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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犯哪些罪會判死刑?你知道哪些呢?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6.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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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在許多情形下,殺人是不償命的,如老公捉姦殺死姦夫,無罪,義勇者殺死劫盜之人,亦無罪,等等。

古代犯哪些罪會判死刑?你知道哪些呢?

古代稱死刑爲“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漢時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惡”重罪。

隋唐《開皇律》與《唐律疏議》對死刑犯的判決做了進一步的修訂,正式出現了“十惡不赦”之罪。如謀反、謀大逆(毀壞皇室宗廟、陵墓)、謀叛(背叛朝廷)、惡逆(毆打和謀殺尊長)、不道(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謀殺親屬)、不義(官吏間互殺,士卒殺官,學生殺老師等)、內亂(親屬通姦或強姦等)。另外,隋代以後,歷朝歷代也有對強姦、強姦幼女者判處死刑的,但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罰”權屬,所以死刑案件理論上得由帝王審批,而帝王或親自掌控所謂生殺大權,或授權有關專門機構行使死刑複覈的權力。

如唐代採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議刑和都堂集議制等特殊的複覈死刑案件的措施,這些中央機關地位很高。宋初實行的是州級終審制,不必報請中央覈准,刑部只是在死刑執行完畢後進行事後複查。北宋中期進行改革,死刑案須由提刑司詳復後才能施行,州級機關不再享有終審權,並逐漸形成爲一種制度,沿用至南宋。緊急情況下,也有暫時賦予知州以死刑終審權的例子,但不常見。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爲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爲“斬立決”、“絞立決”,後者爲“斬監候”、“絞監候”。凡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後決。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審覈批准。對於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刑部審定,都察院審覈,再送大理寺審理,而後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後覈准。對於秋後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覈。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三年開始實行的,且從此“永爲定例”,“每歲霜降後”進行,“歷朝遵行”,所以史稱“朝審始於天順三年”,成爲對在京立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古代犯哪些罪會判死刑?你知道哪些呢? 第2張

古代處決死囚,一般強調公開性,即“示衆”。讓民衆圍觀的意思,是希望達到震懾犯罪、維持封建統治秩序的目的。臨刑關懷讓法律“誅身”讓人情“誅心”對於死刑犯而言,在法律誅其身之前,古人還重視一個“誅其心”的過程,所謂“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也叫“臨刑關懷”。讓其認罪伏法。

《唐律》號稱“一準乎禮”;南宋法官也認爲:“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在調和“法”與“禮(人情)”的關係中,古人還強調了法律之外的倫常、息訟、恤刑、人情等方面的原則,這些原則直接影響到死囚最後幾個月或幾天的待遇優劣。

倫常方面,漢朝的法律有“聽妻入獄”的規定,即對娶妻無子的死囚犯,允許其妻入獄,待妻子懷孕後再行刑。“聽妻入獄”被公認爲古代憫囚思想的一個亮點。雖不能說此立法的用意是出於保障罪犯人權,但於倫常角度,有利於維護“五倫”中的“父子”之倫,客觀地保障了社會安定,不失爲好事一樁。但以現代人的觀念來看,這種做法對於死囚妻子生下的孩子來說,也是十分殘忍的。

恤刑方面,爲了防止濫殺,古代除在死刑審覈程序上嚴格把關外,還有其他的規定。如漢景帝時曾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症患者等(死刑犯),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

人情方面,除顧及倫常外,還有息訟的考慮。如通過讓罪犯親屬在執行前與死刑犯見面,“聽親戚辭決”,還當衆“示以犯狀”,若遇到死囚翻供,會立即終止執行。這樣做,既可安撫罪犯將死的暴戾之心,又可讓家屬心悅誠服,消除他們再訟的隱患。

另外還有“最後一餐”,即“斷頭飯”,特點是死刑犯有任意選擇吃什麼的權利,但在具體操作時往往是走樣了的,死囚說了並不算,而是由獄卒隨意安排,但飯食肯定要比平時的牢飯豐盛許多。

對死囚的“臨刑關懷”,一方面體現了對將死同類的某種文明,一方面還有迷信和祈求寬恕的意思:死囚接受了“關懷”,意味着與執行方達成了某種媾和,死後不會變成怨鬼報復執行人,同時也表示死囚在某種意義上最終接受了對自己的懲罰,使得執行死刑的過程更爲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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