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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榷制度是如何發展變化的?金朝的禁榷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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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時期也沿用了中原地區的禁榷制度,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賣。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金王朝由興起於東北的女真人建立,女真故地以漁獵生活爲主,商品經濟發展較爲落後,當女真南下中原後,其社會經濟成分中出現了大量的商品經濟。爲了加強管理,金王朝效仿漢地對商品經濟的管理辦法,將肇始於中原地區的禁榷制度納入自己的制度建設中來,並對金代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也就是說,金代禁榷制度,主要是沿襲了歷代禁榷制度並在對歷代禁榷制度進行歸納總結和揚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

因此,要研究金代的禁榷制度,就要首先釐清金代以前禁榷制度發展的基本歷程。“禁榷,用現代話說,就是某種或某些工商業禁止私人經營,完全由政府壟斷”禁榷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對重要的商品採取的一種政府壟斷式經營的制度,是一種國家專賣制度,這一制度產生以後,爲諸多王朝的統治者所沿用,並隨着社會的發展不斷調整與變革,對古代君主制國家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金王朝建立後,借鑑歷代政府的統治經驗,亦建立起這一制度,對大量的商品採取國家壟斷經營的形式,並一直沿用到金朝末年,禁榷制度成爲金朝社會管理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禁榷制度是如何發展變化的?金朝的禁榷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一、春秋至隋朝時期的禁榷制度

關於禁榷制度興起的時間,學界觀點不一,一種觀點認爲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官山海”是禁榷制度的源頭,“禁榷制度起源很早,春秋時期的齊國最先開始實行”;另一種觀點認爲禁榷制度始於漢武帝時期“真正的禁榷制度的成型是到了漢武帝時期纔出現,先秦不大可能出現真正和完全意義上的禁榷制度。”兩種觀點分歧的焦點無非就是春秋時期是否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禁榷制度,但是禁榷思想萌芽於春秋時期則是無可厚非的。漢武帝時,禁榷制度在統一王朝範圍內全面推行,併爲諸多朝代的統治者沿用與發展。

二、禁榷制度的興起——“官山海”

西周時期,在分封制和宗法制之下形成了“天子建國,諸侯立家”的統治秩序。春秋時期,周王室衰微,由“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演變爲“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各諸侯國紛紛問鼎中原,開啓了爭霸與兼併的戰爭,各國爲了增強國力,紛紛變法圖強,尋求國富民治之路。齊桓公以管仲爲相,發展經濟。《管子·海王篇》首提“官山海”,前半篇講“正鹽筴”,後半篇講“鐵官之數”,“官”可以理解爲官營或者管理,山產鐵而海產鹽,即將鹽鐵的經營權收歸國家。顯然,管仲首先提出了政府對鹽鐵專賣的主張。那麼齊國是否實施了鹽鐵官營呢?這也是學界質疑禁榷制度始於春秋時期的一個重要疑問。

禁榷制度是如何發展變化的?金朝的禁榷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第2張

《管子·輕重甲》《管子·輕重乙》《管子·地數》均有對齊國鹽鐵專賣的記述。顯然,齊桓公採納了管仲的建議,煮鹽以積,待每年農忙之際食鹽匱乏時高價售賣,以謀鹽利,這一政策爲齊國帶來了巨大的財政收入。而關於“官山海”政策具體運行的方式也可從史料中略知一二,從前文提及的“鹽筴”即“食鹽管理的辦法”來分析,齊國應該制定了榷鹽經濟的管理規則與運營方式。齊國施行“官山海”的另一個佐證是宋人李綱《理財論中》的記載,“齊以鹽筴富,吳以鑄錢強”,這再一次證實齊國確曾施行了“官山海”,並以此而富國。因此,禁榷制度應始於春秋時期。而齊國是否存在對鐵的禁榷則有待商榷,尚未有史料可以證明齊國曾榷鐵,孟廣軍先生曾通過對春秋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進行分析,指出管仲不曾榷鐵。齊國因榷鹽而使國家富足,爲後世王朝開創了鹽業經濟管理的新制度,這也是金朝榷鹽制度效仿的源頭。

漢代禁榷制度的發展漢初,由於經歷了秦朝末年的戰爭破壞,經濟凋敝,國困民乏,統治者採取道家的黃老政治“與民休息”,“漢興,海內爲一,開關樑,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以此促進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併產生了一批富商大賈。漢武帝時,由於對匈奴的連年征戰,造成國庫空虛,軍費不足,然而富商們囤積居奇,不資國用。

