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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歷史上的科舉:設立官卷限制“官二代”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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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皇帝在創立官卷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他於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會試後敏銳覺察到科場存在嚴重問題,接連發出兩個質問,一言“今年會試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士子,未能入彀,如此欲令人心服,得乎”?再問“考取舉人進士,特爲得人耳。若或行賄夤緣而得之,則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爲忠臣良吏,得乎”?他提出“凡系大臣子弟,另編字號,令其於此中較閱,自必選擇其文之優劣。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則於考試一事大有禆益”。此處所謂“不致妨孤寒之路”頗關緊要,體現了康熙帝對科舉考試社會作用的深刻認識,也是清代建立官員子弟科舉體制的根本意義所在。

一些大臣起初對康熙帝的方案很消極,康熙又令他倚重的李光地、張鵬翮等四人詳議具奏,意在尋求支持。至十一月才確立了官卷制度的基本框架,直隸各省鄉試在京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詹科道、吏禮二部司官,在外督撫提鎮及藩臬等官,“子弟俱編入官字號,另入號房考試”,“會試滿合字號、南北字號亦編官字號,每二十卷取一卷。雲南等四省中額仍照現例行,不另編官字號”。後經更動調整逐步形成定製,“在京滿州漢員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副都統以上,在外文官藩臬以上、武官副都統總兵以上,其子孫曾孫、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皆編爲官卷,其祖父伯叔毋庸編入”。應編官員範圍後來呈現縮小趨勢,逐步向高級官員集中,比如,吏禮兩部因掌官員考覈與科場事宜,其司員子弟一度列爲官生,後皆取消。

官卷本爲防止和糾正官員子弟侵佔民卷中額而設,如何設計其錄取方式也就顯得非常重要。康熙時按照官民卷大約同等比例方式確定官卷中額。後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官卷錄取過多過優的現象,違背了限制官員子弟的初衷,遂有減少官卷中額、甚至廢裁官卷的建議,乾隆皇帝意識到官民分卷“立法之始,本爲防弊,而彼時諸臣奉行者,不無偏袒子姓親族之見,含糊具奏,分定中額,未免過多,遂使以憐恤寒畯之意,轉成優幸縉紳之路,揆之情理,實未允協”,提出“中額貴有限制,而立法務在均平”的錄取原則。按照該原則,各省鄉試官卷按大、中、小省確定中額。該取中原則將定額錄取與按比例錄取結合在一起,官卷中數以定額爲限,不得逾額多取,如官卷不敷,缺額則以民卷補足,相沿成爲定例,僅在具體定額及比例方面偶有細微調整。

清代歷史上的科舉:設立官卷限制“官二代”優勢

設立縝密的迴避制度,很多考生因父兄或其他親族做考官而喪失入場考試的機會,後爲此短暫開設過“迴避卷”迴避之法始於唐朝,至清已趨於縝密,有親屬迴避、籍貫迴避、命題迴避、閱卷迴避、磨勘官迴避等規定,其中以親族迴避最爲嚴苛周備,這裏重點談親族迴避。順治十五年(1658年)題準,“凡鄉會試考官、同考官、監臨、知貢舉、監試、提調之子及宗族應試者”,“照例迴避”,其後規定漸多,考官及其親屬範圍逐步擴大,到光緒朝時堪稱嚴密繁複。從朝廷立法角度論,這是要求考官子弟親族迴避以免嫌疑,而從考生方面來說,則意味着因父兄或其他親族做考官而喪失入場考試的資格與機會。

雍正皇帝即位後對迴避之法進行了較大改動,鄉試從雍正元年、會試從二年開始考試迴避官員子弟,此亦即迴避卷之制,他認爲“入闈各官爲國家宣力,伊子弟反不得應試,殊屬可憫”。迴避官員子弟考試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另行考校”,如元年在午門內試以四書文二題、經文一題、表策各一題,從中取四人爲舉人。二是“一體考試”,即迴避官生與其他考生一道入場考試,但另編坐號與字號,酌量取中入榜。乾隆九年,乾隆帝再改回避之法,他以“各科迴避官生多寡不一,若遇人少之年,則入彀甚易,於科場條例亦不畫一”爲由,決定“自以照舊迴避爲是,嗣後不必一體考試”。乾隆九年和十七年,順天鄉試和會試迴避卷先後停止考試,該制自產生到廢止爲時甚短,不過二三十年時間,可視爲清代迴避制度的另類插曲,但其意義卻不應完全忽視。

清代歷史上的科舉:設立官卷限制“官二代”優勢 第2張

清代官員異地爲官,子弟多有隨其生活者,在爲官之地參加科舉考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清代對官員子弟在其任職之地參加科舉考試始終沒有放開,明確規定“官員在現任地方令子弟等冒籍者,本生斥革,該員革職”。《欽定科場條例》雖然是在《冒籍》卷規定官員子弟不得在現任地方考試,其實質則是另一種形式的迴避,即地域迴避,立法本意在防杜官員藉機滋弊,這也就意味着官員子弟必須回原籍參加考試。

清代關於官員子弟科舉的各項規定日趨繁複細瑣,官員及其子弟如敢於違犯條例,就要承擔巨大風險,其懲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處分極重,再是株連範圍很大。官卷凡出現以不應編入之人編入、應編入之人而不編入的情況,均應“由部指參議處”,處理人員株連範圍很大,八旗官卷若混入民卷取中,“查系本家漏報,將本官革職、本生黜革”,如系佐領漏報,則將其降二級調用,參領降一級調用,都統、副都統及總管內務府大臣皆以失於查察而罰俸一年。對於不應編入而假借冒充混入官卷者,或經查出與告發,照例治罪,本官革職、本生黜革,出結造送的教官州縣均照循情例降二級調用,知府、直隸州、知州照矇混造冊例降一級調用,布政使降一級留任,巡撫與學政則罰俸一年。對應迴避不迴避而中式者的處罰是“本官革職、該生黜革”,江南與陝西鄉試有關應迴避的不入場官員,如匿報查出也是“本官革職”。對允許子弟在任官地參加考試的情況是零容忍,處分亦很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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