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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你知道日本侵華後爲何一直“戰而不宣”?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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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日本不宣戰,可免受國際法制約,繼續從美國進口軍需品

從1931年—1945年,中日戰爭進行了十四年。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纔對日本宣戰,而迄至戰爭結束,日本對中國都是“戰而不宣”。之所以會有這種怪狀的發生,是因宣戰與否,牽扯甚廣,須多番考量。

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中日兩國都不想擴大戰事,在名義上還是力圖通過談判,恢復和平,不存在宣戰的問題。1937年淞滬會戰期間,日本在討論“是否有必要宣戰”後,也只是將“華北事變”改稱“中國事變”,不承認與中國爆發戰爭。①隨後1938年1月,發表了被廣田弘毅稱爲“甚至比宣戰更爲強硬”的“第一次近衛聲明”,宣稱日本“帝國今後不以國民政府爲對手”。兩國斷交。

解密:你知道日本侵華後爲何一直“戰而不宣”?

日本是否對華宣戰,事關中國抗戰戰略,國民政府給予極大關注。如1938年2月,國民政府開始討論“日本如對華宣戰,我之對策應如何”;1940年2月,則推測“在美國禁運政策實行之後,敵政府考慮對華宣戰,爲當然之舉”。②出乎國民政府意料的是,日本竟始終沒有宣戰。

如此一來,日本在中國的行動即可免受國際法的約束,如宋美齡在《不宣而戰之戰爭可以肆無忌憚》一文中說,"日本方今以種種事實證明,不宣而戰之戰爭,如何可以征服弱國,如何可以毋須遵守束縛正式戰爭之種種國際公法,因此而儘量利用之。"③譬如日軍在戰場上抓獲的中國士兵,即不被當作戰俘處理。

其次,日本當時需從美國進口大批戰略物資,而依照美國《中立法》,要對處於交戰狀態的國家實行武器和軍需品禁運。日本不宣戰,即可規避禁運條款。統計顯示,1937年-1939年,日本從美國的進口物資總額,每年都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軍需品所佔份額,1937年爲58%、1938年爲66%、1939年爲81%。④在日本侵華期間,美國賣給日本的軍火總值約5億美元,佔日本所用全部武器價值的一半以上。⑤

另一方面,日本承認汪僞政權爲"中國政府",不能再對國府宣戰

太平洋戰爭爆發,中國對日本宣戰,但日本決定,"發動對重慶作戰,可以不搞形式上的宣言"。⑥究其原因,乃是第一次近衛聲明後,日本就已否認重慶國民政府的合法性,視之爲一個地方政權。1940年11月,日本更與汪僞政權正式"建交",承認其爲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由此,一方面,日"中"兩"國"成爲"盟邦",無需宣戰;另一方面,如果日本再對重慶的中國政府宣戰,就會衝擊汪僞政權的"合法性"。因此直到戰爭結束,日本再未討論過對華宣戰問題。

基於以上原因,日本"戰而不宣",在獲得不宣戰好處的同時,也不妨礙其實際行使交戰國權利。根據國際法,只有交戰國"對敵港口或敵人佔領的港口和海岸可加以封鎖"。但事實上,中國的海上港口,幾乎全部被日軍佔領,陸上通道也相繼失去。1940年6月,隨着法國投降,滇越公路被關閉;7月,迫於日本壓力,英國也將滇緬公路關閉了三個月。這些行動達到了封鎖效果,很大程度上切斷了中國外援。

因爲沒有宣戰,以至很多日本人確實未將與中國的戰事看做"戰爭"。裕仁天皇理解的"和平"是"不同英美交戰"。在他看來,"只有與世人公認的強敵英美開戰纔是戰爭"。⑦這種想法成爲日本軍人在戰後狡辯的藉口。甲級戰犯武藤章在東京審判時即宣稱,中日間的戰事是"事變",不是"戰爭",作戰抓捕的人員就不是"戰俘",不能享有《日內瓦公約》裏規定的權利。⑧

總的來說,日本不對中國宣戰,主要是由其侵略利益決定的。如此做,日本既能免受戰爭制裁,又能扶植汪僞政權,實際享有交戰國權利,沒有必要去追求宣戰這一形式。當然,日本宣戰與否,都無法改變其發動侵華戰爭的事實。

註釋:

①日本防衛廳防衛研究所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史》(第二分冊),中華書局1979年,第5頁;②《王世傑日記》,1938年2月26日、1940年2月4日;③⑤⑥孟國祥、費迅:《關於日本對中國戰而不宣問題的研究》,《民國檔案》,1998年第4期;④孫軍:《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何以始終未向中國宣戰?》,《軍事歷史》,1992年第3期;⑦(日)禰津正志:《天皇裕仁和他的時代》,世界知識出版社1998年,第165頁;⑧洛河:《日本侵華戰爭與戰俘問題》,《抗日戰爭史研究》,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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