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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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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9年前的今天,1898年4月14日 (農曆三月廿四),清政府與美國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清朝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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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4月14日(距今119年),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合同》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簽訂《粵漢鐵路借款贖約》26款。兩次合同的主要內容爲:借款總額美金4000萬元,年息5釐,9折實付,償還期50年,以鐵路財產爲擔保;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承包,路成後每年給股份淨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還清前,由美代爲經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議定了贖回該路權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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