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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巴蜀地區是如何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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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巴蜀地區是如何治理的?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首先,巡檢多是外地人擔任,實行輪戌制,對當地的風土人情均不熟悉,對付地方性的變亂,很難起到弭亂的效果,有時還會成爲肇禍之源。並非巡檢愚笨,縣尉機智,而是弓手和鄉戶,與屯紮在地方的外地軍隊不同而已。

宋朝時期,巴蜀地區是如何治理的?

正如巴蜀地區屢有變亂的爆發,其中很關鍵的因素,則是當地巡檢士兵的驕橫跋扈,欺辱百姓,以致民衆生活疾苦。並且巡檢武裝力量多集中於在軍隊所在地,正是軍隊管理治安的區域,易發生變亂。

而宋太祖於乾德四年,在巴蜀設置的軍隊較多,如:邛州靜南軍、灌口鎮永康軍、梓州靜戎軍、閬州安德軍、萬州梁山縣梁山軍。也正是這些區域,民衆受軍隊的壓制較重。

宋太祖開寶六年正月,渠州人李仙衆率萬餘人劫掠軍界,並且連絡了果、合、渝、涪四州人民謀反。而王小波、李順則居於灌口鎮,其迅速攻下的區域邛州、梓州,民衆多有響應,民變的勢力由幾百人,發展至衆至萬餘從而攻陷蜀州。

其次,巴蜀地區的縣尉,雖然在職權上和巡檢是分工明確的,但是縣尉對當地的民情熟悉程度,多於巡檢官,可是巡檢官與縣尉的職能,沒有達到相互之間良好的協調。就民間集聚而言,對於巡檢官,則認爲有聚衆爲亂的嫌疑,在沒有經過審判的過程下,可能會枉下結論,立即斬殺了民衆,從而逼迫民衆不得不反。

而縣尉多任用當地人做弓手執勤,弓手熟知民情,對於盜賊聚亂情況是否屬實掌握更爲準確,並且再交予縣尉審查,其執行的過程更爲公正。而且對縣尉的要求更爲嚴格,因此縣尉在緝捕的活動中,執勤中擾民現象最爲常見,因此在宋初設立縣尉時,就規定尉無事不得下鄉,或遇捉賊不得煩擾人戶,如有受財入己者,並以枉法論。

在巴蜀地區任職的巡檢官,對巴蜀地區的管理多是強制性的,在執行過程中獨斷性較強,宋太祖乾德四年曾就此下詔:“蜀邑令尉,禁巡警煩擾里民,規求財物;其鎮將亦不得以巡察鹽麴爲名,輒擾民戶。”

而且押捕得賊盜及犯鹽麴人,並送本屬論如律,毋得率意擅斷。正因爲在巴蜀地區這種現象時有發生,這就易產生巡檢與縣尉治安管理方面的斷裂。

最後,巴蜀地區的弓手人員嚴格控制。所以,巴蜀地區本地人擔任弓手人數在減少,減諸縣弓手有差,令尉輒佔留者,重寘其罪。另外巴蜀地區的弓手要自己配備武器,巴蜀地區弓手的減少,儘管在一定程度上,對蜀民差役的負擔有所減輕。

但是當地的土著治安人員減少,以及武器的質量沒有相應的保障,則意味着巴蜀地區的治安管理,可能要大打折扣了。因此從巴蜀地區的治安體系的建構上來看,巴蜀地區基層治安體系內部尚未統一。而且在巴蜀地區民情不穩定的情況下,宋初的治安體系並沒有、有效的利用巴蜀地區的社會力量輔以支持。

也就易使得宋廷對巴蜀地區的,實際發展狀況的判定則易產生偏差。宋太祖乾德三年至五年期間,對巴蜀地區的經濟策略,做出過一些相應的調整,其中有四次對川陝地區的租稅減半,賜西川諸州民今年夏租之半。

但就巴蜀地區茶業的管理上看,宋太祖雖罷除了巴蜀地區的榷茶制,卻禁止蜀茶出境,這對巴蜀地區茶業的發展依然有所限制,也就引起巴蜀地區茶民的不滿。

但又因巴蜀地區土狹民稠,經濟性作物供不應求,所以經常出現兼併者,糴賤販貴以賺利潤。並且在巴蜀地區的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的商品性傾向明顯,在唐代時期就已經出現,當時已經出現商人登門收購糧食的現象,從中反映出巴蜀地區的糧食商品化,已形成一定的規模。

而且在經濟作物中,商品化程度更爲突出,在茶葉、桑、甘蔗、蔬菜及藥材,等種植方面有所體現,茶葉上尤爲突出,巴蜀地區不僅茶樹種植面積擴大,而且形成了茶樹集中種植區域,這同從業人員增多和專業化程度高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