受處罰,未嫁婦女應當從父母連坐受處罰。最後,景帝採納了兩人的建議,免除了毋丘芝的死刑,將其罰爲官婢。

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何積極意義?又有哪些侷限性?

雖然,本案的焦點後世認爲是出嫁女連坐問題,但是從孕婦角度分析,這也是執行死刑緩刑的經典案例。毋丘芝本已按照謀反連坐判處死刑,若並非她懷孕的身份,可能已經執行死刑了,也更輪不到她的母親找人替她求情。之所以有這個時機替她求情,也是她懷孕不能立即執行死刑,需等到產後方可執行的緣由。這依然體現了孕婦死刑的執行制度適用緩刑。

一、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的積極意義

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因爲是特殊犯罪主體的刑罰制度,考慮到孕婦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點,並非單純的懲罰罪刑,而是充分保護了無罪的胎兒,從立法來看,體現了中國古代立法制度的先進性。

1.符合人道主義的精神

人道主義是對人的地位、價值、使命、個性發展和本質等的思潮和理論,人道主義於歐洲文藝復興時期起源,發展成爲一種思想體系,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倡關懷、愛護和尊重人,維護人權,做到以人爲本,是以人爲中心的世界觀。

中國古代雖無人道主義一詞,但是中國在西周初期,已經可以證實出現了有關人道主義精神的內容。在《禮記·喪服小記》中有記載:“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人道之大者也。”還有《周易》雲:“立天地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這其中的人道一詞,都和西方的人道主義相通。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結合孕婦的實際情況,充分考量孕婦及胎兒生理及心理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謀反罪臣也沒有因此而拋棄對他們子女的照顧,在立法中對於孕婦給予同等的寬待,這樣的刑罰制度體現出了以人爲本的價值觀念,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人道主義精神。這種人皆有的惻隱之心的體恤思想在任何時代無疑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何積極意義?又有哪些侷限性? 第2張

2.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階級矛盾是階級產生以來出現的一種社會矛盾,是不同階級之間因爲政治、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和要求不同而產生的矛盾。如同前文所訴,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在立法目的上最爲重要的一項任務便是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個司法實際反映出,雖然謀反就是統治不穩定的最主要表現和威脅,但即使對謀反者殘忍,統治者對謀反者的子女也極力維護他們的生命權,這種實施“仁政”的方法,是爲了更好地向世人展示統治者寬大的胸襟,從而維護統治。

另一方面是達到警醒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一個好的法律制度不是爲了懲戒人,而是爲了預防犯罪。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制度作爲寬宥政策,並不是以懲戒爲目的,而達到預防之效果。從孕婦犯重罪後緩期執行,以及輕罪免刑或收贖等方式可以看出,古代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孕婦身體和心理狀況的,並非以懲戒爲主,但是也並非不懲戒,在合理範圍內對孕婦的犯罪行爲進行改造和警醒,這對古代孕婦犯罪產生了一定震懾效果。

二、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的歷史侷限性

雖然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具有優越性,然而從大的歷史背景上來看,它還是無法跳脫自身的侷限性。作爲封建社會的制度,擺脫不了封建統治的弊端。

1.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施刑的殘暴性和隨意性

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河中,專制集權是其最顯著的一大特色,皇帝推行專制主義,掌握着最高統治權。尤其在司法方面,皇帝搖身一變成爲最高司法官,握有生殺大權。中國古代,有孕婦被剖腹的殘暴案例,雖然是較少的個案,但是亦足以證明中國古代施刑的殘暴和隨意。

而且一旦危及到統治階級的統治,統治者便會毫不猶豫地撕去這層仁慈的面紗,予以嚴刑酷法進行鎮壓。懷孕婦女因親屬反、逆連坐的,是不能免除刑罰的,由此可知,中國古代統治者對孕婦的“仁”是以不危害統治秩序爲前提的。

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何積極意義?又有哪些侷限性? 第3張

這種恤刑與酷刑並存、文明與野蠻共生的情況,呈現出封建統治德治感化與刑罰工具性的矛盾與衝突,體現在實踐中就是封建社會的殘酷和黑暗。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設立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刑罰的目的實現的基礎上,對罪犯的寬宥。

而且諸如毋蘭芝,因爲舅舅和皇帝的姻親關係最後免於一死,而別的孕婦就沒有這麼優待的政策,沒有被處死刑是統治者的法外之恩,並不是法律規定了她本不該被判處死刑。這些都和皇帝個人的意志息息相關,這些都體現了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一定的隨意性,受君主命令的制約。

2.刑罰制度不能一以貫之

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之所以在論文方面參考很少,借鑑不多,主要也與該制度沒有通用的政策有關。例如:對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犯,歷朝歷代都有諸多規定,而且規定是延續的。

然而孕婦犯罪刑罰制度,雖然也有一定的連續性,但是歷朝歷代規定也多有斷檔的現象,這些都和朝代更迭以及統治者的思想有非常大的關聯,一些皇帝體恤百姓,寬宥政策就會得到推動,反之則不能。法律制度的不一貫性,會導致制度的實施沒有辦法形成一個統一的原則,也就無法評判是否公允。

3.法律執行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古代階級社會,王子皇孫與平民百姓在法律執行上差異很大。諸如前面記載肉刑收贖金,對於一般的家庭來說,贖金不是都能支付得起的,這在很大程度上無法保證被判處肉刑的孕婦都可以因此“監外執行”,而是偏向於有經濟實力的犯罪分子家庭。

毋丘儉案中,毋丘芝因爲有人幫助求情就可以免除死刑,而另外的孕婦卻並沒有這麼好的“運氣”,這也足以證明,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中的不平等性。

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有何積極意義?又有哪些侷限性? 第4張

4.忽視了母親對於子女的教育的重要性

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重視胎兒的生命權,所以死刑的犯罪,都是產後執行,然而孕婦本身並不會因此而獲得減免,這與古代忽視母親對子女的教育作用有着密切的聯繫。婦女很大程度上是作爲生育的“機器”,即使對她們採用了“寬宥”的刑罰措施,大多並非是考慮孕婦本身,而更多是出於保護胎兒的生命與健康的目的,讓她們存活,完全是爲了完成生育這一家族的使命。

然而,如同那些剛出生就失去母親的教導和哺育的孩子來說,他們又何其無辜?他們的成長當中缺少了親生母親這一角色,從人格發育、性格培養等各方面都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如同前面的案例中的王宇之妻呂焉和元愉之妻李氏,產婦在生產完畢不久就執行了死刑,完全沒有考慮到胎兒的成長會缺少母親的關愛以及哺育,這一點也是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中最大的弊端。

從這個角度看,雖然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充分考慮了胎兒的生命權,雖有其先進性,然而存在中國古代對於母親在教育方面功能的忽視這一缺陷。

結論

基於對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的具體內容以及特點的總結,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刑罰制度作爲中國古代恤刑制度的其中一個重要制度,還是進步的一面更多,積極意義大於其自身缺陷性。

綜合評價中國古代孕婦犯罪制度,雖然有很多的優越性,但是也擺脫不了歷史的侷限,諸如:皇權的干涉,王朝更迭造成政策不能形成一貫性的原則,法律執行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以及忽視了母親對於子女教育的重要性等缺陷。但是總體來說還是進步性影響大於其落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