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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礎:羅馬帝國數千年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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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紀羅馬國家形成之後至6世紀中葉查士丁尼皇帝編纂法典爲止的整個歷史時期的所有法律總稱。公元前6世紀的塞爾維烏斯·固裏烏斯時期(約公元前578年—前534年)實行了一系列軍事和政治改革,是羅馬國家和法律形成的標誌。 與此同時,羅馬奴隸主階級爲了適應統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會規範,羅馬奴隸制法隨之產生。

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對貴族鬥爭中產生的《十二銅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勝利。同時也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是羅馬法的雛形。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併爲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有的學者認爲《十二銅表法》從未廢除過,它的一些條款一直實施到羅馬歷史的結束。

公元前3~公元1世紀,羅馬通過一系列的對外征服戰爭,領土不斷擴大,成爲橫跨歐亞非的大帝國。這一時期羅馬法的主要特點是市民法佔據統治地位,市民法亦稱公民法,是羅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帶有規範性的決議以及其他一些習慣規範,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礎:羅馬帝國數千年來的法律

此外帝國內還有所謂的萬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羅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通過羅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動所制定的,實際上是羅馬統治範圍內的“國際法”。它是按照羅馬奴隸主階級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較爲複雜的關係中發展起來的。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特別是有關所有權和契約關係。至於家庭、婚姻和繼承權等仍歸市民法調整。

雖然,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羅馬人、意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內容仍十分簡陋,而且只是採錄當代以前諸位皇帝的敕法,沒有足夠的深度以適應時代的更新變化。即使是最晚頒佈的《狄奧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時代,也已有許多不符當時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審視這些法典,認爲這些舊有法典具有無法掩蔽的基本缺陷。爲了他的帝業,他要爲人們提供一種永久恪守的行爲規範,絕不是將敕法收集然後轉載在一本書裏。這並非單純的立法事業,也並非宗教事業的延伸,它將是他恢復帝國的另一個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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