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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太后對北魏法律的改革。竟然還影響了隋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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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北魏的故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我國曆史上南北朝時期的北魏王朝,是由少數民族鮮卑人建立起來的政權,也是鮮卑人和漢人混雜在一起生活的國家,民族矛盾十分尖銳,國家的政令往往在好多地方不能暢通,因此,北魏的統治者爲了調節人與人的關係,以維護統治者利益,便不斷地對法律進行着改革。

鮮卑人建國前爲氏族社會,部落首領由衆人推選產生,由於沒有文字,所以相關的法律與制度都依靠口口相傳依習慣而定,被稱爲“習慣法”。

鮮卑人早期的生活來源依靠放牧和掠奪,因而不斷地發生着流血的戰爭,十分殘酷。所有的習俗都是依靠着“習慣法”而一代代地流傳下來。

到拓跋什翼健繼代王位後,纔有了一部系統的法律,但十分強調統治者的利益,而輕民事,內容很特殊,比如民間實行以罰物代刑,殺人者不是以命抵命,而是可以用馬牛羊贖罪;凡是偷盜者,處以五倍到十倍的懲罰;對犯大逆者,不分男女長幼,凡是親族一律誅殺等等。

馮太后對北魏法律的改革。竟然還影響了隋唐法律?

後來,北魏開國皇帝道武帝拓跋珪進入中原,建立北魏並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後,他統治的民衆已不只是鮮卑人,還有很大一部分是漢人,原有的法律已不適應,道武帝便依據胡漢混雜的實際情況,對原來代國的法律進行了修訂,並開始實行雙軌制,分開管理,此律稱爲“天興律”。

天興律雖然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但如屠城、誅殺俘虜、誅九族等殘酷的刑法仍然存在。比如在北魏統一北方決定性的參合陂一戰中,道武帝一次性就屠殺了後燕的戰俘五萬餘人,讓人聽了無不震撼,在感到其殘暴的同時,無形之中也增加了漢人對他們的疏離和敵對情緒。

馮太后對北魏法律的改革。竟然還影響了隋唐法律? 第2張

後來太武帝拓跋燾繼皇位後,感到刑法過重,便命司徒崔浩、太子少傅遊雅、中書侍郎方回修訂律令,去除了不少的酷刑,稱爲“正平律”。

北魏雖然經過幾代皇帝對法律進行過多次修改,但仍難以擺脫氏族部落的影響,其中習慣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直到馮太后臨朝稱制後,由於她本是漢人,所以在繼幾位皇帝推行漢化的基礎上,更是大力推動漢化,並改革朝政,以期打破胡漢界線,消除胡漢矛盾,實現鮮卑人和漢人的融合,並使國家政令暢通無阻,而法律自然在改革之列。

馮太后和皇孫孝文帝拓跋宏前後對法律進行了三次改革,使其與朝政的“太和改制”相適應。

第一次改革是在太和元年(476年),馮太后廢除了誅族、車裂、腰斬、裸體行刑、棄屍等一系列酷刑,並減少了死刑,增加了流放苦役等與政治、經濟改革有關的內容。她還曾和孝文帝視察監獄,發現被關押的囚犯太多,以至影響農業生產,便又修改了法律,減少了關押的時間。

第二次改革是在太和十年(486年),馮太后認爲“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明確指出要加重對不孝父母者的懲罰,突出尊儒敬老的內容,體現了儒家思想。

第三次改革是在太和十五年(491年),孝文帝親自主持和大臣們一起對法律的改革。他們在保留舊律的基礎上,吸取了漢族各個朝代立法的經驗,並薈萃了鮮卑等北方各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精華,制定了新的法典,創造了北魏王朝獨具特色的法律,這一新律就是載於史冊的“太和律”,也稱爲“北魏律”。

這部北魏太和律,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多元性奠定了中華民族法律的基礎,後來的隋唐盛世繼續沿用了其中的重要內容,被後人稱之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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