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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稅畝制度的內容 初稅畝是哪國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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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稅畝,指的是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首次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其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在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產品爲應繳納的稅額,稅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爲22.5/112.5)。

初稅畝制度的內容 初稅畝是哪國實行的

  背景

  《左傳》中記載:

  從春秋中葉開始,各主要諸侯國先後進行過一系列的土地、賦稅制度改革,著名的有:

  公元前685年,齊國的管仲採用“相地而衰徵”的新稅法;

  公元前645年,晉國“作爰田”、“作州兵”。

  公元前594年,魯國爲了增加收入,便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

  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稅畝制。

  起因是: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製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爲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

  在實行初稅畝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

  於是,魯國便實行初稅畝,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爲產量的10%。

  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內容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爲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

  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爲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爲賦稅。

  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徵”,雖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徵”,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徵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爲我國農業稅徵收的起點。

  影響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曆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

  不僅如此,初稅畝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爲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稅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爲這一制度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產力要求下,對生產關係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稅畝的實施給了奴隸制致命的一擊,爲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而秦國的商鞅變法標誌着井田制的徹底崩潰,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評價

  《穀梁傳》對初稅畝評價說:

  “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爲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爲已悉矣。古者公田爲居,井竈蔥韭盡取焉。”

  這是對初稅畝的一種否定態度,認爲初稅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爲。這段文字也說明了初稅畝的實際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