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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甲午賠款總數是否比庚子賠款總數還多?

來源:安安歷史網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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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賠款總數竟然比庚子賠款總數還多!這樣的認識很多人都容易形成,一些歷史書籍甚至教科書裏面也持這樣的看法。自己有不同看法,有必要和朋友們交換一下看法。文中使用的觀點和數據源自網絡不是自己獨立研究成果。

首先看一下朋友的帖子:

“《辛丑條約》的賠款總數在10億兩以上,後來由於形勢的發展,經過延付、停付及退還,實際賠款並沒有達到這個數目。據歷史資料統計,至1939年1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出通告宣稱停止支付庚子賠款爲止,1902-1938年這37年間,庚子賠款總計實付之數爲6.64億海關兩,扣除美英等國退款等,中國實際支付給帝國主義的賠款數額共五億七千六百多萬兩,約佔總數的58%。

馬關條約提出的2億兩銀賠款,以及贖遼費3000萬兩,完全超出了每年財政盈餘不過百萬兩的清政府的承受能力,俄、法、英、德等國藉此趁火打劫,向中國出借以中國海關、稅收等權力爲擔保的高利貸。爲了支付甲午戰爭戰敗賠款,清政府總共負擔上了71748萬兩本息債務,直到抗日戰爭爆發前夕,這筆鉅額外債仍然是中國政府的夢魘。”

真相:甲午賠款總數是否比庚子賠款總數還多?

本人的看法:

在甲午戰爭中,日本實際從中國得到的賠款應包括五項:(1)軍費庫平銀2億兩;(2)贖遼費庫平銀3000萬兩;(3)威海衛駐軍費庫平銀150萬兩;(4)以“庫平實足”爲藉口向中國勒索的庫平銀1325萬兩;(5)從“鎊虧”一項多得的庫平銀1494萬兩。以上五項合計爲庫平銀2.597億兩。

真相:甲午賠款總數是否比庚子賠款總數還多? 第2張

根據《馬關條約》規定2億兩軍費分七年8次交清,第1次5000萬兩於批約後6個月內交清,第二次5000萬兩於批約後12個月內交清,其餘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條約還規定,“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3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條約並規定第一、二次賠款付清之前,日本軍隊暫行駐守山東省威海衛。中國每年支付其軍費50萬兩。

爲了免交利息,也爲了儘早撤除侵佔威海衛日軍,清政府被迫先後三次向俄法英德借款。於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給日本的戰爭賠款2.315億兩(實際上是2.597億兩)。所以,對日本不存在付息問題。甲午賠款應以戰勝國日本所得的庫平銀2.315億兩做爲實際戰爭賠款。

此外還應指出,以上數目尚未將日本通過這次戰爭從中國掠奪的財物計算在內。據統計,日本通過甲午戰爭從中國所得的賠款及財物,總計約合庫平銀3.4億兩,摺合日幣5.1億元。

清政府三次借款情況:

一、俄法借款(1895年7月6日) 借款額:四億法郎(折庫平銀98,968,369.82兩)清政府實收額:三億七千六百五十萬法郎(折庫平銀90,517,516.50兩)年息:4%折扣:94.125%期限:36年

二、英德借款(1896年3月14日) 借款額:一千六百萬英鎊(折庫平銀97,622,400兩)清政府實收:一千五百零四萬英鎊(折庫平銀91,425,152.5兩)年息:5%折扣:94%期限:36年

三、英德續借款(1898年2月19日) 借款額:一千六百萬英鎊(折庫平銀112,776,779.78兩)清政府實收:一千三百二十八萬英鎊(折庫平銀80,727,077.71兩)年息:4.5%折扣:83%期限:45年(徐義生編:《中國近代外債史統計資料(1853-1927)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8-31頁。

三次借款3億兩清政府實得2.6億兩,但卻要歸還7.415億兩(741,578,255兩)。借款能否計入賠款,中國近代史研究上是有爭議的。一般的看法是否定的。因爲戰爭賠款與非戰爭原因引起的借款,以及列強對中國的劫掠是截然不同的問題。甲午賠款是根據戰爭狀態下的不平等條約由戰敗國中國支付給戰勝國日本的,而中國與俄法英德之間則是在非戰爭狀態下基於不平等契約產生的債權與債務的關係。不應把向俄法英德支付的債款算作向日本支付的賠款。

