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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法歷史 英國國會法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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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法在英國一般指的是《1911年國會法》和《1949年國會法》,外文名叫做The Parliament Acts,英國國會議員每屆最多五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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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06年自由黨政府上臺後,英國下議院對上議院的權力問題再度成爲焦點。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的自由黨政府提出數項社會福利計劃,這些計劃以及與德國間昂貴的軍備競賽,迫使政府以加稅的方式籌措財源。1909年,財政大臣大衛·勞合·喬治提出人民預算(People's Budget),對富有的地主開徵新稅。這項不受歡迎的法案,在保守黨主導的上議院中受挫。上議院的權勢因此成爲選戰主要議題,自由黨於1910年1月再度勝選獲得政權,阿斯奎斯於是提案嚴格限制上議院的權力。其進程因愛德華七世駕崩而延遲,但於新君喬治五世即位後不久重新提案。

在1910年12月的大選後,阿斯奎斯得以確保限制上議院權力案定獲通過。首相提案,英王同意,倘若上議院不通過此案,將會涌入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國會法》迅速獲得通過,褫奪上議院反對法案的權力。《1911年國會法》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劃更爲廣泛的改革,但兩黨皆無徹底執行之熱情,而上議院大體上維持世襲。

二戰後克萊門特·艾德禮領導的工黨政府擔心上議院會阻撓激進國有化改革,而於1949年通過《1949年國會法》進一步縮減上議院的立法權,實爲《1911年國會法》增修條文。

條文重點

將《1716年七年屆期法》(Septennial Act 1716)國會屆期最多七年改爲五年。

送至上議院的撥款案(Money Bill,或稱“金錢法案”,僅與歲入及公共支出相關的法案,如預算案)不能擱置超過一個月,而其他法案則不能超出兩年。

上議院除撥款案外有權擱置法案的時間自兩年縮減爲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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