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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當官提供福利住房 官員不得添置任何傢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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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多房少

地方官連同隨任家屬免費享用機關住房的傳統,一直維持到清朝覆滅(我們可以從辛亥革命時期有關各地光復的報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級地方官多在義軍攻打衙署時束手就擒或攜眷出逃)。相反,京朝官住房的解決方式,卻經歷了較多的變化。前文說過,兩漢時官員多居機關大院,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足見規模之大。《後漢書》卷六十四記趙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於御史臺,因字臺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屬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兒子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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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的傢俱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也就是說給你多少傢俱,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犯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俱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但是,隨着國家中央集權管理職能的日趨完善甚至繁複化,京朝機構及供職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文獻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統計,漢晉時全國官員總數僅七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統一後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萬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職京師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襲兩漢時大包乾的辦法,則不僅“京師百司”之機關用房要發生危機,亦將無法正常發揮衙署的辦公職能,因爲辦公區內除了這二千六百二十員京朝官外,還得加上數倍於此的吏胥、雜役和衛士,以及侍候這一大家子的小丫環老媽子等。

《後漢書》卷二十七記,張湛官拜太中大夫,“稱疾不朝,居中東門候舍”。唐李賢註解,洛陽共有十二個城門,中東門是其中之一,門衛編制中有一個秩六百石的候吏,職掌是迎送從此門進出的賓客,“候舍”就是候的住所。張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級官員,不住官舍而自降住房標準,搬到候捨去,其表面理由是既然“稱疾不朝”,就是請長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該居住官舍。但遞進一層推度,京師官舍緊張恐怕也是一個原因,不如自己識相。

古代當官提供福利住房 官員不得添置任何傢俱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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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舍

“屋宇並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舍”了。若從所有制關係上考察,分佈在長安居民區裏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爲表示對大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卷三記,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請退休,一旦獲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舍,搬進其他房子。

《唐語林》卷七記,永寧坊有一幢被風水先生稱爲“金盞地”的住宅,先後有王鍔、韓令弘、史憲誠、李載義等許多大臣住過,可知這都是與職務相關的待遇。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爲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於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見時居住。等他垮臺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小官員居住官舍的情況也有,盧照鄰《病梨樹賦並序》稱:“癸酉之歲(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餘臥病於長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謂:聽坊內的老居民說,以前鄱陽公主在此住過,名醫孫思邈也在此住過。看來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長安志》卷八稱,北街崇仁坊與尚書省選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參加考選的官員而在“京城無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來應有官舍供付費居住,於是“晝夜喧呼,燈火不絕”,恰是機關集體宿舍的景象。

此外,還有一些部門依然保留着官員家屬可住機關大院的待遇,各有其特殊緣故。如《東觀奏記》稱,“故事:京兆尹在私第。崔郢爲京兆尹,囚徒逸獄而走,上(即唐宣宗)始命造京兆尹廨宅,京兆尹不得離府。”又如隸屬中書省的集賢院,類似中央學術文化中心性質,置有一批高級學士,也專爲他們建造了舒適的住宅(《南部新書》),以示尊重人才。再如像御史臺、大理寺這類肅紀司法的機構,有關官員亦必須住在衙署內,以防作弊。

 傢俱雜用不許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傢俱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爲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傢俱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彙報。朱元璋得知後,爲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典故紀聞》卷四)。據此可知,給你多少傢俱,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犯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俱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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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裏一張躺習慣的藤牀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彙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牀,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爲宰相,亦不得違犯。

因爲缺少專項的建築和維修基金,又無完備的物業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務廳兼管,在州縣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數時態下,機關住房的條件包括有關生活設備,都很差勁,通常總要隔許多年才得大修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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