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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和百姓爲何不願意打官司 期間流程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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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爲何官員和百姓都不願意打官司?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首先,第一道程序是"放告",就是允許老百姓告狀。古代不是誰想告狀就能告狀的,如果想告狀就能告狀,那官員一天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了,就在衙門等着接狀子了,這不現實。同時,官府也不想助長百姓告狀的氛圍。所以,官府接受百姓訴狀是有時間限制的,要麼是逢五逢十,要麼是逢三逢八,各地不同。在這幾天衙門打開,允許百姓告狀,稱爲放告。一般每個月只有幾天放告,同時照顧到農業生產,農忙時節不放告。比如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大家都忙着田裏的活,不允許告狀,節假日也不放告。所以算下來,一年真正允許老百姓打官司的也就四五十天,萬一碰上颳風下雨下冰雹或者是官員公出、新舊交接,又得減去幾天,老百姓真正能打官司的時間也就三十多天。當然,惡性刑事案件不受放告限制,隨時可以告狀。比如,大街上有江洋大盜拿着大刀斧頭羣毆,又比如某處發現無名屍體,這種事情官府要隨時處理。

古代官員和百姓爲何不願意打官司 期間流程是什麼樣的

官司要從下往上,一層一層打,要去歸屬地的州縣告狀。知縣、知州拿到狀子,收還是不收,是有講究的。兄弟分家產,知縣不收;夫妻鬧離婚,知縣一般也不收;鄰里矛盾,知縣還是可能不收。大多數案子,州縣官員是不會收下狀紙,也就是說是不予立案的。這是爲什麼呢?

首先,基層官員的工作壓力很大,客觀上沒有時間和精力處理太多的案子。尤其是明清以後人口暴增、資源緊缺導致社會矛盾和衝突增多,訴訟案件與日俱增。乾隆年間,汪輝祖在偏僻的湖南寧遠縣擔任知縣,每年收到的訴狀超過一萬張,更不用說經濟發達地區的基層官員了。審案几乎佔去了州縣官員大多數的時間和精力。所以,他們不可能什麼案子都接,都勞神費力去處理。而老百姓鬧到官府的糾紛,絕大多數是民事糾紛,很少有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又集中在兩類,第一類是財產糾紛,商品買賣、爭奪田地、分割遺產、子嗣過繼,等等;第二類是感情矛盾,離婚、通姦、私奔,等等。古代基層官員認爲官府不便於硬性介人這些民事糾紛,況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醜不可外揚,完全可以找族長,找鄉紳來解決。甚至可以當場勸解,讓原被告雙方協調出一個解決方法來。官府就這樣把大多數案子推給了社會力量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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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基層官員在主觀上對告狀的百姓有貶低、排斥心理,要打擊興訴、健訟。普通百姓可以把糾紛擺到衙門大堂上去理論,前提是他必須承受書吏、差役等羣體的騷擾、侮辱和勒索。他必須做好迎接一切困難的心理準備,除了心理磨難,打一場官司就要扒一層皮,而且付出了昂貴的代價還不一定有明確的結果,所以,只有被逼上絕路、真正絕望的人才會到衙門口打官司。他不打官司就活不下去了,這才鼓足勇氣去訴訟。從這一點判斷上延伸開來,官員也好、旁觀者也好,如果不是判斷一樁案子的當事人走投無路、生活難以爲繼了,那麼他們就會判斷這個當事人是故意打官司,圖謀什麼東西。這樣的人,不是"刁民"是什麼呢?所以,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大環境中,人們對興訴、健訟的人沒有好感。這是政治制度層面的邏輯結果。

如果知縣、知州判斷這個案子不可能推給社會力量化解,必須由官府出面,同時認定告狀之人不是狡猾的刁民,他就會收下狀紙。這叫作"掛號",案子在官府記下了。這是第二道司法程序。

第三道程序是"發差"。官府派差役去拘傳原告、被告、相關人等,或者蒐集證據。

第四道程序是差役在官府規定的期限內,把相關的人證、物證調齊,把差事註銷,叫作"銷差"。這兩個程序是差役們上下其手、營私舞弊,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時候,也是他們主要的收入來源。遇到刑事案件,官員往往親自出馬,帶領仵作、差役、幕僚等親臨現場查勘,傳問人證,蒐集各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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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道程序是"過堂",審問相關人等,官員進行判決。過堂有了結論,官員要把相關情況寫好案卷,附上證詞、證據,如果有人證還要看管好人證備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州縣官員就判決生效(審結)了,司法案卷留着備查就行。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州縣官府沒有權力審結,必須把案卷、人犯押送到知府衙門,進行第二級審訊。州縣是第一個審級,叫初審。知府衙門是第二個審級。知府再審,判斷沒有問題了,報給道臺;如果有問題,發回縣衙門重審。道臺和知府一樣,也是複覈一遍,沒有問題,發給按察使。

