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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編嗎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2.5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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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知道:古代妻妾地位的讀者,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在中國古代,妻妾成羣的現象非常普遍,這與中國的妻妾制度密不可分,且這一制度在世界範圍內都稱得上是奇葩。可以說,這一制度是伴隨着中國母系社會的消亡,逐漸萌生並發展起來的。

在現代人看來,古代的“妻妾制度”是一種缺乏文明的體現,是一種沒有人性,接近殘忍的制度。這裏說它殘忍,主要在於這樣的制度將“階級”的概念引入到了家庭之中,並且,也讓枕邊人、親骨肉也有了輕重、貴賤之分。明明是血脈相連,卻非要分出個嫡庶有別,使得壓迫和被壓迫之感油然而生。

說到底,還是中國人的劣根性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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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這樣的制度,古代很早就有人提出過異議,認爲:它存在着諸多的不平等性。但是,人們渴望平等,追求公平的心願,卻抵不過統治階級的享樂主義,更拗不過社會的專制與獨裁。雖然,衆人詬病,但妻妾制度卻一直被延續下來,並且,還衍生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體系化的規矩和要求。

現代很多人提到古代的婚配製度,會說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非常錯誤的。如果,你是一個生活在中國古代的人,那麼,你若說出這句話,會被人看做是不守禮法,沒有道德的人。因爲,中國古代一直以來都是“一夫一妻”,小老婆實際上根本算不上是一個合法的配偶。

所以說,對於古代婚配製度的準確描述,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平民的正室老婆之所以稱“妻”,這在《禮記·曲禮》中就有記載:“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

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編嗎 第2張

話說,在氏族時期,有一個“媵制”,這是氏族首領纔可以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在女方出嫁的時候,必須找一個同輩的女性作爲陪嫁,一起嫁到夫家去。陪嫁的人可以是姐妹或者是奴婢,這些陪嫁過來的人,則屬於“媵妾”。在這之後,慢慢的就正式出現了“妾”這一稱呼。

“妾”在一個家庭之中,雖然也要侍奉夫君,肩負生兒育女的義務,但是,她卻享受不到“妻”的待遇。那麼,這是爲什麼呢?其實,答案非常簡單,因爲,在看中門第、出身的古代,娶進門做妻子的女子,她的家庭出身,往往比妾的地位高,所以,她們的待遇自然不會相同。

此外,在古代,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較低下,比較貧苦,算是沒有什麼地位的家庭,甚至,有的還是戰後的俘虜或戰利品,因此,就有了“娶妻納妾”的說法。娶妻的時候,送到女方家中的禮物、錢財被叫做“聘禮”,但是,納妾的時候,男方給的一些財物,則被稱作是“買妾之資”。

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編嗎 第3張

在古代,妻妾之間還有這樣的差別,一旦做了妾室便沒有資格被扶正做妻子。哪怕你有成羣結隊的妾,但是,只要你沒有娶妻,就還算是單身貴族,逍遙自在。如果不幸,即使夫家的正妻先死了,下面的小妾也不可能有扶正的機會,必須要再選一個門當戶對的良家女子,作爲新的嫡妻再娶過門。

一旦成爲了別人的妾,可以說,這個女子一生的命運就被定格了。到了唐宋時期,這樣的規矩更是得到了明確的認可和嚴格的執行,甚至成了不可撼動的鐵律。在《唐律疏議》中明確指出:如果誰把妾升爲了妻子,那麼,就是觸犯了法律法規。如果被告發,夫妻二人要一起蹲監獄,服刑一年半時間。

光坐牢還不行,而且,在被處理完之後,二人還需要強行離婚。可以說,這種要求是非常苛刻了。在《匯苑》中說過:“妾,接也。”說的就是,古代的妾只能是作爲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可以跟丈夫親暱,生兒養女,但是,她們卻沒有資格,也不配作爲妻子。

雖然,同樣與丈夫同枕共眠,也耗盡辛苦生養子嗣,但是,妾卻依然擺脫不了,被當作物品買賣的命運。

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編嗎 第4張

此外,中國古代社會,可以說是一個極度封建的階級社會,且採用家長制度。

因爲,兒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包辦,所以,夫妻二人則無權干涉自己的婚姻,更談不上婚姻的自由。正因爲如此,中國古代才從根本上不允許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特別是所處階級和層次都不盡相同的兩家,更不可能實現婚配。另外,相關條文不僅明確規定了妻妾有別,還對具體的差異做了詳細的說明。

在《禮記》中就明確的說了:如果一對青年男女,因爲自由戀愛,私定終身,相約私奔的話,那麼,女方不僅會徹底失去成爲妻的資格,連雙方的家族也會將其認定爲妾。即便這個女子是一個良家孩子,但是,只因爲想要跟隨愛人的腳步,便永久失去了成爲人妻的資格。即便是同樣侍奉公婆,孝敬父母,在夫家相夫教子五六年之久,也依然換不來夫家的認可,更得不到雙方家族的重視。

這樣的女子,不僅沒有資格參加家族祭祀,連她爲夫家所生的孩子,都不能是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編嗎 第5張

由此可見,妻妾制度可以說是一項蹂躪婦女、殘害女性的制度,讓女子沒有尊嚴可言。在這樣制度下,男女雙方不僅無法選擇自己真正心儀的人,還必須面對父母包辦的婚姻,過着同牀異夢的夫妻生活。直到中華民國時,“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最後確定一夫一妻制還是在1949年。

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開宗明義中就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

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

參考資料:

【《戰國策》、《宋刑統·戶婚律》、《唐律疏議·戶婚》、《明代律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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