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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擊令歷史 開槍射擊令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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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擊令,東德邊防軍的一項指令,該命令允許邊防軍對非法穿越德國國內邊界的東德難民予以槍擊攔截,外文名德語叫做:Schießbefehl,最終在1982年通過《邊境法案》第27條加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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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最初在邊防軍的《邊境管理條例》( Grenzdienstordnung )中曾涉及槍支的使用,即“果斷地使用武器”( 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 ), 在1961年柏林牆修建前,僅對邊防軍自衛使用槍支有所規定。

1982年5月1日,《邊境法案》(德語: Grenzgesetzes )正式生效,在第27條中對武器的使用予以規定。 邊防軍承擔“保衛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邊境不受侵犯,以及防止入侵東德領土等挑釁行爲”的任務。 如果對人員的其他阻擊手段未能奏效,武器作爲阻礙越境者的最後手段,使用武器將是合理的。

這一法案規定了使用武器的程序:

首先進行口頭警告,向越境者喊道:“停下,(這是)邊防軍,站住!”(德語: 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

若越境者不理會警告,可鳴槍示警,若仍未停下,可警告:“停下,(這是)邊防軍,站住否則我將開槍了!”(德語: 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oder ich schieße! )

最後,若越境者仍繼續前進,邊防軍可瞄準他的雙腿開槍,以使他停下。

法案在第27條第4款規定對兒童、青少年和婦女不適用以上指令。

在該法案之前,開槍射擊的指令僅通過邊防軍內部指令下達。該法案生效後,對越境者開槍射擊首次具備了法律基礎。1989年12月22日,這項指令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