真相:甲午賠款總數是否比庚子賠款總數還多? 第3張

辛丑條約(油畫)

庚子賠款根據《辛丑條約》,賠款總額爲關平銀4.5億兩(按中國當時人口計算,每人一兩,共計4.5億兩)。約合當時的3.33億美元、或6.3億日元。因爲清政府根本無力一次性償還,所以約定分39年還清(這與甲午賠款不一樣,由此產生了鉅額賠款利息),年息四釐,本息共計高達9.82億兩(982,238,150兩)。此外,各省地方賠款22,272,708兩銀,實際支付額爲16,886,708兩銀。庚子賠款本息合計超過10億兩。這裏有一個問題,甲午賠款本金是2.315億兩,沒有利息。而庚子賠款本金4.5億兩、利息5.32億兩,明顯超過了甲午賠款。所以,庚子賠款應該是中國近代史上最大一筆戰爭賠款。

庚子賠款即便是分39年償還,清政府也無力承擔。爲償還庚子賠款本息以及由此而舉借的外債,成爲清政府長期而沉重的財政負擔,且有逐年加重之勢。以各省(關)按年攤解的借款本息數額計,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爲1056萬餘兩,二十二年爲1746萬兩,二十四年爲2246萬兩,二十六年增爲2496萬餘兩,二十八年高達4772萬餘兩。到宣統三年(1911年)預算,支出更高達5641萬餘兩(當然這些款項也包含爲支付三次借款本息而承擔的數額)。除了各省攤派和增加稅賦,清政府還想再次舉債應付賠款。經過各國的討價還價,由清政府發出四釐利息債券,分三十九年償清。按分攤數額交給各國收執,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爲擔保。這樣,各國就通過債券將賠款轉化爲外債。

爲什麼不直接借款給清政府呢?一方面是高息借款各國往往要附加政治條件,會加劇列強在中國爭奪勢力範圍的矛盾。另一方面1900年時候清政府的財政狀況、統治基礎遠遠趕不上1895年。列強害怕因爲掠奪太多會導致中國動盪加劇,甚至喪失清王朝的統治,最終影響到列強在中國的利益。

如此高額的賠款和外債,由此帶來清政府對內殘酷的壓榨和盤剝,終於導致清王朝迅速垮臺。而後來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繼續償付清政府積欠下來的剩餘賠款額(從現代國際法的角度看是無效的)。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作爲協約國參戰,作爲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以後,蘇俄在1920年宣佈放棄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美、英、日、荷四國部分的庚款餘額則改訂償付辦法。到了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中國停止對日賠款。隨着英美等國與日本矛盾尖銳,再加上中國確實也無力再支付賠款。於是英、美等國於1938年紛紛停止“庚子賠款”。

根據江海關檔案和舊海關“債賠各款專帳”,以及《辛丑各國和約》“附件十三·還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資料逐年覈算,庚子賠款的實際支付值爲關平銀6.66億兩(668,661,220兩)。內含賠款原額、實際補息數額、鎊虧數額等項。扣除美英等國退款等,實際支付賠款數額大約爲5.76億兩,約佔總數的58%。

之所以出現甲午賠款總數七億多竟然比庚子賠款總數五億多還多這樣的說法,我分析原因就是將甲午賠款和由此產生的三次借款兩種不同款項算在一起,而庚子賠款僅計算到1938年實際支付的賠款數額又扣除美英等國退款、而且沒有計算爲償還庚子賠款本息由此舉借的外債。其實甲午賠款和庚子賠款比較來看,無論從是本金利息還是從由此衍生的債務,中國因爲庚子賠款而喪失的權益和承受的苦難都要更深重一些。因爲庚子賠款並沒有完全支付,所以使人容易以爲庚子賠款從數額上要比甲午賠款少。這實際上是計算方法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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