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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代制度:老百姓們的生老病死竟由國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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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越國的制度是,婦女快分娩時得報告官府,由官府派醫生守護,生男孩的獎勵兩壺酒一條狗,生女孩的獎勵兩壺酒一口豬。生三個子女的,由官府派給乳母哺育。比之“甜苦辣鹹”更次一級的,就是所謂“生老病死”了。說它們是民政機關吧,可縣衙裏另有戶房、工房之類主管部門;說它們是社會慈善事業吧,但確確實實是官辦而非民辦。明人郎瑛所著《七修類稿》中,對“生老病死”的具體分類是:慈幼局謂“生”,專管收養棄兒;養濟院謂“老”,專管收養孤老;安濟坊謂“病”,專管收養病殘;漏澤園謂“死”,專管收葬棄屍。又云假如再把縣獄加上去,又可湊上個“生老病死苦”了。

先說“生”。從《周禮·地官·大司徒》的記載來看,可認爲西周時的中國政府已相當重視人口保養了。所謂“以保息六,養萬民”中,第一條就是“慈幼”。鄭玄的註釋是:“慈幼,謂愛幼少也,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春秋時越國的制度是,婦女快分娩時得報告官府,由官府派醫生守護,生男孩的獎勵兩壺酒一條狗,生女孩的獎勵兩壺酒一口豬。生三個子女的,由官府派給乳母哺育。在齊國,官府裏也有專門的“掌幼”官,負責獎勵“光榮媽媽”,比如有三個孩子的媽媽可以免交賦稅;再生一個,全家的賦稅都免了;倘若又生第五個的話,官府還派一個保姆來,這老五和保姆的口糧,全由國家負擔。此外各地還有“掌孤”官,專門負責給孤兒找領養人家,養孤人家有免賦待遇,“掌孤”官還要經常去探問。秦漢開始,這類職能全化爲州縣衙門的法定責任。《後漢書·賈彪傳》記載,賈彪當新息縣縣長時,城南發生盜殺,城北發生溺嬰。賈彪吩咐驅車案驗,掾吏認爲兩者相比,自然是盜劫害人重要,準備帶他去城南,賈縣長髮火道:“寇賊害人,此則常理;母子相殘,逆天違道。”遂驅車北行。數年之間,新息縣增添了數千小生命,都說是靠了賈縣長才得生存,於是男孩全取名“賈子”,女孩全取名“賈女”。到了北宋時,史有明載的官辦慈幼局出現了,不過仍鼓勵民家來局認養,官給錢米或指派乳婦,至有“不養健兒,卻養乞兒”之諺。兩宋以來,慈幼局逐漸普及,後來也有叫育嬰堂的,但專門的“掌孤”之官,則不再給編制,改作雜職。

次說“老”。優待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直系子孫的責任是敬親,是“孝”,而養則是起碼的條件,所謂“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那些沒有子女的孤老,或者在宗譜族黨中屬於旁支而不能繼承祖先財產的老人,國家就要給予照顧。《禮記·王制》曰:“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看起來最早的養老院是和學校辦在一塊的。和慈幼相同,從秦漢起,養老亦轉爲州縣常務。在全國各地普遍建立居養院的制度,則自北宋開始,元朝改名爲養濟院,《大元通制》規定:“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於養濟院收養。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明清承襲宋元,州縣均有養濟院,《香祖筆記》上說明代權臣嚴嵩被抄沒家產後,就住進了杭州養濟院,直到老死,杭州養濟院還將其祀爲院神。在戲曲中,嚴嵩是副“死了喂狗,狗也嫌臭”的嘴臉,你能設想他居然還能在身後享受香火供奉嗎?

春秋時代制度:老百姓們的生老病死竟由國家負責

撫卹病殘也是老傳統,北魏時就有“使京畿內外疾病者鹹令居處,便醫治之”的官立慈善醫院。唐代時武宗發起滅佛運動,配套的政策是把許多寺院改辦成悲田養病坊,用寺田租米作爲維持經費。到了宋朝,雖然許多佛寺又恢復了,但這套制度仍得保留,京師有福田院,全國各地有安濟坊。明代嘉靖時來廣州一帶遊歷的西方傳教士克路士,曾撰文介紹中國地方政府收治貧困病殘患者的情況——

跛子和瘸子,有的沒有直系親屬,有的雖有,卻不肯養或者沒有能力養他們,他們就向皇帝的賦稅監督官(指地方官員)上訴;於是他們的親屬受到官吏的審查。如果親屬之中有能力贍養的,就叫最近的親屬盡其義務養活他們;如果親屬不能贍養他們,或者在當地沒有親屬,賦稅監督官就下令把他們收納到皇帝的醫院。因爲皇帝在各城都設有大醫院,其中有很多房間。醫院的官吏要負責供應那些臥牀不起的人所需的房間,皇帝的國庫要爲此付出足夠的租金。

沒有躺在牀上的瘸子每月領一定數量的大米,靠這份米和他們在醫院內飼養的一些雞和豬,他們足以維持生活。所有這些都充分付給,沒有失誤。同時因爲那些被接納入院的人一般都是患有不治之症,所以他們得到終生的贍養。奉賦稅監督官之命而被接納入院的人都登記入冊,每年醫院的官員要報告花費數字和救濟貧病的情況,如有差誤或玩忽職守,那他們就會因此受到嚴懲。(英國C·R·博克舍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中華書局)

宜加說明的是,克路士所謂“跛子”和“瘸子”,泛指喪失了勞動謀生能力的殘缺人,所謂 “醫院”,則是指殘疾人收容所,中國人的叫法是悲田院、養濟院、安濟院等。所謂“醫院 的官吏”,就是指那些受政府指派管理這些機構的人,其實並無官職編制。

生有養和死有葬,是傳統中國禮儀文化之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東漢時官營公墓和公 祭的史實,是明白無誤地寫在《後漢書》裏的。不過,直到北宋神宗時,纔有了詔令全國各 地經營“義冢”的制度。到了宋徽宗時,據說是蔡京出的主意,在義冢的基礎上普遍開設“ 漏澤園”,意思是皇恩之澤如雨露普施,也別把那些死人或枯骨漏掉。於是全國州縣都設置 政府出資經營的公共墓園,兼辦殯葬事務。凡平民家無地安葬死者的,都可以廉價入葬公共 墓 園。無主死者或貧困家庭可以免費入葬。這些工作,都被納入地方官員的考覈。所以趙翼認 爲,如果嚴嵩可當養濟院院神的話,那麼蔡京也可以在漏澤園中享受香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