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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宰相司馬光爲何會跟一個女子過不去?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9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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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八年,勞苦功高的司馬光總算是熬成了宰相。他上臺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一樁陳年舊案翻了出來,將原本已被宣判流刑的兇殺案嫌疑人重新提審,並以新法量刑將其處死。要知道,此時距離案發已過了十多年,而且嫌疑人是一名名不見經傳的鄉下女人阿雲。那麼這位阿雲是誰呢?堂堂宰相司馬光爲何跟一個女人過不去?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堂堂宰相司馬光爲何會跟一個女子過不去?

這宗舊案裏究竟有什麼隱情,竟勞動司馬光的大駕呢?

西寧元年,少女阿雲的母親過世,十三歲便失去雙親的她爲母親治喪,孤苦伶仃。阿雲的親戚非但沒有給這個女孩半點照料,她的叔父還以幾石稻穀(相當於現在的幾千塊錢)的代價將可憐的侄女賣給鰥夫韋大當老婆。

韋大是個其貌不揚甚至有點醜陋的老光棍,此人好吃懶做,沒攢下什麼錢財,所以始終沒討到老婆。對於這樣的人,阿雲的心裏自然是一百個不願意。然而,叔父已經收了人家的稻穀,自己擇日便要成爲鰥夫的老婆,這該怎麼辦呢?

在那個法律意識淡薄的年代,阿雲一不做二不休,做了一個令她自己都難以置信的決定——殺掉未婚夫韋大。

這天傍晚,阿雲打聽到韋大家的地址所在,拎着一把柴刀便摸進了屋子。夜深人靜,除了韋大的鼾聲之外再無其他聲音,阿雲面無表情地舉起柴刀,對着眼前熟睡的男人就砍了下去……

不過,阿雲畢竟只是個十三歲的小女孩,她的力量非常有限。幾刀下去,砍掉了被害人的一根手指頭,造成了一點皮外傷,除此之外韋大並未受到重創。韋大驚醒後,阿雲被嚇了一跳,連忙丟掉兇器原路逃走了。

因爲夜色濃重,再加上屋子裏沒有點燈,以至於,韋大醒來以後並沒有察覺是誰對自己下的手。驚懼之下,韋大來到官府,哭爹喊娘地說有人要將自己殺掉。縣官接到報案後,立馬帶着官差檢查了現場。

這個韋大窮得家徒四壁,耗子到他家逛一圈都得淚眼連連,所以兇手不可能是爲了圖財。至於韋大因長得太過寒磣,以至於十里八鄉沒人願意交朋友,都對其敬而遠之,他既沒有好友也沒有仇家,仇殺的可能性也不大。

韋大思來想去,除了阿雲這個小丫頭之外,其他人根本沒有殺人動機。從案件現場的情況和韋大所受的傷來判斷,最終縣官鎖定了阿雲這個小女孩。將阿雲抓回來,還未經審訊,這個小姑娘就被嚇得和盤托出,將自己當晚的行爲全都供了出來。

審案的過程比較簡單,在宋朝的刑律中,阿雲雖不是主動投案的,但在被抓後立即供認不諱,算是“按問欲舉”,屬於自首情節的一種。阿雲的故意殺人罪成立,不過只屬於“謀殺已傷”,也就是殺人未遂,最嚴重也就是絞刑。況且,阿雲在傷人後主動供認,可以酌情減罪。

於是,當地司法機構判處阿雲流放。

堂堂宰相司馬光爲何會跟一個女子過不去? 第2張

原以爲事情會就此結束,誰知十八年後這樁舊案又被重新翻出來。宋神宗駕崩後,哲宗上臺,司馬光得以被啓用。在司馬光升任宰相以後,“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的敕文遭到了廢止。

那麼,這一敕文的廢止,與阿雲又有什麼關係呢?