漢武帝採用孔僅與東郭咸陽的建議,由政府提供食鹽生產的器具,招募百姓進行生產,由政府統一經營,並制定刑罰禁止民間私自經營鹽鐵。爲了加強對鹽鐵的經營與管理,設立管理機構,任用經營鹽鐵致富的商人爲鹽鐵管理的官員,將富商大賈納入到統治階層中來,這與漢代的豪強勢力的盛行不無關係。這種以富商爲官管理鹽鐵的做法,緩和了富商大賈與政府的矛盾,有利於鹽鐵禁榷制度的推行。漢朝以“鹽鐵禁榷”爲濫觴的禁榷制度得以確立,此爲漢朝實行禁榷制度之始。根據兩則史料記載,部分官員認爲,漢初以吳王劉濞爲代表的諸侯國之所以勢力強大,達到與中央抗衡的程度,以及豪強勢力的崛起,均與國家允許鹽鐵等利潤豐厚的商品自由貿易有很大關係。

禁榷制度是如何發展變化的?金朝的禁榷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第3張

因爲鹽鐵利大,且鐵的私營,又可以私制武器,諸侯國與地方豪強勢力能夠以此積聚財富,結黨營私,兼併土地,招募兵馬,從而發展壯大自己的勢力,以至於割據一方,形成尾大不掉之勢。此外,商人以鹽鐵之利富甲一方,這勢必會對自然經濟產生很大的衝擊。故此,一些朝臣支持政府施行禁榷制度,認爲這樣可以削弱地方的勢力,遏制朋黨政治與土地兼併問題,亦可抑制商人的發展,達到“重農抑商”的目的,減少社會矛盾,使百姓安於農業生產。

漢武帝施行禁榷制度,首要的是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解決國庫空虛與軍需不足問題;其次是打擊割據勢力,加強中央集權;最後通過禁榷制度,遏制了商業的發展,促進了農業生產,通過“重農抑商”來緩和社會的矛盾,保證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因此,漢代施行禁榷制度的目的並非是單一的,而是出於諸多問題的考慮而採取的國家對經濟管理的措施。

禁榷制度在漢朝確立後,爲政府的財政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爲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管天下鹽鐵……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將鹽鐵之利收歸中央。天漢三年(前98年),桑弘羊又對酒實行禁榷,中國的榷酒制度始於此。禁榷制度以及漢武帝時期的各項改革,促進了漢武帝后期國家經濟的恢復,爲“昭宣中興”奠定了基礎。漢昭帝時期,由於國家經濟的復甦,對於是否沿用禁榷制度產生了爭議。

始元六年(前81年),漢昭帝召集朝臣,召開鹽鐵會議,討論禁榷制度的去留問題,討論的內容記錄載於桓寬的《鹽鐵論》。此次會議廢除了榷酒制度和官內鐵官,而其他政策得以保留。漢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由於儒生的反對,禁榷制度一度廢止。但是迫於政府的財政壓力,不久便恢復了鹽鐵的禁榷制度,此後至王莽篡位,禁榷制度一直存在。東漢初年,經王莽之亂,經濟凋敝,爲解決財政問題,基本沿用西漢的禁榷制度,漢和帝章和二年(88年),下詔廢止鹽鐵專賣制度。禁榷制度一度遭到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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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國至隋代的禁榷制度

三國時期,魏、蜀、吳連年征戰,爲解決浩大的軍費開支,三國均實行禁榷制度。建安十九年(214年)“初,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後校尉王連請乂及南陽杜祺、南鄉劉乾等併爲典曹都尉。”《三國志》引《魏略》所記,魏太祖曹丕曾讓王脩管理魏國的鹽鐵經營。《三國志》引《江表傳》載“今將軍(周瑜)承父兄餘資,六郡之衆,兵精糧多,將士用命,鑄山爲銅,煮海爲鹽,境內富饒,人不思亂”,可見三國時期,禁榷制度爲各國所倚重,是各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而周瑜“鑄山爲銅”,當是將銅也納入了禁榷的範圍。此後的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於王朝更迭的頻仍,政權的割據與紛爭不斷,禁榷制度也基本爲各政權所沿用。隋開皇三年(583年)“先是尚依週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採用。至是罷酒坊,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結語

可見,禁榷制度一直沿用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楊堅以外戚身份篡位稱帝,沒有經歷嚴重的戰爭破壞,國家富足,爲鞏固政權,贏得民心,放開對商品貿易的管控,因此隋王朝廢除了禁榷制度。禁榷制度始於管仲的“官山海”,經漢武帝在統一王朝內全面推廣,此後基本爲各政權所沿用,各政權實行禁榷制度的目的不一,而主要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爲主,因此,僅在個別歷史時期,由於國家的富足而短暫廢置,但隨着財政的窘困,又復置。

禁榷的範圍也從最初的鹽、鐵不斷擴展,在唐以前,史料可考的禁榷商品已經有鹽、鐵、酒、銅四類,而尤以鹽鐵爲重。此爲春秋至隋朝時期,禁榷制度發展的基本情況。從兩漢到隋朝,統治者們不斷豐富和完善禁榷制度,擴大了商品禁榷的範圍,鐵、酒、銅等被納入到禁榷範圍之內,其中酒和銅亦成爲金代的禁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