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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紳在明清時期是怎樣的存在?他們爲何能參與地方管理?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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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紳是明清時期一個獨具特色的社會階層,他們學識淵博、風度翩翩;他們如閒雲野鶴、著書立說;他們看起來與世無爭,受衆人尊崇……他們實際上又作爲朝廷的“爪牙”管理着地方社會。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 明清“三紳”

說到“紳”,“紳士”或許是我們許多人最熟悉的一個名稱。舉止優雅、待人謙和、談吐得當,那麼這樣的男性就會被普遍認爲是一位紳士。可這樣的“紳士”和中國自古以來的“紳士”卻又不同。前者的來源是傳統英國紳士,而在中國,尤其是在明清時,“紳士”又與鄉紳、士紳等概念交織。

在明代,“紳士”分別指“縉紳”和“士人”。前者始見於漢代,在明清時是“鄉宦之家居者”的統稱。後者指代傳統的普通讀書人,包括獲得低級功名者。兩者的社會地位差距巨大,因而直到清末,不少紳都依然拒絕與士並稱。

士紳在明清時期是怎樣的存在?他們爲何能參與地方管理?

而“鄉紳”在明清基本等同於“縉紳”,主要是指已退休回鄉的官員或在職的本籍官員。後來這一概念還包括進士和舉人,但並未涵蓋低級的生員。“士紳”則多見於清代,主要指代在野並享有一定政治和經濟特權的知識分子羣體。如此看來,“士紳”與“鄉紳”類似,但“士紳”更側重說明他們的權力。

二、 明清士紳權力來源

都在野了,士紳又哪來的政治和經濟特權,甚至還能參與地方管理呢?我們都知道,明清時郡縣制只劃分到了縣一級。在縣之下中央政權就不再直接滲透。而伴隨科舉制的延續,“人累科舉”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士紳在明清時期是怎樣的存在?他們爲何能參與地方管理? 第2張

一方面,中央難以將精簡的官僚隊伍安排到各個村落而又需要對地方進行管理,一方面科舉的“窄路”與科舉的大部隊衝突越來越明顯,所以中央便開始培養一批新式“官僚”——士紳。

政府與士紳的聯繫是沒有法律明文限定的,不然郡縣制就不會在縣一級終止。現實中,政府往往會在縉紳中選拔一些官員。雖然選拔的標準並不唯一,但主要都是圍繞縉紳在地方的業績,諸如對民間秩序的維護、在經濟方面的貢獻等。縉紳在政府的偏袒中獲益,而政府則利用他們在地方的影響力和領導力,讓他們成爲政府在民間的“立法者”和“闡述者”。

於是在政府的有意爲之下,許多已經退休回鄉的官員和苦讀詩書而未通過常規科舉之路入仕的讀書人,都成爲了中央在地方的延伸,在政府的有形或無形授意下承擔起了一定的管理地方事物的責任。

三、 士紳與地方管理

士紳們參與的地方管理,總體來說是並未得到正式官治制度承認的“地方自治”。這使得士紳發揮作用的主要領域不是政府機構,而是鄉約的制定和執行。

早在明代初期乃至更早以前,在政府尚未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鄉約制度的時候,一些士紳就已經在地方嘗試推行鄉約。南宋末年,巴蜀知名學者陽枋出於“正齒位,勸德行,錄善規過”的目的就曾聯合八十餘人,參照《呂氏鄉約》在自己的家鄉合州巴川(今重慶銅梁東南)建立起鄉約體系。明宣宗時期,福建龍巖的士紳蔣氏父子也向同鄉百姓講解《藍田鄉約》,以維護當地社會穩定。

士紳在明清時期是怎樣的存在?他們爲何能參與地方管理? 第3張

而隨着鄉約制度在全國的推行,士紳即普遍成爲了地方官的“助手”,在鄉約制度中發揮着更大的作用:士紳多成爲民衆與地方官之間的紐帶,上傳下達。士紳還得到地方官的一些特許,幫助處理地方的民事,尤其是訴訟事務。而由於地方官幾年一任,往往面臨任期滿要調任的問題,所以常住家鄉的士紳還成了延續鄉約的紐帶。也正是因爲鄉約制度如此依賴士紳,許多鄉約便明文確定了士紳在整個體系中的種種責任和權力。

除了參與到維護地方社會穩定的鄉約的各個環節,佔有經濟優勢的士紳還常參與到地方基礎建設之中。以士紳輩出的臨安爲例。明代中後期,由於賦稅額度較爲固定,地方財政便相對緊張。而像水利建設這樣的公共工程,不僅耗資巨大還常需修繕。所以在地方財政捉襟見肘之際,臨安士紳便多次捐資修建、修繕千金陂、文昌橋等。在清代,據《建昌府志》記載,當地由士紳或宗族建造的橋樑就多達91座,佔所有橋樑的五分之一。

是故士紳這一階層雖並未直接被和官宦畫上等號,但在政府的授意和傳統士人精神的指引下,他們還是在明清的地方承擔起了半邊天。即便他們承擔責任的出發點有時也是爲了私利,但在“地方自治”中他們也算得上是做了實事的“賢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