按察使的複審,是第三個審級。他可以審結徒刑案件,不用再上報,流刑死刑案子必須上報巡撫或者總督。巡撫和總督有權力決定流刑的判決,但需要把流刑判決上報中央刑部備查。死刑判決,督撫還需上報刑部,特別重大的案子要直接上報皇帝。

案子到了中央刑部後,就進入了最高審級。刑部要對死刑案件從頭進行復核,往往會調閱地方的案卷,還會要求押解人犯到京受審。死緩的就歸入監候,立刻執行的歸入立決,報皇帝裁定。死刑立決的案子並不多,大量案子都判了監候。監候不是說不執行死刑了,而是留到秋天進行"秋審"。秋審由刑部秋審處負責,秋天的時候把歷年積壓下來的死緩人犯、案卷,全都拿到天安門前面排開,一個一個審問。死緩案子最終有這麼幾種可能,第一種是確定爲死刑,歸入"情實",推出天安門西邊的虎門。第二種是覺得案件還有疑點,歸入"可疑",留待第二年再秋審。第三種是"可矜",指的是犯人罪有應得,情有可原。可矜的犯人可能減等處理,改判流刑或者充軍。第四種是罪犯的確得判死刑,但他是九代單傳,如果把犯人殺了不合適,就歸入"留養"。留養的犯人可能減等處理,並增加附加刑。秋審判決,大多數監候案件都會歸入"可疑",繼續關押,再推給下一次秋審。有的死緩犯人,可能坐了二三十年的大牢,最後遇到大赦而出獄。如此反覆,也是爲了凸顯司法中的道德色彩。特別重大的案件,皇帝一般會組織三法司會審。三法司確定後,立決的由皇帝勾決。這樣的設計,賦予不同的審級不同的權力。死刑要經過七道審訊,在程序上是非常嚴密的。

中國古代社會對司法其實是排斥的。大家覺得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有事儘量不要往官府跑。官員不願意老百姓打官司,多一樁官司就證明有一羣老百姓沒有教化好,是官員工作不力的表現;多一起訴訟就證明統治不像預想中那麼平穩順滑,有矛盾、有衝突,每一起訴訟都暴露出行政治理的一個問題。更何況,萬一遇到了疑難雜案,遲遲難以審結或者審判錯誤,官員會將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搭進去。古代很少出現惡性刑事大案,一旦發生了,整個地方都會轟動,上級官府會施加極大的破案壓力。在清朝,死刑案件州縣官府要在三個月以內審訊完結,如果是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死亡多人,州縣官府必須在兩個月內審訊完結。逾期就要處罰官員,逾期越久,官員的處罰就越重,直至革職留任,破案後再做處理。多少冤案,就是在巨大的破案壓力下產生的。

老百姓也不願意打官司。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打官司都得到監獄裏走一趟,因爲隨時要準備受審。萬一案子審個十天半個月,不但沒了正常收入,而且還要給牢頭和獄霸送禮行賄。過堂的時候,上上下下又要打點。縣官老爺得賄賂,不然擔心他動刑,或者做出不利的判決;差役也得賄賂,不交錢的話要受皮肉之苦;書吏還要賄賂,不交錢的話他把你的案子往後拖,八月初一"掛號",十月初一才"過堂",你要在監獄裏待兩個月。如果行賄了幾兩銀子,他可能八月十日就安排過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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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不願意打官司的另一個原因是精神受辱。古代司法案件,相關人等都要羈押,隨時候傳,有家不能回,受盡差役、獄卒的侮辱。更何況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王五成了張三和李四案的證人,王五說話,總會得罪一個人,得罪了一個人就意味着得罪了他整個村子的人,得罪了他整個宗族的人,所以老百姓不願意牽涉到案子裏去。很多時候,差役發差,到村子裏一看,整個村的人都跑光了,找不到一個證人。萬一碰到了人命大案,縣官帶着一大幫人到村子勘察,翻牆倒櫃,能把半個村子都指爲現場,半個村子│的人都回不了家。差役們說你家房間是第一現場,那你就回不了家了,他說四鄰都有嫌疑,所有的人都得抓回去。所以碰到殺人案,村民寧可把屍體移到鄰村去,也不能讓人去報案。有的當事人,官司打了一半,堅持不下去了,要撤訴,他還得行賄送禮,給差役和書吏"息訴錢"或者"和解錢"。所以,一般人不是被逼上絕路了,是不會打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