顯然,這條規定裏的情況與阿雲的案件如出一轍。於是,有不少網友大開腦洞,對這起舊案進行了猜測。不少人說,司馬光派人將阿雲抓了回來,重新宣判了對她的懲治,將阿雲打入死牢問斬云云。

在這裏,筆者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阿雲是不會死在司馬光手裏的。一切關於司馬光重審舊案,將阿雲提審並處死的猜測,全都是胡說八道。提出這些假設的人,從最根本上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大宋刑律“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說到這,可能不少朋友會疑惑,難道宋朝的刑律裏也有“法不溯及既往”這一條嗎?學法治的朋友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源頭可追溯到古羅馬。雖然並不是中國法治首創,但隨着法治的健全我國古代也發展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漢律明確規定:“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也就是說,在處理一個犯罪嫌疑人時,要以他犯法時的律令爲基準,不能以他犯法之後修改的律令爲基準。若無這項原則,可以想見的是,某年新帝登基大赦天下,第二年因司法量刑改革將一衆被釋放的囚犯全都抓回來“咔嚓”,這種做法會引起多大的社會動盪?

到了宋朝,“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原則非但沒有遭到廢止,反而還變得更加詳細。西寧市年,宋朝的司法機構在皇帝的批准下,施行了一套全新的“刑部敕”。

在新法出臺的過程中,宋廷同時對外宣佈:“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並不得援引新敕追改。”這句話不難理解,其實就是“即日生效”的意思。如果是新法生效之前的犯罪行爲,一律以原來的法令進行量刑;那些在新法施行後的犯罪行爲,才以新法進行量刑。

建中靖國元年,兩名刑部官員在審理案件時,依照“元符編敕”裏面的具體條目,對曾經使用“舊條”進行判決的案件做出改判。例如,那些被刺面的改爲編管。周鼎、許端卿兢兢業業地在幾天內處理了許多舊案,然而卻吃力不討好,受到諫官的彈劾。

“久來條制,凡用舊條已斷過,不得引新條追改。今已用元豐舊條斷過編配人,乃用刑部看詳新條改正。鼎爲刑官,盡以元豐之舊條爲重法而改之。命下刪改之日,奸人舞弊,顯屬挾情亂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責鼎等。”諫官所秉持的準則,正是“法不溯及既往。”

最後,這兩名官員吃力不討好,連降三級。

南宋慶曆元年,《慶元條法事類》裏的相關條目變得更加完善:“即應事已用舊法理斷者,不得用新法追改。”不過,這裏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可不在此考慮範圍內。新法令在頒佈後且已生效,犯罪行爲還沒有進入到調查階段(例如一些還沒有立案的事件),或是犯罪行爲壓根就沒暴露的情況下,司法機構是可以直接使用新法而不是舊法的,即便犯罪事實出現的時候新法還沒有出現。不過,即便如此,也得依照“就輕不就重”的守則。

也就是說,在量刑的過程中,要酌情宣判,二者取其輕。從這裏我能看出這一時期的法律已經相當人性化了,量刑的目的不是爲了虐待,而是爲了懲處。所以說,站在法理的角度來看,不論司馬光升爲宰相以後,將當朝例律修改成什麼樣,都與此前判決的阿雲案沒什麼瓜葛。而且,在史料中我們只能找到司馬光廢除了“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的條目,這些文字裏根本沒有提到阿雲其人。

不過,倘若司馬光生於明朝,那麼,他是非常有可能做出這種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事的,而且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明朝的法律制度並不符合社會發展,反而出現了倒退。

《大明律》規定:

“凡律自頒降日爲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從這裏我們能看出,明朝的司法機構是可以翻舊賬的。一旦朝令夕改,那麼,明朝的司法機構便會開始重新審理一些舊案。不過,明朝的基本法是相對完善的,所以倒沒傳出朝令夕改翻舊賬,上午判嫌疑人無罪下午便將其斬首示衆的情況。不過,不論如何大明王朝的這一原則直接推翻了已經成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是與我國的法治文明相悖的。

既然阿雲的故事發生在宋朝,所以並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也就是說,被判處流刑的阿雲在服刑完畢後,完全有可能回到正常的生產生活中,走完屬於自己的一生。阿雲的境遇無疑是可憐的,所以現代人在對她產生同情的同時,難免會抨擊被造謠者抹黑的司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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